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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调整海上运输关系的主要法律。其第六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做出危险货物标志或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承运人会要求托运人出具针对危险货物的专门shipping order,即所谓的“运输单证”,内容主要包括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类别,联合国编号,包装类、危险货物的件数及包装种类,紧急联系人及24小时联系电话、EMS等,并要求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满足有关危险货物的运输、保管和装卸方面的特殊要求,其包装外表应有清晰、永久性的标志,所承装的集装箱的外表按规定涂刷或粘贴有关危险货物的标志,同时,托运人还要提供任何适用的法律、规章,以及承运人所要求的文件和证明。
为了能够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进行有效制约,承运人都会通过运输提单制定一些保护自己的条款,如“不知条款”、“货物检查权条款”、以及危险货物运输专门条款。
但是,在如此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海上运输行业规定下,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既不向承运人提供运输单证,也不向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申报的现象仍频繁发生,而且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这极大损害了承运人的利益,也使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陷于被动,使海上运输的风险进一步增大。
三、瞒报行为的容易实现性
从现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实际操作来看,如果托运人对承运人隐瞒所托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是很容易实现的。第一,集装箱货物是在装箱完毕后交给承运人的,对箱内到底装了什么货物,承运人是不知道的,因为承运人接受的是集装箱,有关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状况和货物详细情况,一概不知。第二,承运人对接货的要求并不是很严格,也没有一套对危险货物名称的鉴别系统,除非是接货人员很熟悉的货物名称,一眼就能看出是危险货物,在托运人不注明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不提供运输单证的情况下,把危险货物作为普通货物接运是很有可能的。第三,有关部门对集装箱的开箱检查率太低,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托运人瞒报危险货物。第四,危险货物的生产、运输管理等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果对某一环节负责的人员素质不高,或者根本不知道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规定,对发现的瞒报问题不闻不问,也降低了托运人被识破的危险。
综上所述,如果托运人有意瞒报危险货物,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被发现的。而实际上,通过瞒报运出去而又没有发生事故的、没有被发现的危险货物,也不在少数。
四、瞒报行为的责任分析
应该说,瞒报现象的发生,一般不是船方故意造成的,船方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由于疏忽而漏报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出现瞒报现象的根源在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身上,由于他们的知识匮乏或别有用心,不但造成了自己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危险货物适运申报的违法,也造成了船方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的违法。至于船方,由于集装箱的启用,他们对箱内所装货物一无所知,如果箱内装的是石头,托运人说是铁他们也只能认为是铁,除非有非常明显的理由认为有必要开箱检查。
很明显,船方没有任何理由知道箱内装有危险货物而故意不申报,实际上他们是不知道。因此,危险货物瞒报现象的发生责任在危险货物的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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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瞒报行为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