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与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北京市(8)
2014-09-05 01:40
导读:我们能不能设计一个因势利导的社会政策,使他们重新获得可持续生计呢?答案是肯定的。如前所述,房屋出租是京郊农民收入中的一个大项。从某种意义
我们能不能设计一个因势利导的社会政策,使他们重新获得可持续生计呢?答案是肯定的。如前所述,房屋出租是京郊农民收入中的一个大项。从某种意义上说,北京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是得益于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的。流动人口来京总是需要有落脚之地,所以房屋出租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长期有效的市场。对于城郊的农民而言,适应上述市场需要,出租房屋也已经成为他们一笔稳定的收入。所以,不要人为地去破坏这个很有潜力的市场。如果京郊的失地农民在获得“上楼”的实惠的同时,还能获得同样或更大面积的房屋可用于出租,那么他们的“可持续生计”实际上就已经有了基本的保障。
类似的政策在国内国外其实都用得很普遍。在欧洲各国,城市中大多有私人房屋出租,政府对出租房的必要设施有统一的规定,房主们还建立自己的行业协会,以求行业自律(关于这一点,可求教于欧洲的“海归派”,他们大都有租房居住的经验)。在香港,对“原住民”有特别的给予宅基地的政策,出租房屋也是他们的主要收入之一。在国内,深圳和浦东开发时,也着失地农民有这一类的政策。杭州在制定对失地农民的政策中就规定,除了考虑住房,还特别给予失地农民与住房面积同样大小或更大的出租房,以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
现在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总是把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屋与一些不良社会现象联系起来,政府常常把它们列为“消灭”的对象。实际上,问题在于对这些地区的管理不力而不在于这种需求和供给造成的“租房市场”本身。只要有流动人口存在,这种需要就会存在,出租房屋是不可能被“治理”掉的。所以,应该用积极的态度去引导它,加大管理的力度,这完全可以成为政府手中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一种明智的选择。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以上所举的例子只是“可持续生计”的手段之一。“可持续生计”的路子多多,只要我们不把自己的思路局限在一个“就业”或“正规就业”的小胡同里。
㈡使农民持有集体经济股份也是一个可行之策
因为京郊的特殊地位,大部分乡村得以将集体经济保持至今,近年来,二、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飞速发展使集体经济具备了相当可观的经济实力。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农民逐渐转为城镇居民的“身份变化”,村委会转为居委会的“性质变化”,以往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再维持下去在政策上、在法理上都站不住脚了,乡村企业必然股份制改造。将现有的集体经济量化再以股份的方式分配给农民,是当前一种通行的做法,也是使失地农民获得可持续生计的可行之策。这些股份制企业有发展,利润大,持股的农民分红也自然就多,可持续地提高生活水平也就有指望。
然而,这样的政策安排是否有效,取决于这些企业改制后在市场上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如果把握住这样一个明晰所有权以及将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契机,运作得当,这些股份制企业就有可能向企业的方向发展,作为股东的农民,包括失地农民,也就有了经济上的保障。
但是,这样的政策设计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会比较大。除了市场风险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之外,京郊的集体企业受到的行政干预也是显而易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能还大于国有企业。在调查中发现,普遍存在基层政府把征地或变相征地的不良后果强加给集体经济的倾向,经济负担、就业压力最终都要集体来背负。如前所述,使乡村企业出现了类似国企的冗员过多和隐性失业的现象,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此发展下去,集体经济如何负担得起,有些乡村可能现在已经处于负债经营的尴尬局面。这样自毁经济支柱,不免令人担忧。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㈢建立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基金
我们常说土地是农民的最后的保障,因此,当我们在征用农民的土地时,也要从“最后的保障”的角度来审慎地处理这个。因此,在土地征用时,要留足资金,对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和失业问题应该有个说得过去的政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