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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1)(4)

2017-03-07 01:06
导读:大量遗弃女婴的社会现象有很多原因,其罪魁祸首自然是“一胎化”政策,但这一政策之所以得以实施,与传统文化和中共文化以及社会经济等因素有关。

  大量遗弃女婴的社会现象有很多原因,其罪魁祸首自然是“一胎化”政策,但这一政策之所以得以实施,与传统文化和中共文化以及社会经济等因素有关。首先,传统文化的“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它并不会随着“男女平等”口号的深入人心而自动消失。传统文化的一大观念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无子乃无后,无后即不孝。由于这种观念作祟,不仅在农村,许多中小城市也大量出现遗弃女婴的现象。一些被遗弃的女婴被外国人领养,据统计,美国从海外领养的孩子中有25%来自中国大陆,几乎全是女婴。[28]
  其次,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借重了毛泽东时期发展起来的专政机器和群众动员机制,其手段之残酷毒辣令人心寒。在农村,夜闯家门抓孕妇、拖拉机追击逃跑的孕妇、动员警察追捕孕妇等现象比比皆是,而且对超生的夫妇实行各种无法可依的处罚,各种手段犹如“文革”再现,无所不用其极。[29]有些地方还出现政府官员将婴儿丢进水田活活淹死,许多即将临产的妇女也被迫堕胎,一些引产方式竟然是将食盐水注射进孕妇的子宫。[30]
  在美国,女性能否拥有人工流产的权利(坠胎权)是一种妇女权利的象征。[31]而在中国人工流产却成了强制性政策。据统计,1971年中国的人工流产为391万例,1981年为869万,1991年达到1,400万,20年内增加了近3.6倍。[32]人口统计学家认为,中国的堕胎率高居全球第一,堕胎与活产的比率是1比12.5;而在西欧,这一比率仅为1比100.[33]中国女性的人工流产率不断上升有许多原因。在农村,多数妇女都是被迫流产,并且是在极野蛮的情况下进行,既罔顾基本人权,更无视起码的女权。在城市,人工流产急剧增加的一大原因是男性不愿尊重女性的避孕意愿,拒绝采用避孕措施,导致非意愿性怀孕比率大幅度上升。政府政策对实施人工流产的女性也不尊重,做人工流产的女性不但不能获得必要的休假,也不准报销医疗费。有调查显示,有90%做人工流产的女性无法休假,导致女性的身心遭到极大损害。[34]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女性生育权利还包括生育保障,这主要是指国家负担女性怀孕和分娩的各类健保费用(如生育津贴、医疗护理、生育补助等),建立生育休假制度等。这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份,更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但目前在中国,只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女性员工能获得部分生育保障,而占女性人口大多数的城市家庭妇女、城市下岗女工和农村妇女则完全被排除在外,外资企业女工和私营企业女工也有相当一部分得不到生育保障。《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在生育保险目标上曾经承诺,“20世纪末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直到今天这些承诺仍未兑现。[35]
  1995年全国总工会女工部就女工劳动保护问题对全国部分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企业的9,753名女职工作了调查,发现女职工怀孕后能定期作产前检查的仅占70%,产后检查费用能全部或部分报销的占65%。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1992-2000)和《中国社会保障年鉴2000》的数据,自199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来,到1999年中国的职工生育保险平均复盖率仅为28%,至2001年年底复盖范围只有30%.[36]
  相当多的女工、尤其是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女性,在孕期得不到任何劳动保护,或者因怀孕而丢失了工作。[37]许多企业不关心员工福利,常常忽视女工的生育保险。全国总工会等单位的多项调查都表明,目前许多企事业机构都未给女性员工办理生育保险,有些企业还要求生育期女工停薪留职。[38]此外,从农村到城市打工的“打工妹”的生育权利普遍得不到保护,企业往往以怀孕生育为理由解雇她们,结果她们为了保住工作只能放弃生育。她们既失去了在农村的家庭支撑,又未被社会保障复盖,境遇艰难。[39]农村女性则处于社会的最低层,她们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和生育保障体系之外,但她们又恰恰是最需要生育保险制度帮助的群体,因为她们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缺乏必要的卫生知识、不得不承担超负荷的体力劳动、长期营养不良,还可能有沉重的心理压抑。[40]尤其是被称为“超生部队”的农村女性,为了躲避乡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制,她们只能东躲西藏,在生育期间得不到起码的医疗服务,身心遭受了极大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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