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1)(2)
2016-11-24 01:08
导读:根据有关学者组织的调查,针对“你耕种的土地是谁的”这样一个问题,60%的农民选择属于国家的,27%的农民选择属于村集体的,7%的农民选择属于生产队
根据有关学者组织的调查,针对“你耕种的土地是谁的”这样一个问题,60%的农民选择属于国家的,27%的农民选择属于村集体的,7%的农民选择属于生产队(小组)的,6%的农民选择属于个人或属于其他人的。其中,认为“耕地属于国家的”情况比较均衡地分布在各调查地点[4]。 因此可以看出,现实中认为农村土地属“国家所有”的并不在少数。2006年,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以后的用地情况进行检查,认为一些城市违法用地事件超过90%都与地方政府有关[5],也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另外,现在国家征收或征用的农村土地只给地力、地上损失补偿费和失去土地的人口安置费,不包括土地本身的价格,实际上也是只承认农民或集体对土地的使用权,否认其拥有土地所有权。
(二)归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以下简称《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这两个涉及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要法律看,尽管两者分别使用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个不同的概念,“集体”的含义、集体的内部结构和集体的范围等等也不明确,但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规定是明确的,这也是理论界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流认识。
(三)归农民个人所有
农村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是基于部分学者的认识和部分农民的愿望。这种认识在农民中所占比重不大,他们可能是“不敢”有此奢望,但在理论界认为农村土地应该归农民个人所有的却不在少数。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征收范围的扩大,利益受到侵害的农民群体也进一步扩大,农民的维权内容和维权形式也发生了变化。早年农民主要还是争取多给点补偿费和多给几个占地招工指标,而现在大多数则将矛头直接指向了农村的土地制度。江苏省省庄村村民采用网络公开信的方式向全国公告:“我们省庄村的耕地和竹山归全体村民平均永久所有,这些土地曾归我们的祖先所有,现在归我们和我们世代的子孙所有,除非我们全体农民共同同意,誓死捍卫我们的宅基地和耕地的所有权”;黑龙江省4万户农民(王桂林等)向全国公告:“宣布拥有土地所有权”;陕西省250户农民(马连宝等)向全国公告:“收回土地所有权”[6]。尽管他们的呼喊是如此的强烈,但没有多少人相信他们能真的收回或完全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
上述的三种基本认识各有市场,但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显然与法无据。归农民个人所有应该是一个改革的方向,也有待商榷。因此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仍是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认识,但是争议也多,引发的矛盾和产生的问题也较多。
二、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的矛盾和问题
如果说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那么,这个“集体”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集体呢?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这个“集体”的理解和认识五花八门,甚至大相径庭。由于 “农民集体”的法律性质不明,农村土地的主体无法确定,有的地方甚至失去了土地的发包主体,造成产权混乱现象[7]。对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的矛盾和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
第21卷第2期
(一)“集体”的内涵及性质之争
在有关的法律中,对这个农村“集体”分别使用了 “劳动群众”、“农民”、“村民”、“农村集体”、“农村经济组织”、 “农业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组织”、“农民集体”、“集体成员集体”等多个不同的概念来予以表述(在做一般表述时,笔者用广义的“农村集体”来涵盖上述概念,并且这个“农村集体”都是基于农村土地所有权而言的)。这种多概念的表述,使“农村集体”这个概念的内涵和性质存在多变性,人们对“农村集体”含义的认识也只能是模糊的。概括起来,对“农村集体”的内涵及性质又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