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江西农史要略(2)(1)(4)
2015-06-05 02:33
导读:四、人民公社体制的取消 1、 农村 管理体制的变更 1978年5月,省委注意到人民公社体制中存在的一些 问题 。在13日发出的《关于 目前 农村政策若干问题
四、人民公社体制的取消
1、 农村 管理体制的变更
1978年5月,省委注意到人民公社体制中存在的一些 问题 。在13日发出的《关于 目前 农村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草案)》(简称十八条)中,省委要求各地继续执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认真搞好人民公社的收益分配。
实行集体生产、集体分配的人民公社体制,与现实的落后生产工具、生产条件,其实形成的是一对无法克服的矛盾,引发的是一些难以解决的弊端。刘俊秀1981年5、6月间对江西农村实际情况的调查,对公社体制引发的一些弊端有所陈述:一是农村贫困落后面比较大,集体 经济 薄弱,群众温饱问题未能解决,还倒欠一身债,对依靠集体丧失了信心。二是不少生产队经营管理紊乱,问题较多。劳动大呼隆,分配一拉平,投资不计效果,多劳不能多得,分配不能兑现,严重地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三是社员负担重,再加上某些干部多吃多占、贪污挪用和强迫命令等不正之风,严重地损害了群众的经济利益, 影响 了干群关系(18)。虽然他的调查着重说明的是农民要求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因,事实上涉及的是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人民公社体制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兴起和普遍 发展 ,而逐步展开和完成。一方面,人民公社体制不适应农村实际和生产力水平的弊端,日益明显。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普遍推行,在对公社体制形成冲击的同时(如一些地区的人民公社和生产队陷于瘫痪状态,工作无人负责,无法担当起发展经济和管理农村 社会 的职能),对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农村
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体制,提出了急切的要求。实际上,从1979年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农村出现起,人民公社体制就已经名存实亡。1982年11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明确提出要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和村民委员会的农村管理体制。12月,江西确定在宜春县南庙公社进行改革试点,实行党、政、企分开,分别成立乡党委、乡人民政府,同时保留人民公社作为乡经济组织。1983年3月,江西按照中央从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和政社分设两方面改革人民公社体制的精神,在大余县和波阳县,扩大进行政社分设的改革公社体制试点。所谓政社分设,其 内容 为:将人民公社原政权职能分离出来,转给新建立的作为农村行政机构的乡人民政府,人民公社变成单纯的经济组织;撤销原来作为一级行政机构的生产大队,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生产队不再成为原来三级中的基本核算单位,而是变为独立的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组织。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按照中央"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现行政社合一的体制显得很不适应。宪法已明确规定,在农村建立乡政府,政社必须相应分开"和"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要尽快改变党不管党,政不管政和政企不分的状况"的精神,省委、省政府立即部署,在全省1600多个公社中,全面铺开改革。到1984年底,江西基本完成政社分开和乡政权建立的工作,共建立1666个乡(含民族乡2个)、20004个村民委员会。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建立后,农村人民公社体制遂告终结。
2、公社体制的 历史 影响
农村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在我国农村存在了20多年,是持续时间长、影响大的一种农村社会经济制度。
公社制度的影响由其基本特征所决定。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第一,集体(公社、大队或生产队)占有农村所有生产资料,农工商学兵统于一体,"政社合一",人民公社既是农业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经济组织,又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第二,实行高度集中的集体统一经营制度和劳动管理制度,一切农业工作,由生产队、大队或公社集体统一组织、经营,所有乡村劳动力也是实行统一管理、调配。第三,实行单纯的计划管理体制。在生产上,包括农产品种类的种植、地点、时间、数量,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各级干部的主要任务是落实计划,催种催收。在产品流通上,实行完全的统购统销制度,几乎所有的农、副、林、畜产品都需要按指令性计划由国营部门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第四,实行以种植业为主的单一生产经营。第五,实行过度平均化的"大锅饭"分配制度。其分配形式是"工分制",不按劳动成果大小进行收入核算,而是平均分配,基本上以差别不大的工分制决定劳动报酬,以人口数平均分配基本口粮。具有上述特征的人民公社体制,其影响是双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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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的积极影响主要在两个方面:其一,在动荡的年代里,全省保持了农业生产的稳定、缓慢的发展。公社时期,持续组织农民进行大规模的农业基本建设,有效地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并为后来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农田水利等条件;农作物播种面积始终保持在8000万亩以上的较高基数上(1957年时8191.8万亩,1978年时8551.6万亩),粮食总产量稳定增长,1960-1970年间年均增长5%,1970-1980年间年均增长2.3%,保持了对国家的粮食外调要求;全省农村经济总收入,由1957年的18.38亿元,增加到1978年61.5亿元,年均增长超过4%;形成了比较全面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一定程度的
社会保障制度等,对农民的生产生活起了有益的作用。其二,为国家的 工业 化和城市建设,作出了贡献。从本质上说,公社制度是国家在当时条件下,通过行政手段提取农村资源,把农业和农村创造的国民收入转向工业和城市作有效的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公社时期,全省农业和农村的贡献,主要表现一为向国家提交的农业税,1950-1983年,全省农业部门提交的税金为36.18亿元;二是在工农业产品不等价交换中的付出,这主要有在统购统销政策下,低价出卖的余粮及其它农副产品;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下的高价购买工业用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等等。因此,有学者指出,没有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作保障, 中国 工业化的初步完成是不可想象的。
公社体制的负面影响也显而易见,而且对农民更甚。"它建于'一大二公'基础之上的政社合一的集中管理体制;近乎绝对平均的分配制度;对农副产品几乎垄断的统购统销;过于集中的生产和劳动的经营管理制度;以及对公社社员在择业、迁徙等方面超经济的严密控制等等,都严重地窒息了生产队和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妨碍了生产要素的有效的配置,对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很大的的负面影响。"据统计,到1978年时,江西全省农业劳动力人均工分值,每天不足0.70元;1979年,有24169个生产队人均口粮不足400斤,人均集体分配收入不足50元。在公社制度下,全省农村"干好干坏一个样",农民生产情绪低落,生活困苦,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实践证明,农业和农村的更大发展,农民生活生产条件的改善,依靠公社体制是无法达到的,必须寻求符合农村和农民实际的体制改革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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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何友良 曾丽雅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