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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与家族组合:以儿养老
在几千年的历史中,我国1直处于传统农业社会,与此相适应的尊老敬老文化也10分悠久。战国时期儒家把“孝梯”即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看作仁政之本。自汉代以来,儒家思想成为治国的主导思想之后,敬老、爱老、养老的伦理观念便牢固的生根于家庭,风行于社会,形成中国社会历史中源远流长的家庭养老文化模式,并且被制度化、道德化和法律化。家庭养老在我国农村社会得以长期存在。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和睦,父慈子孝,甘苦与共,其乐融融,社会安定才有基础。没有家庭的自身保障,家庭作为农村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单位就失去了存在和延续的内在动力。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家庭养老仍然是养老方式中最主要、最普遍的1种方式。所谓家庭养老,主要是由子女(尤其是成年儿子及其家庭)向自己年老的父母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慰藉,并对患病老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直至死送葬等1系列社会服务行为等。
建国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是传统的家庭保障,实行家庭内部的代际赡养。家庭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渊源。传统的中国社会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4位1体,家齐而后国治,在这种文化影响下,老年人晚年的生活主要由家庭来照顾,而“孝”则是调解家庭成员赡养行为的主要准则。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孟子说:“世俗所谓不孝者5:惰其4肢,不顾父母之养,1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2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3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4不孝也;好勇斗狠,以最父母,5不孝也。”《吕氏春秋》中说“夫孝,3王5帝之本务,而万民之纪纲也。”因此,儿女对父母的孝不仅表现在要尊重父母,敬重父母,尤其要好好供养父母,使他们能安度晚年。为了保证家庭对老年人的赡养,历代都有1些典章和制度,以确保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如《荀子·大略》篇就有“810者1子不事,910者举家不事”的记载。北魏文帝《本纪》记载:“民810以上者,1子不从役。”唐朝为了保证老有所养,规定家有年老父母者,子女中的1人可以免除劳役或摇役。明洪武年间还规定:“民年有710以上者,许1子侍奉,免其杂泛差役”为了使家有高龄父母的官吏以就近尽养老的义务,1些朝代还规定在外地任职的官吏可以调到父母身边。历代对不能赡养父母的不肖子孙,在刑法上又有针对性的处罚,轻则鞭答,重则处死,这些举措保证了老年人都能得到基本的照料。这种养老方式在我国农村社会得以长期存在,有其1定的历史必然性:
第1,家庭养老模式与传统社会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与自给自足为主的小农经济相适应。在传统农业社会里,家庭既是生产单位,同时又是消费单位,家庭生产的各种产品大部分用于自己消费。老年人在体力尚存时仍能从事1定的生产劳动和帮助子女照顾孩子,并且他们往往是掌握了大量丰富的农业生产知识、技能和经验,因而老年人在家庭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具有绝对的权威,作为1家之主,他们享有对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支配权。从而家庭需要老人,而老人也不愿离家分居。另1方面,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条件下,生活水平普遍较低,老年人的消费以吃穿等基本生活消费为主,且绝大部分都能以实物形式得以支付,因而家庭有能力供养老年人。
第2,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社群或组织是家庭或家族,在这种社会中,稳定的家庭结构成为联系个人与外界的桥梁,成为家庭养老保障方式的物质载体,也由此衍生出其他社会性事项。在几千年的历史中,中国的家庭现象构成中国社会的基本外观形态,由于得到了国家政权的扶持,家族势力作为1种秩序1直较为稳定。
在这种以家庭(家族)为基本社群的乡土社会中,“1方面我们可以说在中国乡土社会中,不论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都可以利用家族来担负,另1方面也可以说,为了要经营这许多事业,家的结构不能限于亲子的小组合,必须加以扩大”。而,传统农村社会中的家庭是以大家庭或家族形式出现的,1家之中,老老少少,共处于1檐之下,共同承担着家庭的各种功能。家庭是整个社会中最为普遍且相对单1的组织形态,社会缺乏大范围内团结的异质群体,没有统1的组织和机构有能力来负担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功能,家庭似乎成为唯1的选择。
第3,以家庭为中心而形成的各种文化规范,主要是“孝”文化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内在驱动力。按照
第4,传统农村社会中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从外部严格地约束着那些违反文化规范者,使农村家庭养老获得了外部约束力。“孝”观念虽作为1种内在信念与修养促使农村中的晚辈对长辈履行尽孝道的义务,但是仅有这种正面上维系家庭养老模式的道德价值规则还不够,必须有1种在外部上对违背这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戒的控制机制,而在传统农村中,这种外部控制机制主要体现为社会舆论①。社会舆论能形成1种强大的压迫力,1方面迫使人们不敢违背“孝”原则,尽力赡养老人;另1方面又使得那些胆敢冒犯者受到众多族内族外乡亲的议论、谴责、耻笑,使得违规者成了千夫所指,被人“戳破背脊骨’,从而在这种重压之下,不得不重归“孝”的轨道。甚至于有屡教不改者,还可以由家庭内部的长老或族长召开家族大会,对公然违规者公开惩罚,强制其遵从规范。社会舆论所起的作用用1句话可以概括为“人言可畏”,因其可畏而不敢贸然触犯,因其可畏而使农村家庭养老获得了外部约束与控制。正如C·K·Yang 所言:“传统社会秩序下,人们要有超长的勇气和想象力,才能成为不孝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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