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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一旦瞒报成功,将会给装箱及以后的各运输管理环节,特别是承运的船舶,构成巨大威胁,如果发生事故,后果将是灾难性的。虽然,承运人对瞒报行为规定了极为苛刻的赔偿措施及数额,但实际上,托运人与承运人通常并不在同一经济水准上,一般的船公司,少则拥有几条船,多则拥有几十条船的船队,而且每一条现代集装箱船舶都造价上亿,而托运人的经济势力则要弱得多,一般不会拥有超过一条现代集装箱船舶的资产。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即使承运人进行了索赔,也不可能全部获偿。因此,船公司的经济强势在这种情况下反而造成签订运输合同(提单)时的弱势。
六、出现瞒报现象的原因
笔者总结出,危险货物瞒报现象发生的原因有四方面:托运人知识的匮乏、受利益的驱动、侥幸的心理或别有用心。
一是托运人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知识非常匮乏,这也是他们的瞒报行为被识破时用的最多的一种托辞。托运人不知道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或者不知道关于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特殊规定,而导致瞒报问题的产生,这种情况是有的。
二是出于运费的考虑。现在,危险货物的运费一般要比普通货物的高30%左右,作为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货主),尤其是常年走货的,这部分费用不是一个小数字,在目前,一个20尺集装箱从青岛运到欧洲运费需要1600美金,加30%就是480美金,几个、几十个甚至更多的480美金足以诱使某些危险货物托运人违规操作。
三是限制运输的货物。目前,出于种种考虑,有时候一些国家会把几种货物列入禁止进(出)口的范围,还有一些船公司,也把一些货物列入禁止接运的范围。例如,现在欧洲一些国家禁止进口打火机(此前一段时间是禁止进口9类熏蒸品),美国在遭受9.11恐怖袭击后禁止进口1类爆炸品,中国目前禁止进口硝酸铵和氯酸钾;东方海外(OOCL)及其他一些船公司不承运二氧化硫、次氯酸钙等等。再就是一些国家限量或严格控制某种危险货物的出(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该类货物的买主或富产该类货物的卖主就只能私下签订买卖合同,至于其运输,托运人只能够通过更改货物名称,提供假的资料或不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来完成。这实际上是一种走私行为。
四是航线(或者说船舶班次)的限制。有些地方,能够对某一类危险货物适装的船舶班次有限,如果托运人需要比较频繁的发货,为了达到其目的,就会以普通货的名义在一些不能载运危险货物的船上把危险货物运出去。
当然,无论何种原因,瞒报对托运人来说都是的一种冒险,如果被发现或引发事故,不但会面临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重罚,还会造成承运人对其的巨额索赔。
七、解决瞒报现象的方法
1.尽快统一常用贸易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
呼吁国际有关组织尽快统一常用贸易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进入贸易和运输环节的货物应必须使用由几种规定文字描述的正确的运输名称,一如要求危险货物那样。目前,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对CY(container yard)—CY的集装箱来说,只要求客户(托运人)提供“对货物和包装的描述”(description of packages and goods),而没有要求提供正确的运输名称,这种做法固然使船公司自己省心,客户满意,但却不能配合好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做好危险货物申报工作,船公司自己也要因此承担更大的海上风险。因此,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2.承运人把好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