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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市民社会的建立及其伦理变革(1)(2)

2015-08-14 01:12
导读:从社会结构的变迁来看,市民社会已经经历和正经历着三种形态:文明形态、政治形态和文化形态。 [19] 文明形态的市民社会是相对于野蛮时代而言的,其

从社会结构的变迁来看,市民社会已经经历和正经历着三种形态:文明形态、政治形态和文化形态。[19]文明形态的市民社会是相对于野蛮时代而言的,其典型是古希腊罗马时期。在希腊城邦共同体中,人们只有因体力和智力不同而产生的职业分工不同,每个人都具有参加公益事业的权利和承担城邦共同体的义务。在这里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是合二为一的,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把人直接定义为“政治性动物”的深层次原因。这样的市民社会实质上是一个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随着罗马帝国的衰亡,城邦共同体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等级制为基础的庄园经济和农村生活,由此出来了国家与市社会、政治与市民分离,国家不再为市提供自由、平等的秩序保证,而变成了保护等级关系的工具。但在重商主义政策的剌激下,工商业者获得了较之中下层的人更多的自由和权利,他们后来成为资产者,作为市民社会的主体,直接与君主专制相对抗,直到后来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代议制民主原则,作为市民社会主体的资产阶级完成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从而确立了政治形态的市民社会。随着商品经济地位的日益提高和人的主体性的增长,“市民阶层”作为市民社会的主体越来越强大,其中包括与生产资料相对分离的知识分子、企业的管理阶层、政府中和中层管理者、以及医生、律师、等自由职业者,这一阶层既非无产阶级,也非资产阶级。他们通过各种利益组合壮大自己的力量,并经各种方式影响着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市民社会逐渐成为文化运行的主体。当代中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是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

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就要对市民社会进行文化学的分析,它包含如下要义:1、它反映和维护的是一种社会契约关系,即通过“市民阶层”这一中介实现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类存在的代言者(国家、政党)的契约,并进行广泛的动态交流和渗透,从而最大限度地展示和实现自身。2、它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机制,是自在自为的统一体。自为性在于作为活动主体的市民阶层在不断地创造,推动其在人本主义原则下前进;自在性在于机制本身是一种脱离主体的异在对主体有制约、规范作用,由此使市民社会成为个体存在与类存在之间的桥梁。3、它体现的是一种私人性伦理原则。这种私人性不是所有制意义上的“私有”,更不是什么“损人利己”,而是一种生活质态,其含义有二:其一,私人生活是不可分享、不可让渡的,因而形成一种独特的生活方式,这种方式是个人独特心智的表现;其二、私人生活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私人生活权利意指生活内容和生活意义是向我的,具有不宜、不便、不愿向别人敞开的性质。但私人生活又是对象性生活,要以他人为对象,这就决定了私人生活的义务性,“这种义务性表现为主体对他人和自己负责,并且这种责任是以契约的形式出现的,实质上这是市民社会之秩序的规范化形式。”[20]市民社会的建立需要这样一种文化底蕴,即有了这样一种文化,就说明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具备了基础。中国的问题在于,我们离这样一种文化相距甚远,这就需要一种文化上的变革,尤其是伦理文化的变革。

三、   中国市民社会建立所引起的伦理变革

中国市民社会的建立尚处初始阶段,其扩张趋势是不可置疑的,它必将打破原有的伦理生活秩序,随之而来的就是伦理生活的变革。基于市民社会的特性及其伦理要求,以及当代中国道德生活的现实,中国市民社会的建立在伦理生活格局上将发生如下主要转型:

    1、由私德型伦理向公德型伦理转化。市民社会是一个各种社会要素离折而发生互动的社会。这种社会模式,以政经互动造成支撑个人与社会道德的丰厚物质条件,以权利互动造成支撑个人与社会德性的宽松政治氛围,以思想互动造成支撑普适化道德规范的雍容德性心理,以科技互动造成支撑理性化道德的认知基础,从而开辟出一块以往人类未曾开垦的公共秩序与公共生活德性的实在土壤,扩展了人们的思维视野,在广泛的比较、对话、沟通、互动中,促进着人们道德理性的成长,推进了他们在关注个人生活以外,将更主要的关注力扩展到人群共同体的公共生活领域,开启了人类道德思想与德性抉择的最广泛领域。文化交汇时代要求道德必须具备社会性、效用性、操作性,即它不是借助个人而成立,而是针对社会问题建立起调节社会行为的公共道德规范,它不是一种只着眼于个人品质的内在优化的功效,而是一种着重于改善人际关系,提升人类整体道德水准的效用,它不是一种像行为指南那样,可以照章办理的机械规程,也不是一种朦胧模糊的应当如何的原则堆砌,而是既可清晰把握亦可引导行为的道德规范。社会各界要素互动的道德结果,必然冲破以私德主导德性致思与行为抉择的传统格局,形成以公共道德优先来设置伦理体系和行为模式的新格局。从理性分析的角度来看,以公共道德优先来设置伦理框架,是因为:第一,公共道德优先更符合德性本质。道德乃是调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三维关系的规范体系,它先天地被打上了社会性的烙印,因此,道德的构成体系也就务必首先反映出这种社会特性,它才足以构建一个与社会自身构成相一致的具有社会适应性的规范。群体道德,以其注重道德的社会相关性,注重道德的社会调适功能,注重伦理规范对于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的恰切关注,注重各个个体在公共生活中的个人德行造成的广泛影响,注重自由与权威、伦理与政治、个人与社会的辩证联结,而具有私德主导的传统伦理所无法比拟的优势。第二,公共道德优先,有助于形成人们理智的道德的行为抉择方式。在私德主导的情形下,因缺乏德性的外在保障系统,常常导致道德观念认知与道德行为践履的分裂。在群体道德优先的情形中,由于不仅强调道德个体的主体能动性,更以民主与法治保障德性化行为的主流性与可赞性,故而,道德观念与行为的统一就较有保证:人们认同德性、心怀慈善、共行善举这类既体现个人道德良心,又表现公共道德风貌的举措,才会获得普遍的认同与反响。第三,公共道德优先,并不忽略个人品德,反而以注重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品德情操为特征,群体道德优先的现代伦理思路将传统伦理注重个人品德的心性修养的大思路置于私德与公德互动的背景之中,将传统伦理注重道德作为人生境界提升的起点与归宿的价值,纳入现代伦理的社会要素健康互动而最有效地提升道德境界与人生境界的思路之中,从而使道德视城得以最大的扩展。

2、由神圣型伦理向市俗市俗型伦理的转化。历史学家汤因比在考察社会历史变迁时认为,社会的转型和文明形态的更替,都会使人产生一种杂乱感,也就是人们在无序的社会生活中无所适从。尽管社会的杂乱会产生无序感,但隐藏其背后的却是某种质态的精神。松巴特(W.Sombaet)在《资产者》一书中认为,现代市民(资本主义人)具有一种人类所禀赋的精神气质或伦理,这就是忠实契约和勤俭。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扩展,市民精神就扩散为一种普遍的现代资本主义伦理,这就是“世界的市民化”。[21]韦伯则强调作为天职的工作欲是“资本主义精神”。舍勒把“怨恨”作为资本主义精神的实质,舍克(H.Schoeck)则强调“嫉妒”在在社会变更中的作用。这些理论探索都表明,社会的发展同样会使人产生痛苦的心灵经历,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社会精神和公民德性,并且这些精神气质的东西正逐渐由神圣向市俗转变,就伦理而言,就是神圣道德向市俗道德的转变。“此处的神圣道德并不是指宗教道德,而是指一种近乎完满至善至圣的道德要求,故此处世俗道德就不是与宗教道德相对应的俗世道德,而是指一种并不那么完满至善至圣的普遍百姓日常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22]神圣道德与市俗道德不是层次不同的两种境界,而只是道德范型上的区分。中国传统社会推崇一种理想化的神圣道德,尽管它具有超凡脱俗的精神力量,也曾引导不少仁人志士、圣者贤哲成为社会进步的中坚,但其最终只能成为精英政治的一部分,而成为脱离民众的说教。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会出现道德理想设计与大众层面上道德实践的相悖,原因之一就是儒家道德确立的基础就是把人分为不同的等级,下层人是根本不讲道德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而人总是首先立足于现实市俗,立足感性经验生活,总是他所在的那个生活世界的产物,而现实的生活总是市俗的。

    市民社会的建立过程首先面临的就是由神圣向市俗转变的过程,这一转变不是生活表层意义上的人们对现实生活利益所表现出的前所未有的关切,而是深层次上的伦理生活及其范型的转变。在西方18世纪宗教的道德功能被功利主义或理性主义的世俗伦理学所取代,这预示着由宗教神圣伦理向市俗伦理的转变,政教分离的过程就是还生活权于市俗的过程。“政教分离不仅意味着政权与教会的分离,而且意味着道德领域、公共生活领域与教会的分离,生活世界就出现了所谓世俗化的局面,”[23]在中国传统社会,尽管没有自主的教会组织和宗教形式,但礼与国家伦理的一体化,也导致了公民政治身分与信仰身分在不同程度上的叠合。但是,市俗化意味着这种叠合的中断或身分的分化,市民身分确立的基础是自然的权利和义务,它通过宪法得到具体确定;信仰身分则是自致的,即自由选择的结果。这就意味着公民不只是一种政治身分,它可以是多种身分的混合并赋予不同的信仰,既可以是浪漫主义的,也可以是现实主义的。现代化社会需要道德,现代化的人需要道德精神,但是现代化的道德应当是基于个体的现实生存方式,应当关注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方式,应当使道德更加符合人性,应当使道德更多地关怀市俗利益,应当防止现代社会中的道德堕入神秘主义或幻想主义。[24],当然神圣道德并不是不需要,当神圣道德剥离了神秘时,也就变成了市俗道德。

3、由身分型伦理向契约型伦理转化。从身分到契约是社会关系史上的革命,由此也带来了社会的结构性变化,英国历史法学家梅因甚至认为它是社会运动的根本,“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25]梅因这里所说的“身分”指的是来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利和特权的法律关系,即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隶属关系,这是一种先赋的、固定不变的的条件,任何人都不能凭自己的意志和努力摆脱这种条件。它意味着一种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里,群体而不是个人,才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每个个人被缠在家庭和群体束缚的罗网里,完全没有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的可能。而“契约”则是法律关系的发展、进步的结果,它指的是由个人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这个社会的特点是个人自由。契约是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自由合意而产生的。”[26]

市场经济借助于经济活动中的最佳资源配置方式,政治活动中的民主平等原则,使得市民社会的人们处于平等地位,这就为契约伦理的形成提供了前提。契约即是一种“构合”、“统一”、“一致”和约定。契约主体必须是自主的、自愿的和自由的。契约必须是互利互惠的,所以也必定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权利为契约的出发点,义务是为他人的一种价值承当,这种承当既包括对自己负责也包括对他人负责。契约是对权利和义务的自我设定而不是社会或他人强迫所致,所以你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市民社会责任伦理的坚实基础。

契约是不同意愿的结合,它是一定诺言的约定,而诺言之所以具有现实意义,就在于它是以信任为基础。如果我不相信你的诺言,或者说,他人根本不信任你,诺言是毫无意义的,契约也就根本无法达成,所以契约是以诚信为前提的。但是光有诚信是不够的,必须要以契约的方式把把诺言固定化,所以契约又是诚信的保证。诚信是“先君子后小人”式的被动的道德防范,契约则是“先小人君子”式的法律防范。从某种意义上说,契约就是对信任的不信任,是一种“把丑话说在前面”式的处事方式。契约伦理既体现了德治的要求,也体现了法治的必要。在目前着力于信用伦理建设有利于市民社会契约伦理的构成。

契约伦理不止是一种商业交换的规则,而是一种结构性社会关系成型。麦克尼尔曾将契约区分为个别性契约和关系性契约。个别性契约就是一次性的交换、且除了物品的单纯交换外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关系;关系性契约是非一次性的、且当事人的物品交换之外还存在着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的契约。[27]我们所说的契约伦理是关系性契约,是一种全面的、整体的、稳定关系结构中的契约。在`关系契约中,契约当事人双方是作为个性而不是作为个别而存在,他们不是孤立的、瞬逝的个体,而是在稳定的社会关系结构中的个人,这些个人不会因为一己、一时之利,而损害他人或群体的利益,或长远的利益,因为这样做无异于在损害自己的利益。健康的契约伦理可以有效地保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结合。

当然,市民社会中的契约伦理其意义并不止于市民社会,而是扩展到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领域,这是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得以实现的最为重要的伦理基础,也是中国市民社会建立过程中最有力的支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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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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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晏辉.论市民社会的现代形态[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9(3):88.

[19]参见:晏辉.论市民社会的现代形态[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9(3):85。

[20] 晏辉.论市民社会的现代形态[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9(3):89。

[21]参见,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M].上海.三联书店.1998(354-355)。

[22]高兆明.社会失范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242).

[23] 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M].上海.三联书店.1998(474)。

[24]参见,保罗·库尔茨,保卫世俗人道主义[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36).

[25]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97).

[26]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96).

[27]参见,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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