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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对策和建议
(一)实行目标管理,建立监督机制。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 教育 力度,把它和《河南省村委会选举暂行办法》列为农民群众普法教育 内容 ,强化对 农村 干部和群众的民主与法制教育。各级党校要把加强基层民主 政治 建设的有关内容作为县乡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在选拔基层“两委”干部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最大限度地体现党员、群众的意愿。县乡两级组织和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和民主选举程序由党员、群众推选和确定基层党支部成员及支部书记。对党支部成员的选举采取“党员提名、村民认可、乡镇党委把关、党员大会选举”的程序,严格村党组织成员的选用。对村委会成员、主任的选举,要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和《河南省村委会选举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开选举,对非法操纵民主选举的人员,要严厉打击,并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和 法律 制裁。在民主选举中,乡镇党委和政府要严把初步候选人产生关,采取以户为代表小组推荐、十人联名推荐和自荐的形式产生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产生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严格按法律程序由村民代表大会分两轮或三轮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和成员,选出后的“两委”干部要与乡镇党委和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责任公开张贴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落实。县级党委、政府要对新当选的村支书、村主任实行每年两次的思想、 科技 、法律、 经济 等方面的培训,明确“两委”职责,减少磨擦,协调好两委关系,并要形成制度以提高村干部的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依法责权定位,明确“两委”职责。《村委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村委会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和其它财产”等村务。基层党组织不仅要学这个法,而且要带头维护好、执行好。对新任村委委员的遵法、依法办事的主动意识, 不仅不能阻碍,而应给予支持。村委会依法掌管财产权和村办公司 企业 法人权等行政管理职能,实行财务“一支笔”,否则,村民自治便是一句空话。因此,应该保障村委会行使这些权力。而村支部则就依法重新界定自己的职能。党的领导主要应是在方向、政策、全局、重大 问题 上实现更高层次的领导,把事务性、职能性、技术性的经济、 社会 、民间的事务管理,交给农村群众自治组织。如财产权,虽然由村委会主任执掌,但村支部可以就财务、资金的问题制定一个规范程序。对于集体企业法人代表问题,党支书可以兼任监事会监事,不仅使“两委”实现企业共管,而且企业管理制度更趋向 科学 。农村“两委”班子的责权定位更有利于党支部集中精力考虑本村经济、社会 发展 的总体规划,更好地抓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把党支部建成新农村的坚强堡垒。
(三)建立乡政村治衔接机制,妥善处理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主要把握五点:第一,由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公民义务、上级政府下达的任务和乡镇政府决定的本乡镇内的公务,由乡镇实行行政管理;对内的事务,交由各村村委会按其章程自我管理,乡镇政府可以通过思想教育、宣传引导、工作指导等手段加强 影响 。第二,乡镇党委要通过对农村党组织的直接领导,密切联系村民群众,从而把握农村工作的方向和大局,实施领导。同时,要坚持和完善乡镇人代会的直选制度,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和议事监督制度,强化乡级人大在本乡的议事监督职能,疏导民意,反映民情。第三,乡镇政府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裁减人员,精简机构;强化为民意识,转变工作 方法 ,按市场经济 规律 办事,严格依法、照章办事。第四,抓紧对村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抓好年度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坚持对村干部进行年度审计,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第五,重点考察农民群众对乡镇党委、政府及其干部的满意程度,农民实际收入增长幅度,农民负担相对减轻程度,各项基础工作的改善程度,乡镇干部工作的投入量。以此端正乡镇干部的政绩观,引导乡镇干部树立勤政为民、务实重干的作风。
(四)建立完善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度,使之充分发挥作用。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村民中选举群众代表和会长,下设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委日常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定期向支部和村委会汇报群众意见;理财小组负责审计本村财务帐目,定期向群众公布。为此县乡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对村委会进行抽查监督,对于弄虚作假、破坏民主决策的“两委”干部,除实行组织处理外,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民主决策制度有力,监督体系完善。
(五)强力推行村务公开,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强制推行乡村组三级政务公开,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和形式,建立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定期检查监督机制。对村务公开不实、不详、假公开、走形式和农民负担《监督卡》填写不明白等问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六)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民主制度建设。《村委会组织法》在实践中会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在民主选举中,对候选人的确定应有附加条件,诸如初步候选人如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被判刑释放的劳教人员等应有明确的限制。对破坏、干扰选举、砸票箱的人员,应有强制措施;对非法操纵民主选举,简化选举程序的人员,应具有打击和惩罚措施;因此,应尽快完善这部法律,使政治体系制度化,以有效地容纳和综合各种社会群体的利益,获得合法性和公众的支持,保持农村政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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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