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1)(3)
2017-03-07 01:06
导读:但是,现实中侵犯、剥夺妇女家庭财产权利的现象和事例仍频繁出现。特别是在农村,随着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女性拥有、处理和继承土地承包的权利成为
但是,现实中侵犯、剥夺妇女家庭财产权利的现象和事例仍频繁出现。特别是在农村,随着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女性拥有、处理和继承土地承包的权利成为女性立身存命的大事,可是各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仍然经常侵害女性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已婚妇女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家庭财产继承权实际上仍然得不到保障。例如,虽然政府宣布农村的土地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但农户之女一旦出嫁,其娘家承包的土地就会被收回,而出嫁女性能否在婆家村里分得一份土地,则取决于婆家村里有无机动土地或是否恰好遇到婆家村里调整土地。[20]
中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责任田、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这四大权益是农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农村妇女这方面的权益却往往遭到侵害。尤其是适龄未嫁女、有女无儿户、外村娶来的媳妇和“农嫁非”的出嫁女等四类妇女,在农村承包土地的调整中她们的权益最可能被剥夺。中国经济改革研究院课题组的问卷则显示,有7.2%的受访妇女 目前 没有土地,其最主要的原因分别是“出嫁后失地”(占45%),“国家征用后失地”(占17%),从未分配土地(占31%)。进一步比较得出,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前者比后者依次更没有保障。[21]
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受损害,与民众的法律意识模糊、女性不懂得保护自己的权益有关。河南省濮阳市妇联“在五县一区选取了6个村,专门开展了一次农村妇女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调查。调查后发现,6个村中都存在农村妇女财产被侵害的情况,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财产继承难和责任田、宅基田得不到落实问题。”许多农村妇女认同“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认为女子出嫁后对父母遗产不应有继承权,结果许多出嫁女性在财产继承问题上选择了自动放弃。虽然仍有8%的妇女要求依法继承,但她们难以抵制家族中人的反对。[22]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2002年中国(海南)改革 发展 研究院对西部12省(区、市)农村作了综合调查,当问到妇女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继承权的理解时,有13.9%的受访者认为“女孩”、“妻子”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而“男孩”和“丈夫”则可以继承。[23]这种明显的性别歧视观念表明,乡村传统习俗对妇女财产继承权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在少数民族地区,歧视妇女的现象就更为严重了。例如,鄂伦春族的财产继承权一般仍属于男子;云南普米族实行大家庭制,分家产时女性没有财产继承权。[24]
显然,近百年来尽管中国的法律不断进步完善,但这并不等同于观念的进步,在东方文化深厚的人治环境中,潜规则与民俗习惯往往是超法律和超时空的。从落实女性平等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完善法律体系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进行全社会的法制 教育 普及和文化重建。
三、女性的生育权利
百年来中国女性的生育权利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在民国时期女性往往是毫无节制地早育、多育、密育,既无节育手段和条件,也没有良好的接生设备和保育条件,婴儿的出生率高、死亡率高。一项对河南省鲁山县的老年妇女调查显示,36位60岁以上的女性平均每人生育6胎以上,许多女性因家境贫寒曾试图坠胎,但因缺医少药,只能将肚子挤在水缸沿上挤压,想把胎儿挤死,结果造成生孩子时大出血。[25]一项对云南少数民族的调查也显示,那些60岁左右的妇女往往都是从18岁开始生育,直到闭经为止,生育年限达30年以上,成年后几乎是在不间断的生育、养育中度过了大半生。[26]
到了毛泽东时代,“人多力量大”成了多生政策的政治理由,于是许多女性争当“光荣妈妈”──生得越多越光荣。这种生育政策事实上演变成一种新的强制性多育方针,结果导致中国的人口总量迅速膨胀。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1979年,面对9亿人口的庞大压力,中国政府又转而强制实施“一胎化政策”。这是毛泽东时代鼓励多生政策的翻版,性质雷同,其实质都是剥夺女性生育自由的天然权利。所不同的是,为了执行“一胎化政策”,各级政府动员了各种力量,骇人听闻地全方位剥夺与侵犯妇女的生育权利,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其中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就是大量女婴被遗弃或杀害,导致中国30岁以下的人口之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世界各国出生婴儿的男女性别比例一般是100比104至107,即每出生100个女婴就有104至107个男婴出生,而中国的婴儿出生性别比近年来越来越畸形。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这一比例已达到100比116.9,而在海南、广东等省则高达骇人听闻的100比130以上。据估计,到2020年中国将出现近4千万男性单身,他们将在婚育年龄时无女可娶。由此必然引发性犯罪、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严重的社会危机和司法难题。[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