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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我国传统社会的家庭关系中,必须给农民以特别的关注。这不但因为他们数量庞大,1般可占到总人口的90%左右,而且由于小农在生产、生活方面的1些特点,使得在家庭关系中也显示出既有受统治阶级主流思想影响的1面,也有自身的不同方面,而后1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对于考察农民家庭似乎更觉重要。鉴于在已见的成果中尚少这样的研究,故本文拟以清代为例,选择长期来1直被传为惯例的5口或8口之家的说法作为切入点,试对小农的家庭规模稍作考释,不妥之处,祈盼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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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秦汉以来,对于小农的家庭规模就有5口之家或8口之家的说法,并1直延续到了清代,以致在今天人们还常以此为据。其实这种含混、笼统的说法,至少在清代已有验证的可能。下面是有关的几组统计:[1]
1、 据《乾隆朝刑科题本》资料:计1172户、4040人,平均每户3.45人;
2、 4川《巴县档案》:嘉庆210年编造的智里等7里烟户清册,共1102户、4572口,平均每户4.15人;
3、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乾隆2101年祁门101都3图烟户总牌册”和“祁门县东乡101都1图金壁垧村户口册”:46户、194人,平均每户4.22人;
4、 道光朝直隶获鹿县,具体数字转引自江太新《清获鹿县人口试探》1文:总4517户、21953人,户均4.86人;
5、 乾隆至道光京畿和盛京4种内务府旗人户口册:合729户、3807人,户均5.22人;
6、 咸丰元年云南剑川州上西中北等4村户口册:250户、1438人,户均5.75人。
上述6组数字中,《刑科题本》资料反映的是全国中下层农户的情况,其余只限于1地1乡,也掺杂了少量其他人户。在年代上,剑川州的数据较晚,已是清末,另5组都在乾隆至道光间,即清中期。考虑到剑川地处偏远,很少受外界影响,社会变动相对较少,与各组数字放在1起讨论,估计问题不大。据统计,户均数偏小的是3.45人和4.15人,多的为5.22人和5.75人。出现这种差距,与7口以上偏大家庭所占比例的大小有密切的关系。见下面的归类统计:
户 数
刑科题本
4川巴县
安徽祁门
直隶获鹿
内务府旗人
云南剑川
3人以下户
54.44
43.38
45.65
36.13
35.39
20.00
4―6人户
41.90
46.82
41.31
44.50
38.00
46.80
7人以上户
3.66
9.80
13.04
19.37
26.61
33.20
在平均家庭规模偏小的《刑科题本》和《4川巴县》档案中,7人以上户都没有超过10%,特别是《刑部题本》资料,只占3.66%,然后随着户均人口的增大,各组7人以上户所占比重也在加大。再从家庭结构的角度考察,除单口家庭不计,1般来说,3人以下户几乎都是夫妻和夫妻加1小孩,或父与未婚子女、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但也有相当数量的3代人组成的直系家庭,偶尔在6人户中见到父或母与两对成婚子媳合居的复合家庭;7口人以上户直系家庭与复合家庭几乎平分秋色,只有少数是夫妻与未婚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虽属两个概念,可却关系紧密。就以小农家庭为例,复合家庭多数出现在富裕农民群体,而1般中小自耕农和佃农则以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为主,在单口家庭中有不少属于佣工为生者。
为了帮助说明问题,下面我们以《刑科题本》和“内务府旗人”两组资料为例,对清代农民家庭规模和家族结构之间关系再稍作考察。先看《刑科题本》资料。
单口家庭
152户
152口
核心家庭
夫妻核心家庭
2口之家
111户
222人
3口之家
213户
639人
4口之家
149户
596人
5口之家
77户
385人
6口之家
25户
150人
7口之家
4户
28人
计579户,2020口,平均每户3.49口
父或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
2口之家
55户
110人
3口之家
79户
237人
4口之家
11户
44人
5口之家
3户
15人
计148户,406口,平均每户2.74口
两者合计727户,2426口,平均每户3.34口
直系家庭
4口之家
91户
364人
5口之家
70户
350人
6口之家
33户
198人
7口之家
12户
84人
8口之家
4户
32人
9口之家
3户
27人
11口之家
1户
11人
计214户,1066口,平均每户4.98口
复合家庭
6口之家
7户
42人
7口之家
2户
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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