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治理中的精英分析(1)(2)
2015-06-08 02:34
导读:(二)宗教精英。 80年代初期,国家政权力量在乡村逐渐回收的同时,国家在乡村社会汲取资源不断增加,农民负担不断加重,使得国家与乡村关系日趋紧张
(二)宗教精英。
80年代初期,国家政权力量在乡村逐渐回收的同时,国家在乡村社会汲取资源不断增加,农民负担不断加重,使得国家与乡村关系日趋紧张;再加上地方政府某些干部的腐败与不负责任的行为,使得地方政权的政府形象和控制力也有所削弱。地方政府在乡村场域的威信有所下降,而地方教会的相对独立性颇为加强,宗教精英便有了施展才能的空间。宗教组织属于民间非正式组织,这在法律上受到明文保护,在实践中得到民众的认可。在精神生活领域特别是伦理价值观方面出现许多空白领域,宗教就会乘虚而人,农民往往把理想和愿望寄托于宗教,这是他们寻求精神解脱的一种表现。在文革及破“四旧”等历次政治运动中,宗教避免不了受打击的命运,在文革中虽一度被打倒,但在改革以后,宗教精英的名望马上能恢复起来。在中国多数农村,宗教精英往往还是其他许多非宗教组织的领袖,与地方政府有着各种各样的联系。比起一般的村民(教友),宗教精英们往往具有相对较强的组织能力、交往能力和文化水平,他们可以实现几种资本的相互转换。
宗教精英的中介地位比较复杂。他们既是国家与地方社会的中介,又是天主教总堂与农村教友的中介。从后一个角度看,他们实际上又是天主教文化大传统与小传统的中介。按道理,文化传播的角色应该是宗教精英的本来面目。但事实上,宗教精英们一方面管理教会事务,帮助神父传教,另一方面它与国家之间发生着不断的互动。宗教精英们帮助政府有关部门传达有关文件,而且很多精英们与基层政府有着联系。
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宗教势力正在逐渐成为一种膨胀了的权力,宗教精英们在一些合适的环境中,在部分地方也存在着破坏组织社会化、干扰乡政村务的问题[15](P131),甚至一些乡村基层组织利用宗教开展工作。分析其原因,这是因为村干部在政治上不敏感,混淆了党的性质、宗旨与宗教教义的本质区别,不懂得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宗教法规,看不到利用宗教开展工作的严重后果。目前,宗教精英已基本形成一个较为统一与有力的群体,对其各自的地方社会进行着有效的支配。国家权力一方面要通过村干部,另一方面也要依靠宗教精英的合作才能较为有效地传达下去。在农村中,村干部的威信明显低于宗教精英们,但不能因此下断论,说国家权力因村干部的削弱而削弱。事实上,宗教精英们向教友灌输守法观念,帮助传达文件,有时还参与基层政权运作,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在帮助国家执行权力。宗教社区中人们的思想观念、权力结构及人际关系,既有助于形成一个较为独立的道德观念,也加强着国家权力的向下渗透。村干部威信下降,与其说代表了国家权力的下降,还不如说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互动方式的转换[16]。
(三)宗派势力。
“在现代社团出现之前,中国历史上最为活跃的是融宗教、医术、巫术、武术于一体的迷信色彩较浓的门会组织。这些组织有时甚至发展壮大为政治力量,与政治权力相互竞争”[17](P30)。像宗族组织的命运一样,宗派组织在革命后也遭到了政治权力的强制性割除;然而在改革以后特别是近年来,一度曾经销声匿迹几十年的帮派组织又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零散化到组织化的过程。在乡村政治权力控制较弱的地方,帮派组织的发展犹盛。帮派组织在改革后的兴起除了受传统文化的潜在支持外,还有其现实的原因:改革后政府为了还社会以相对自主性,逐渐减轻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政治控制随之
放松。而村民自治组织却没有及时弥补政府权力撤离后留下的权力真空,为帮派组织的兴起提供了宽裕的生存空间。巴林顿·摩尔曾经指出,在农民面前,为其带来安全感的旧的统治权力消失后,“所有的隐匿的豪杰、不法商人、匪盗之徒以及诸如此类人物都从地下冒了出来,填补目前统治着的倒台所产生的真空”[18](P175—176)。尽管改革后的基层政府是主动从乡村撤离,但它所造成的结果——帮派组织的兴起,与巴林顿·摩尔所说的较为相似。政府权力的撤离和自治组织的起步阶段,决定了帮派组织有其生存的空间;由于缺乏相应的对抗力量,注定了帮派组织对部分自治权力的僭取。帮派组织对自治权力的行使一般通过三个渠道进行:(1)通过暴力对村民进行强制。这是较为普遍的活动方式,也是一种较为低级的活动方式。(2)为村民提供强制性服务。当然,这种服务的出发点并不是农民,而是帮派组织的自身利益,而且这种服务往往带有一定的强制性。(3)通过和正式权力的嫁接。这是最为隐蔽的一种形式,也是影响最坏的一种形式。它不仅会侵蚀国家权力,而且严重危害村民自治权的良性的运作。
(四)经济乡绅。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农村正由传统走向现代,乡村社会的“权威”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乡村社会涌现了一大批率先富裕起来的“能人”,也涌现出一批带领农民共同富裕的“贤人”。这些“能人”、“贤人”大多是经济组织的创新主体,构成了乡村社会的“自然权威”,有人称之为“经济乡绅”[19](P141)。随着中国农村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乡绅”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影响越来越突出,地位也越来越引人注目。特别是“经济乡绅”作为农民群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政治参与尤其是其干政行为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现今农村能人利用其现有的有利条件开始干预村庄政治[19](P144—146),主要手段为:一是入党。在农村党组织号召党员带头致富,实现“能人战略”,有些支部发展党员,只要求有经济头脑、懂经营、会管理,而不考虑其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二是为官。这些人为官,有为群众谋利益、办实事的,也有为个人、家族谋私利、办私事的。有的地方党组织干脆强调经济能人治村,为其为官创造了政策条件。三是施加影响力。经济能人拥有金钱和支配金钱的权力,他们采取种种手段,力图介入乡村两级政治生活。
农村经济乡绅和能人政治现象是在出现经济能人的前提下产生的,而农村改革后发生的一系列深刻变化则是促成能人形成的具体条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能人生成的助动力。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不久,农村迅速涌现出一批专业户、个体工商户、乡村
企业管理者等经济能人,这些人及其领导的社区不仅超越了体制的局限,也超越了经济结构的局限,单一的农业结构向多元化经济领域发展,一大批经济能人脱颖而出;市场发育、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使得商品——市场关系不断深入农村,不仅深刻地改变着农村经济状况,而且为经济能人的崛起提供了社会舞台,经济能人的社会活动空间、社会关系网络不断扩大,为经济能人的成长提供了深厚的土壤;政府对农村经济发展和能人生长的态势持肯定态度,并予以扶持,同时在财政包干体制下,各级政府都有扩大财源的强烈冲动,于是政府对非农产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给予特殊支持,使经济能人的生长获得了强有力的政治依托;组织重构是能人崛起的制度空间。80年代实行的村民自治,村民可以自由选举村干部,经济能人就有了进入农村社区公共权力领域的制度可能[19]。
由于农村经济能人这一新兴社会群体具有特殊的社会影响力,对农村稳定和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而社会政治体系为保证其权威能量和治理秩序,势必注意对他们的培植和吸纳,也就是把乡村能人吸纳到基层公共权力领域,通过这一中介来实现对农村的有效治理,即所谓“体制吸纳社会”。目前,政府对农村经济能人崛起的关注已有起初的经济方面逐渐延伸到政治方面。随着农村民主政治特别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较有弹性的社会吸纳机制,为农村经济能人提供了进入农村基层社会政治体系的合法渠道和公平竞争村社区领导岗位的机会。因此,农村经济能人有可能凭借他们的经济和社会资源,通过村民民主选举或提携任命等方式而进入农村社区公共权力领域,成为农村社区的领袖人物[20]。于是,防止个人财富和经济因素对村民自治的过度干预,就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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