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集装箱封闭运输的特点,给不法分子在海上运输中隐瞒危险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使航运安全和水域清洁处于极大危险之中,这个问题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通过对我国包装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现状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进行分析,讨论了集装箱运输中包装危险货物瞒报问题的容易实现性、行为责任、后果和原因,并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集装箱 危险货物 申报 瞒报 单证
一、前言
现代海上运输中,集装箱的使用呈迅猛发展之势,其中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数量更是大幅攀升,在整个海上运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集装箱的封闭形式,使我们不再能够直接弄清箱内装的是何种货物,货物是处于什么样的状况,这就给危险货物瞒报的发生制造了良机,并进而使承运的船舶及船员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2002年11月,“韩进宾西法尼亚”轮在由新加坡开往苏伊士运河的途中,一个装有5.1类次氯酸钙(UNNO:1748)的集装箱爆炸起火,造成一名船员死亡,一名船员失踪,新建造的4400TEU的“韩进宾西法尼亚”轮也不得不被弃沉的特大事故。虽然有关该事故的具体情况被韩进公司封锁,但有一种说法广为流传,就是作为承运人的韩进公司接装了被托运人瞒报的危险货物,致使船方积载隔离不当而最终引发此次事故,这种说法所凸现出的危险货物瞒报问题,引起了一些船公司和港口当局的警惕,船公司一方面要求自己的员工对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单证仔细审查,遇有疑问及时请示,一方面要求托运人提供尽可能详尽的单证资料,港口海事主管机关也加大了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开箱检查率。这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此类问题的发生,但总体效果并不明显。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试图提供解决此类问题的一种思路。
二、我国对包装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现状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
1.我国对包装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现状
我国对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主要的依据是SALOS公约第七章、MAPPOL73/78公约附则Ⅲ、国际危规(IMDG)、《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诸如《集装箱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等规范性文件。SALOS公约要求: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供运输单证(俗称下货纸),包括或附有署名的证明书或申报单,说明交付运输的货物业已妥善包装并加上了标记、标志或标牌,处于适运状态;负责将危险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应提交一份署名的集装箱证明,证明组件内所装的货物已正确地装载和系固,并已满足所有适用的运输要求,这种证明也可以同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单证合并在一起;以上所提运输单证和集装箱证明合并在一起是很容易实现的,因为危险货物的装箱一般情况下也是托运人完成的;对承运人的要求就是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备一份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标明船上所载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标明船上所有危险货物类别和位置的详细记载图可以代替该清单或舱单。MAPPOL73/78公约附则Ⅲ的要求基本上与SALOS公约一致,只不过针对的是海洋污染物。《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是我国针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制定的专门法规,它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时应如何向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申报做了具体规定。它规定:船舶载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应在预定抵港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者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向所抵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对出口危险货物应在装货前三天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到港务监督办理。
2.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的一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