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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时期政府对教育捐款的奖励政策_历

2014-06-23 01:12
导读:历史学论文论文,清末“新政”时期政府对教育捐款的奖励政策_历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在“变亦变,不变

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在“变亦变,不变亦变”的压力下,对旧有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军事等领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革,其中对教育领域的调整最为彰显。这1时期清政府对发展新式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经基本上取得了共识,因此,如何有效而迅速地发展新式教育即成为该时期教育政策调整的关注点之1。而教育款项,作为教育政策调整的经济支持和后盾则被认为是发展新式教育的关键因素之1。然而,此时期清政府财政艰窘,对于急需推行的新式教育的官方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清政府便把目光投向社会捐助,大力提倡地方士绅广捐学款,并在实践中形成了1套奖励政策。在以往的研究中,专门对这1问题的微观考察并不多见,只是在文化史或教育史中略作涉及。本文拟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深入梳理这1时期清政府对社会捐助教育资金的奖励政策及其嬗变轨迹,并剖析其实施结果的双重性及其失败的深层原因。

1

清末“新政”时期,为了挽救统治颓势,清政府不得不求助于新式教育。在当时经济衰敝,财政极度困窘的情况下,如何解决“需款极亟”和“筹款维艰”之间的矛盾,更大范围地筹集到所需的教育经费,成为此时期清政府中央和地方的急务之1。

在这1时期,清统治集团内部已经清楚地意识到筹款与兴学之间的密切关系,并把筹款的重点放在了士绅官民的社会捐助上。湖广总督张之洞即明确指出:“今日兴学,实为急务,官款每难于遍筹,地方绅民倘能闻风兴起,踊跃输捐,实于兴学、自强大有裨益。”[1]两江总督端方也指出:“兴学首重筹款,现在经济困难,……仅恃公家之财力难收普及之功。”[2]东3省总督徐世昌亦认为“兴学事宜,全赖地方官绅合力提倡,方能日起有功”[3]。顺天府府尹徐会祥亦举西方国家筹款兴学的经验,“泰西各国学校林立,不尽建自公家,其有绅富捐办者,立予优荣之典,用能观感兴起”,认为此法可资借鉴。[4]

有鉴于此,为了筹到更多的兴学款项,清政府鼓励和倡导不同形式的社会捐助与个人捐款助学,对之予以奖励和表彰。1904年1月由张百熙、荣庆、张之洞等奏定颁行全国的《奏定学堂章程》中明确规定:“绅董能捐设或劝设公立小学堂及私立小学堂者,地方官奖之:或花红,或扁额;其学堂规模较大者,禀请督抚奖励给扁额;1人捐资较巨者,禀请督抚奏明给奖。”[5]这里虽然对社会捐助教育资金的奖励政策只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却向士绅官员们表明政府对捐助学款的奖励力度与标准。奖励大致分为3个层次,1是对捐款额数不大的个人或多人捐款,由地方官自行奖励,无须禀明上级官府;2是对捐款数目较大者,由地方官禀请督抚奖给匾额等;3是对1人独力捐资数额较巨者(1般银数至少达1千两左右),由县官或提学使禀明督抚,再由督抚专折奏请皇帝朱批给奖,其奖励标准更为具体。从下列简表可清楚直观地看到,清政府对不同的捐款数额给以不同规格的奖励。

直隶各属捐助教育经费人员奖励统计简表

胡全盛

绅董

隆平县

捐女学堂经费制钱1百210千

知县奖给7品功牌

光绪3103年6月

傅凤氏

行唐县

捐学堂经费银6百两

总督奖给“义式笄珈”匾

光绪3103年7月

光天

僧人

栾城县

捐地1顷值大钱1千8百余千

总督奖给“功德无量”匾

光绪3103年7月

李葆森等

商人

香河县

每年捐学堂经费1百510两

由提学使司给“热心公益”匾

光绪3103年7月

于滨

商民

赤峰县

捐劝学所经费银1千两和制钱4千吊

由都统奏奖给予知州衔

光绪3103年8月

注:资料来源于《直隶教育杂志》1908年第8期。

由于在《奏定学堂章程》中对士绅捐助教育资金的奖励政策是统而括之的,因此为了激劝更多的绅民捐助学堂经费,对于“1人捐资较巨者”的奖励,地方督抚大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提出了多种多样的奖励方式,1般情况下可得到允准,成为通行各省的定例。这些奖励的方式虚实结合,既有精神奖励,也有实官赏赐,而且不仅可以为捐款人本人照章请奖,亦可“移奖”给其子孙等其他人。综合看来,大致可分为3大类:

其1,给以荣誉和精神方面的奖励,请旨允准捐款人在地方建坊,给予“乐善好施”、“急公好义”、“急公兴学”、“辅翊士林”等字样或奏请赏给匾额。依定例,士民人等对地方善举捐银至1千两以上者,均得请旨建坊。捐款兴学是有益地方的善举,因此各地方督抚大员即按照此标准为捐款者请奖。如1905年湖北汉川县知县何蔚绅遵照其已故父母的遗训,捐银1千两以充作该县高等小学堂经费,湖广总督张之洞认为“兴学育材为当今自强要政,迥非寻常善举可比,核其银数亦与建坊之例相符”,因此奏请给予该绅已故父母在原籍建坊,并给予“乐善好施”字样,以示旌奖。[6]1905年增城县在籍贡士陈念典捐洋银2千元以充小学堂经费,署理两广总督岑春煊奏请准该绅在本籍建立专坊,并给予“急公好义”字样。[7]在军机处录副档案中,类似此类请奖比比皆是,均得到清帝的朱批允准。为了吸引更大范围的群体捐助学款,清政府对于侨商捐学款的奖励有所不同,1般从宽优奖,其捐款虽不及银千两,亦得到允准建坊的奖励。1910年南洋侨商叶锡勋、叶志廷等6人“因惠州府中学堂经费奇绌”,各捐银1千元,两广总督袁树勋认为“南洋侨商较内地民人微有不同”,“虽银数未及千两,核与建坊之例稍有未符”,但是他们“侨居南洋,不忘祖国,锐志兴学,慨捐巨资,实属深明大义”,因此奏请清政府允准其建立专坊,并给予“急公兴学”字样,得到清政府朱批允准。[8]对于绅民捐学款的精神奖励1般是给以其建坊的奖励,而对于封疆大吏们的捐款行为,清政府则更是奖给最高的荣誉赏赐。如湖广总督张之洞捐款建立南皮县慈恩学堂,得赏慈禧和光绪的御书匾额各1方。直隶总督袁世凯“捐廉银1万两作为游学经费”,亦得到同样的奖励。[9]

其2,比照赈捐章程给以贡监衔封翎枝等职衔的奖励。这1奖励的标准经历了由10成实银到5成实银的变化。

清末兴学已成为朝野上下的1致认知,捐款兴学被认为是比捐助其他地方善举更为有意义的举动,因此1些地方督抚大员认为对捐助学款者的奖励应该与捐助赈需者的奖励等同,这样更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士绅捐助学款。1902年6月3日,山西巡抚岑春煊首先奏请对捐助学堂经费者的奖励应比照赈捐章程来办理。其理由:1是“晋省库储久绌,1切新政需用尤亟,此次各府州县中小学堂若全恃官为倡率,深恐缓不济急,……刻下学务草创,建堂、购书、延聘教习,在在需款”;2是“查定例绅民捐修城工皆准给予加级纪录,捐助赈需亦准请奖贡监衔翎封典。今学堂为育才之本,较修城为重,与赈需轻重无殊”;3是若“以封典衔翎按筹饷例10成给奖,与捐赈相同而银数倍之,其仅得虚荣,似与永远停捐之旨当不相背”。岑春煊认为这种奖励方式的好处是“停捐以后欲得章服荣身者莫不出于此途,似与育才之道不无裨益”。[10]在兴学之初需款极多的情况下,此折受到清帝的重视,饬交由户部议奏,户部议复奏请嗣后捐助学堂经费皆按照例定10成银数奖给衔封等项,得到清政府的允准,成为报效学堂经费的新定章,通行各行省。1903年山东蓬莱县知县李于锴因该县原办小学堂无款扩充而倡捐银3千两,山东巡抚周馥认为“学堂为育才之地,事数创举,集款维艰,山东风气初开,地方员绅解囊资助者尚不多观,今该员慨捐巨款,足为周省官绅之倡”,因此奏请奖给该员同知升衔并赏给4品封典,得到清帝朱批允准。[11]

然而这1奖励政策实施了3年后即显得“力不从心”。河南巡抚陈夔龙于1905年上奏折请求变通这1政策。他认为兴学育才是当今急务,应该普设新式学堂和广遣留学,但是“立1学堂则开办有费,常年又有费,派1游学则川资有费,留学又有费,综计两项约需费10万金,从前原筹学堂经费均以动拨无余,目前仅有直隶督臣袁世凯捐助本籍资遣学生银1万两,又豫省筹摊各属银2万两共合银3万”,这不及10分之1的款项无异于“杯水车薪”。面对“待用之殷”与“筹款之艰”的矛盾,陈夔龙提出了变通学堂报效请奖章程,以广开款源。他对1902年由山西巡抚岑春煊奏请议准的捐助学堂经费者奖给虚衔封典的政策逐1进行了分析,认为它已不能有效地筹到所需款项,其理由1是“衔封之奖为数太微”,即使有人愿意捐助也不会捐巨款;2是“各省开办赈捐设法招徕,已成驽末”,因此自然也无力捐学款;3是“虚衔封典”之奖“在从前各省1律停捐之日,无他途之可翼犹可悬的以招,今则奉天、广西均已开办实官捐输,以致愿捐学费请奖官职之人,往往舍此就彼”。基于以上几点理由,陈夔龙认为如果不变通原有的章程,“恐学堂报效自此寥寥,于腹地学务大有关系”,因此奏请拟查照奏定章程略示通融,“嗣后捐助学费除万金以上仍专折请奖外,其有不及万金者援照奉天、广西捐输成案核其所捐银数汇案请奖给以应得之阶,似此量为变通,捐助可期踊跃”。[12]光绪帝朱批着户部议奏。户部复后奏请:凡报效学堂经费者,比照赈捐章程均按5成实银核给衔封贡监翎枝,各省事同1律,均照此办理。此折当日即得到清政府的允准,成为通行全国的捐助学堂经费的奖励定章。

1906年直隶深州劝学所总董举人赵树棠捐银1千4百余两,在本村建筑初等小学堂1所,直隶总督袁世凯按照此奖励标准核其所捐银数,认为其“由举人奖给同知职衔并随带加1级请从4品封典,有盈无绌”,即为其请奖,得到清帝朱批“着照所请”。[13]1907年署贵州提学使陈荣昌捐助贵州中学堂和云南客籍学堂共银2千两,贵州巡抚庞鸿书亦按照此新定奖励标准为其请奖3代从1品封典,得到朱批允准。[14]

其3,由皇帝特旨批准按照10成实银赏给实官。在清末财政极度艰窘的情况下,仅仅奖励衔封贡监翎枝这样的虚衔和荣誉是远远不够的。为了鼓励士绅踊跃捐助学款,对于捐资独巨者(1般捐银至少达1万两以上)的奖励,直隶、安徽、奉天、贵州、河南等省的督抚大员均专折奏请按照10成实银奖励实官,得清帝特旨允准。

1903年,武陵县侯选训导蒋积文倡捐学堂经费“钱2万余串,专备本籍府县学堂之用”,湖南巡抚赵尔巽奏请将蒋氏“以知县即选”,光绪帝朱批:“着照所请,吏部知道。”[15] 1905年,青阳府前仁怀厅训导华之鸿秉呈其故父之意,捐贵平银2万两“作为本省学堂专款”。署贵州巡抚林绍年即奏请给华之鸿“特赏郎中分部学习”1职,得到光绪帝朱批俞允。[16]同年,湖南试用知府涂懋儒将房产等价值银1万8千两全数捐作学堂经费,时任湖南巡抚的端方以该员捐资甚巨,核与知府捐升道员银两数目大大超出,即奏请赏给道员1职,亦得到允准。[17]1907年江宁府海州候选詹事府主簿刘楫卿捐助学堂经费银1万1千1百4105两,两江总督端方认为“各州县兴办学堂,官款有限,倘绅民共乐捐输,实于学务大有裨益”,因此奏请将刘楫卿“以知县归部,遇缺优先选用”,得到清帝朱批允准。[18]

2

综观清政府对教育捐款的奖励政策,可以看出这1政策并不是新的奖励形式,而是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义举善行”的旌奖方式移诸教育奖励上。有清1代的定例,对士民人等或养恤孤寡或捐资赡族或助赈荒款等的“实于地方有裨益”的地方善举,8旗由该督统具奏,直省由该督抚具题,均造册呈送到部。其捐银至千两以上者,均请旨建坊,给予 “乐善好施”字样,由地方官给银310两,由本家自行建坊;若所捐不及千两者,请旨交地方官给匾旌赏,仍给予“乐善好施”字样,如有应行旌表而情愿议叙者,由吏部给予顶戴,礼部毋庸题请。[19]清自定鼎中原后,即大力提倡文教,稽古右文,地方绅民捐款兴学自然被认为是有益桑梓的行为,因此,采用这种标准奖励捐助学款者,1方面对于清政府操作起来较为容易,另1方面对于捐款人亦更乐于接受,更能够吸引其他人等效仿。再加上这些奖励都可以“移奖”给捐款人的儿孙、兄弟等人,使得这1政策对于士绅们更具吸引力,以致社会捐助学款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士绅官民,也包括方外僧众;既有国内的富商大贾,又有海外侨民。他们有捐款为其已故父母请建坊或请赏封典的,也有为其子孙请奖衔封和官职的。可以说,清政府对教育捐款的奖励政策像磁石1样,吸引了社会各阶层人等捐款兴学,从而使得地方学务能有所起色。

对清政府而言,其采用多种方式对捐助教育经费的行为进行奖励,在于提倡1种风气,以促使更多的绅民捐助学堂经费。正如河南巡抚袁大化在给拣选知县李维骞请奖的奏折中说:“豫省各州县办理学务,每因筹款维艰,致教育未能普及,今该绅李维骞慨捐巨产(作者注:捐助郾城县官立初级师范学堂经费1万余两),造就师资,洵属热心公益”,因此奏请奖给其“仍以知县不论双单月遇缺尽先选用”,这样1方面是鼓励旌奖捐款者,另1方面更是为了“劝方来”,以资观感,吸引更多的士绅官民来捐款。[20]贵州巡抚庞鸿书在为捐助学款的署贵州提学使陈荣昌奏请奖励时亦认为:“黔省素称瘠苦,经费支绌,筹措尤为艰难。该学使于两学堂首先捐助以为基础,致令众声感动,续捐络续,实属有裨学务”,因此奏请给奖“以示鼓励而资观感”。[21]

清末“新政”时期,随着教育改革的推广,需款与筹款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尖锐,为解决2者的矛盾,清政府亦不得不逐渐加大对捐助学款的奖励力度,官位奖励与荣誉奖励共同使用。这在清财政10分困窘的情况下,确实能够调动1部分官员士绅的捐款主动性,不失为教育经费筹措的1种方法,在1定时期具有积极效果。虽然地方兴学款项难筹,但是奖励政策实施前后是截然不同的,河南巡抚陈夔龙对此有切身体会,他认为“强国莫要于育才,而育才必先于兴学,现今科举停止,学堂为储材始基,尤属刻不可缓”,因此督饬各属竭力设法推广,但是“总以官款无多,而地方绅富慷慨乐输者又廖廖,是以筹措维艰,教育每难遍及”。然而这种情况在其为河南信阳州绅士高明远专折奏请给奖实官得到特旨允准后,大为改观,“自高明远力捐巨赀(作者注:捐助学堂经费1万02百余两)蒙恩奖励后,民间有所观感,风气日开,捐助学费者已渐形踊跃”。[22]护理4川总督王人文亦说:“办学以筹款为先,迩来新政迭兴,需款尤巨,学务益见困难,所赖地方绅富踊跃捐助,教育乃可进行”[23]。

虽然清政府对教育捐款的奖励政策在1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教育经费的短缺,为新式学堂的普及提供了1定的财力支持,但是这1政策的实施效果是有限的。

就其本身而言,该奖励政策具有被迫性和不完善性,从而使其实施效果的负面作用很明显。清末最后10年是各种矛盾最为激化的时期,清政府想使其封建统治能够继续下去,不得不变通旧制,施行“新法”。在此时期清统治集团内部几乎已经形成共识:欲挽封建统治于颓势,必须广求人才,而人才的造就,只能求助于新式学校,而新式学校的发展又必须有充足的资金作保障,但是官款无多,必须依靠绅民共同承担。这种急迫而无奈的现实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制定该政策时趋向更为合理的可能性。换言之,即某些奖励政策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其中以实官奖励的负面影响为最大。

对于地方督抚大员专折奏请实官的奖励,清政府处于两难的境地。初期由于捐助学堂经费的情况不多,为了表示对独捐巨款者的优奖,清政府1般是特旨允准其实官请奖的,但是随着效仿者逐渐增多,援照成案请奖的奏折越来越多,清政府即予以限制。其实,实官捐输的弊端已久为世人诟病,清政府几经议停,又因需款之处极多而欲罢不能。1901年,两江总督刘坤1和湖广总督张之洞联衔上变法奏折,其中即提出革除捐纳制度的请求。同年,清政府正式下谕停止捐纳。然而,“新政”时期,百废待兴,百业待举,需款更多,加之灾荒连年,实官赈捐不得不开,而兴学需款更急,只得同样比照之。实官捐输愈演愈烈,有人形容当时捐纳者犹如“微生物滋漫,所在皆是矣”[24]。面对弊窦丛生的捐纳制度,清政府不得不加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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