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换保障: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惟一可行之策(2)
2015-01-21 01:40
导读:第一、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杭州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凡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均可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享受
第一、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杭州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凡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均可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享受就业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多种就业服务;申领《就业援助证》的,在接受职业培训、就业援助、自主创业等方面享受与市区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同等政策待遇等。
第二、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江干区的经验是: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定培训项目(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定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按照每人1000元额度予以补助)。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调查时点,江干区通过培训的农民就业率达到了60%以上。
2、改变货币补偿方式,建立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整个制度设计呈现出两大特点:
一是分年龄、多层次、全覆盖。如江干区规定:对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对征地时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能满15年的,给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满15年的,参加杭州市政府规定的“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简称“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50—60周岁的妇女、又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补助制度。又如,萧山区规定:对征地时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参加“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两年失业救助金的生活补助费;对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0年及以上和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可以自行选择上述两种方案。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是资金筹集主要源于失地农民的土地征用款,个人无需额外缴费。无论是杭州市的“两大部分”(70%在征地安置补偿费和征地补偿费中列支,30%在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或社会保险后备金中列支),还是萧山区的“四个渠道”(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的60%;从级差地租总额中提取20%和从土地招标拍卖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养老保障资金的融资均直接或间接来自土地收益。
杭州市这两项很有针对性的新政策,前为失地农民打开就业出路,后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展现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一条求真务实、讲究实效的新思路。
三、现行政策中尚需解决的问题
1、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新老政策衔接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养老保障制度本身的衔接问题;二是失地农民安置政策的衔接问题。
在杭州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目前同时运行着三套养老保障制度,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双低”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杭州市目前的做法是根据失地农民的不同情况,让他们分别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自新政策实施之日,农民的养老保障关系基本理顺。
但是,目前较难处理的是在新政策实施以前的失地农民。以萧山区为例,自80年代以来,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做法是招工,第二阶段是定期定额地发放基本生活费,第三阶段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第四阶段才把养老保险提上议事日程。截止到2003年底,全区共计安置了失地农民50125人。其中,招工安置的1157人,发放基本生活费的16828人(分每月85元和100元两类,分别为6200人和10628人),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有20000人,按新政策获得养老保险的为12140人。从上述四类不同安置方式的效果看,享受2003年3月26日出台的新政策最为妥贴,只需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24128元,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失地农民就可每月享受263元(相当于2003年当地低保标准)。第一阶段招工安置的失地农民,由于已经转变了身份,也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最棘手的是第二类和第三类。第二类失地农民每月领取85元或100元生活费,但他们不管现在的境遇如何,有无工作,政府的生活费必须照发。如果没有工作,这样的待遇又确实太低了。第三类在把一次性货币补偿用完以后,一旦生活发生困难,政府就“难辞其咎”,所以实际上成了一个难以摆脱的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