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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区中的法律与秩序——乡镇作为分析的单(2)

2015-06-08 02:34
导读:五、初步结论 农村法治化实践中所遇到的障碍,其实质是社会理性化的感性制约。从制度冲突的视角分析,它是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冲突的结果,[xliii]乡
  五、初步结论

  农村法治化实践中所遇到的障碍,其实质是社会理性化的感性制约。从制度冲突的视角分析,它是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冲突的结果,[xliii]乡镇,作为社会理性化和社会治理的具体单元,则的确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观察视角。

  从韦伯开始的思想家将中国的法文化逐渐导入到主流学术讨论之中,由于百年的现代化传统和中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持续导致的文化紧张,从文化的角度解释中国农村社会中的法律图景,几乎成为一个学术界的必经之路,而且也确实积累了相当丰厚的理论,这些理论,概而言之,主要包括功能分析和相对应的文化解释的方法(梁治平,1994)、权力技术三种解释路向。[xliv]实际上,从文化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时,更多的是出于社会学和人类学而非法学的关照,这样,“应然”的法的概念是法学的特殊贡献,“实然”的法的概念则主要是社会学和人类学的产物。[xlv]因此,不奇怪的是,主要作为社会学家的韦伯在《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对法做出了这样的定义,“如果一种秩序能够通过一群专职人员(a staff of people)运用身体上或心理上的强制以确保服从和惩治异行而从外部得到维护,这样一种秩序即可被称为……法律。”[xlvi]

  在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视野中,对法律的理解同样并非铁板一块,从最一般的解释方式出发,我们最起码可以区分出文化层面、社会结构层面、组织与个体层面这样一些研究单元。在对法律的文化解释滥觞的今天,我们思考的问题是,研究界所使用的文化概念是在什么层面与意义上的文化?中国的文化与法文化是否是一个静态的分析背景?进而言之,将文化层面上形成的理论直接应用于社会结构与个体是否能形成解释力?由于个体选择更多的是和社会结构联结在一起,因而会造成认为由此会遗失对文化的关照,实际上,格尔兹认为,“文化是意义的框架,人类用它来解释自己的经验,指导自己的行为;社会结构是这些行动所采取的形式,是实际存在的社会关系网络。因此,文化和社会结构是对同一现象进行的不同抽象。一个是从社会行动对行动者具有的意义来看待行动,一个是从社会行动对某一社会系统之运转起的作用来看待行动。”[xl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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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者已经敏锐地注意到概念过于笼统“国家法”和“民间法”对分析乡村社会的泛力,并把现在中国的农村存在的规范重新分为大传统,小传统,国家正式法律三种,并对概念的适用作了清晰的界定。[xlviii]实际上,我们认为,所谓法律的文化解释,同样面临着相似的挑战。文化解释逐渐演变为一种全能主义的解释模式,由于文化概念的巨大包容性,任何要素都有被盖在文化大帽子的可能性和危险,导致了法律文化解释的危机。文化解释面临的困难不仅仅是相对主义的诘难,更主要的是面临文化决定论的危险,因为文化的变迁是无法通过文化自身的说明的(苏力)。在符号权力的实施过程中,被支配者并非全然被动的接受者,布迪厄阐明了被支配者建立在“误识”基础上的对这种暴力施加的参与和共谋,并且指出“误识”的原因在于“他们的新智是根据认知结构构建的,而认知结构正是来自与这个世界的结构”。[xlix]误识和共谋的产生达成则揭示了“符号权力”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支配力量,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它与人们社会世界的逻辑、生活理念和生存理想有着暗中的契合,它与人们日常生活世界中的常识常理亦有相通之处,或者说它有意无意地利用了这些逻辑和常理。[l]

  这样,对文化解释的泛化容易导致层次谬误、文化解释的适用问题(城乡、地域、社会流动)问题就成为我们必须深思的问题,进而,只有在明确合宜的问题面前,不同层次文化的相对关系才可能突现出来,提出与已有立足于文化、组织、个体不同的分析路向,将乡镇这一研究中国乡村社会的重要单元看作一个秩序从的集结点,乡镇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时空,最为充分的展现了结构与个体的复杂互动状况,成为观察乡村中法律与秩序的一个恰切单位,也为展现乡村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提供一种系统和崭新的认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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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此,我们大致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乡村社会本身并不是必然的法律不入之地,乡民也不是我们研究所揭示的那样天生厌讼,避开我们惯用的二元分析视野,从乡镇这一乡村社会社区来看,乡村社会对于法律的接纳是在他们所能选择(实际上是无所选择)的资源中展开的社会理性或者感性选择的过程,而传统研究的一个缺陷在于,将法治和乡土截然的划分到两个对立的阵营之中,没有注意到在实际的社会生活,比如在本研究所选择的乡镇中,法律与乡土是以某种特殊复杂精巧的方式结合起来的浑然一体的,而非我们理论分析的那样清晰可见。



  参考文献:

  [i][美]唐・布莱克,郭星华等译,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法律出版社,2002

  [ii]强世功,“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 一起“依法收贷”案的再分析,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iii]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1985年版,P94-96页。

  [iv]李猛,评论:如何触及生活的实践生活?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v]梁治平,市场·社会·国家,载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1996

  [vi]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

  [vii]郭星华,“秩序情结”与社会转型,学海 2001.

  [viii][美]唐・布莱克,郭星华等译,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法律出版社,2002

  [ix]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1992。

  [x]格尔兹,转引自林同奇,格尔兹的“深度描绘”与文化观,中国社会科学,1989,2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xi]郭星华,王平,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冲突和互动 —关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项法社会学实证研究,江海学刊,2003,1

  [xii][美]罗杰·科特维尔著,潘大松等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

  [xiii]朱苏力,20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1

  [xiv]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p220

  [xv]黄家亮,法律在基层法院中的实践逻辑,北大清华人大社会学硕士论文选编2006,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xvi]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xvii]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

  [xviii]傅郁林,中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与发展—以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吴毅主编,乡村中国评论,第一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xix]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xx]贺雪峰,私人生活与乡村治理研究,读书,2006,11

  [xxi]郭星华 王平,中国农村的纠纷与解决途径—关于中国农村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的实证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4,2

  [xxii]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xxiii]张新光,20世纪以来中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前瞻,学习与实践,2006,10

  [xxiv]傅郁林,中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与发展—以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吴毅主编,乡村中国评论,第一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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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v]转引自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学海,2003,1

  [xxvi]赵晓力,通过法律的治理:农村基层法院研究,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1999

  [xxvii]强世功,“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比较法研究1998,3

  [xxviii]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2000

  [xxix]L·Packer Herbert,The Limits of Criminal Sanction.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8,p287.

  [xxx][美]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译林出版社,2003

  [xxxi]邓正来,中文版译者序言,[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xxxii]沙红、施建良《关于杭州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与思考》,北京《中国农村观察》1999, 4

  [xxxiii]陈运生、田赞《农村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长沙《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3

  [xxxiv]刘广安、李存捧《民间调解与权利保护》《走向权利的时代》(夏勇主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287页。

  [xxxv]樊平, 深入研究村落公共权力,载韩明谟等著:《中国社会与现代化》,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

  [xxxvi]转引自,张维迎,法律与社会规范,吴敬琏主编,比较,中信出版社,2004

  [xxxvii]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7

  [xxxviii]参见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Woo,1999,Law and Discretion in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Courts. Pacific Rim Law&Policy,Journal8; Peerenboom, Randall 2002, China’s Long March Toward Rule of Law. Cambridge:Camb University Press.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xxxix][美]唐德纳·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xl]陈柏峰,脸面、暴力与国家的不在场—鄂南陈村家事纠纷的关键词,吴毅主编,乡村中国评论,第一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xli]从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当代中国农村的经济改革,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逐步发展,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例证,表明民间自发的经济活动怎样一步步突破正式制度的禁限,以及非正式制度如何逐步获得其合法性,最终转化成为正式制度的一部分。但是同样重要的是,所有那些制度创新都是农民依靠他(她)们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在既定历史条件下所作的选择,在此过程之中,地方性知识,包括过去三十年经验在内的历史记忆,都是不可或缺的创新资源。

  [xlii]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7

  [xliii]姜地忠,社会理性化的感性制约——制度冲突视野中的农村法治建设障碍及其突破,调研世界,2006,9

  [xliv]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xlv]Clifford Geertz,Local Konwledge.215(Basic Books,Inc.1983

  [xlvi][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xlvii]转引自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xlviii]郭星华 王平,中国农村的纠纷与解决途径—关于中国农村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的实证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4,2

  [xlix][法][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出版社,1996

  [l]郭于华,心灵的集体化:陕北骥村农村合作化时期的女性记忆,中国社会科学,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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