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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在公路收费经营实务中所存在的收费权转让问题,我们主张采取两种不同的思路进行处理。
在、法规许可公路经营企业转让收费权的前提下,可以将公路经营企业转让收费权视为对公路资产的“回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公路资产,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让净收入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公路资产,视同无形资产出售直接将其账面价值与转让净收入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公路经营企业可以转让收费权,则可将转让收费权行为视同“将收费权提前交还国家”处理。转出资产的账面净值相应冲减国家资本金;收到政府拨入的转让费收入按照约定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11.向投资者分配公路资产折旧或者公路收费权价值摊销额,属于公路经营企业投资与收费经营业务的一种特殊要求。如果承认这一做法是合理的,则意味着在公路经营企业不实行资本保全。实行资本保全除了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以外,主要是为了维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实行有限责任制度的公司制企业的出资人只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承担责任,所以公司的出资人只能够在公司清算时偿还了全部债务以后,再收回出资额。与一般企业不同,由于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所以公路经营企业无法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要求,“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实际上,公路经营企业属于以其自身的预期经营现金净流量来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一种特殊企业。对此,公司投资者通过分配折旧或者价值摊销提前收回投资,并不会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公路经营企业只希望在有限的收费经营期限内经营特定的收费公路,并不打算通过投资建造新的收费公路或者投资收购公路收费权来扩大经营规模,则有可能导致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收入而产生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闲置。维护投资者权益的理想做法也许就是按期对现金净流入量(包括公路资产折旧或公路收费权价值摊销以及经营利润)进行合理分配。
12.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的财务开支标准应当由企业的董事会或财务决策机构明确;按照“财税分流”的改革思路,属于税务上的规范,不应当在财务制度或者制度中出现。对此,我们建议,公路经营企业不再按照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不使用“应付福利费”科目;发生的福利费可以据实计入当期的损益。财税上的差异可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实际上,在“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已经明确了这种做法。我们希望在公路经营企业也实行这种做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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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部财工字[1997159号.高速公路公司办法 [S].199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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