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1)(3)

2016-11-24 01:08
导读:1.农村集体是阶级概念的延伸 《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

  1.农村集体是阶级概念的延伸
  《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从上述表述中可以看出,《宪法》使用的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一概念,即农村集体是一个“劳动”的集体,是一个“群众”的集体。“劳动群众”沿用的是阶级社会的一个术语,与该词相对应的是“非劳动群众”即剥削阶级。1956年我国农村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剥削阶级已不存在,既便有,也要把他改造成劳动群众。在当时的阶级划分中,农村主要就是农民,农民就是天生的劳动人民,所以顺理成章地农村土地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该就是农民集体所有。只不过在现阶段这种阶级的划分早已不复存在,因此作为农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根本性依据。《土地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与《宪法》不同,这里使用的是“农民集体”这一概念。
  2.农村集体是一个“行政性组织”
  《土地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而在现实中的结果是,对农村土地行使职权的就只能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委会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并不是政府的一级延伸机构,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是“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不具有行政职能。但其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这一规定又同时赋予了村委会一定的土地管理权,使具有自治性质的村委会实际上演变成了具有行政性质的准政府机构,农村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就演变成了“属村委会所有”。如在现实中,有些地方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非经济组织履行土地产权的职能[7],其实就是将村委会看成一个行政组织。有学者就认为,将集体界定为“行政村”是最为可取的[8]。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3.农村集体是一个“经济性组织”
  除上述观点外,更多的法律和学者认为农村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这些法律规定均是将“农村集体”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来对待的,在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村土地主要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上一篇:社会主义新农村改革发展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