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区中的法律与秩序——乡镇作为分析的单(2)
2015-06-08 02:34
导读:五、初步结论 农村法治化实践中所遇到的障碍,其实质是社会理性化的感性制约。从制度冲突的视角分析,它是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冲突的结果,[xliii]乡
五、初步结论
农村法治化实践中所遇到的障碍,其实质是社会理性化的感性制约。从制度冲突的视角分析,它是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冲突的结果,[xliii]乡镇,作为社会理性化和社会治理的具体单元,则的确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观察视角。
从韦伯开始的思想家将中国的法文化逐渐导入到主流学术讨论之中,由于百年的现代化传统和中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持续导致的文化紧张,从文化的角度解释中国农村社会中的法律图景,几乎成为一个学术界的必经之路,而且也确实积累了相当丰厚的理论,这些理论,概而言之,主要包括功能分析和相对应的文化解释的方法(梁治平,1994)、权力技术三种解释路向。[xliv]实际上,从文化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时,更多的是出于社会学和
人类学而非法学的关照,这样,“应然”的法的概念是法学的特殊贡献,“实然”的法的概念则主要是社会学和人类学的产物。[xlv]因此,不奇怪的是,主要作为社会学家的韦伯在《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对法做出了这样的定义,“如果一种秩序能够通过一群专职人员(a staff of people)运用身体上或心理上的强制以确保服从和惩治异行而从外部得到维护,这样一种秩序即可被称为……法律。”[xlvi]
在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视野中,对法律的理解同样并非铁板一块,从最一般的解释方式出发,我们最起码可以区分出文化层面、社会结构层面、组织与个体层面这样一些研究单元。在对法律的文化解释滥觞的今天,我们思考的问题是,研究界所使用的文化概念是在什么层面与意义上的文化?中国的文化与法文化是否是一个静态的分析背景?进而言之,将文化层面上形成的理论直接应用于社会结构与个体是否能形成解释力?由于个体选择更多的是和社会结构联结在一起,因而会造成认为由此会遗失对文化的关照,实际上,格尔兹认为,“文化是意义的框架,人类用它来解释自己的经验,指导自己的行为;社会结构是这些行动所采取的形式,是实际存在的社会关系网络。因此,文化和社会结构是对同一现象进行的不同抽象。一个是从社会行动对行动者具有的意义来看待行动,一个是从社会行动对某一社会系统之运转起的作用来看待行动。”[xl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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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已经敏锐地注意到概念过于笼统“国家法”和“民间法”对分析乡村社会的泛力,并把现在中国的农村存在的规范重新分为大传统,小传统,国家正式法律三种,并对概念的适用作了清晰的界定。[xlviii]实际上,我们认为,所谓法律的文化解释,同样面临着相似的挑战。文化解释逐渐演变为一种全能主义的解释模式,由于文化概念的巨大包容性,任何要素都有被盖在文化大帽子的可能性和危险,导致了法律文化解释的危机。文化解释面临的困难不仅仅是相对主义的诘难,更主要的是面临文化决定论的危险,因为文化的变迁是无法通过文化自身的说明的(苏力)。在符号权力的实施过程中,被支配者并非全然被动的接受者,布迪厄阐明了被支配者建立在“误识”基础上的对这种暴力施加的参与和共谋,并且指出“误识”的原因在于“他们的新智是根据认知结构构建的,而认知结构正是来自与这个世界的结构”。[xlix]误识和共谋的产生达成则揭示了“符号权力”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支配力量,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它与人们社会世界的逻辑、生活理念和生存理想有着暗中的契合,它与人们日常生活世界中的常识常理亦有相通之处,或者说它有意无意地利用了这些逻辑和常理。[l]
这样,对文化解释的泛化容易导致层次谬误、文化解释的适用问题(城乡、地域、社会流动)问题就成为我们必须深思的问题,进而,只有在明确合宜的问题面前,不同层次文化的相对关系才可能突现出来,提出与已有立足于文化、组织、个体不同的分析路向,将乡镇这一研究中国乡村社会的重要单元看作一个秩序从的集结点,乡镇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时空,最为充分的展现了结构与个体的复杂互动状况,成为观察乡村中法律与秩序的一个恰切单位,也为展现乡村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提供一种系统和崭新的认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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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们大致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乡村社会本身并不是必然的法律不入之地,乡民也不是我们研究所揭示的那样天生厌讼,避开我们惯用的二元分析视野,从乡镇这一乡村社会社区来看,乡村社会对于法律的接纳是在他们所能选择(实际上是无所选择)的资源中展开的社会理性或者感性选择的过程,而传统研究的一个缺陷在于,将法治和乡土截然的划分到两个对立的阵营之中,没有注意到在实际的社会生活,比如在本研究所选择的乡镇中,法律与乡土是以某种特殊复杂精巧的方式结合起来的浑然一体的,而非我们理论分析的那样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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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i]从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当代中国农村的经济改革,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逐步发展,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例证,表明民间自发的经济活动怎样一步步突破正式制度的禁限,以及非正式制度如何逐步获得其合法性,最终转化成为正式制度的一部分。但是同样重要的是,所有那些制度创新都是农民依靠他(她)们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在既定历史条件下所作的选择,在此过程之中,地方性知识,包括过去三十年经验在内的历史记忆,都是不可或缺的创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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