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治金融
2017-03-08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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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法治金融是一种必然趋
内容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法治金融是一种必然趋势,因为金融关系的市场化、复杂化、国际化发展都对建立法治金融提出了迫切要求。而在当前,建设法治金融又存在着立法不全、执法漏洞、监督不力等阻力和障碍,我们必须通过加快金融立法步伐、强化监督、深化金融法治教育等途径来消除这些阻力和障碍,以利于推进金融法治化的进程。
关键词:法治金融 金融全球化 金融监管
一、 法治金融是现代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谓法治金融,就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符合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金融法律,并保证在实际金融活动中得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以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法治金融的必然性,主要表现在:
(一)、金融市场的复杂化发展,决定现代金融必然是法治金融。虽然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金融市场仍是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目前已经在政策上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四业之间的资金壁垒,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业之间的“合作”与业务交叉有了明显进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8月19日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199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10月8日开始实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受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以上政策的出台,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得以相互融通,使得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资金可以直接流动、渗透和补充,在一定意义上也正意味着金融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这种趋势必然会引起金融市场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这在客观上就迫切要求我们必须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只有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其经营活动,才有可能真正理顺各种错综复杂的金融关系,从而大力推进金融市场的快速、健康、稳定发展。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决定现代金融必然是法治金融。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我国金融想要在“入世”之后仍能取得长足的发展,首先就必须在法治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否则,我们将要为每一项违反世贸规则和国际金融通行惯例的金融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在当前,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突出,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按照入世协议,我国在入世后5年,将对世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特别是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些外资银行,其本身的公司治理机制、法律监督机制、风险防范机制都已达到相当完善的程度,国内商业银行欲将与其展开竞争,也势必要走正规化、法治化的道路。而金融市场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更是迫在眉睫。综上所述,我国金融市场的复杂化、国际化进程,本质上也就是逐步走向法治化的过程。
二、 法治金融有待完善之处:
(一)、立法不全。虽然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家相继出台和修改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比如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2004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实施,2005年1月2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2005年2月28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等等,虽然在不断完善着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体系,但现有的这些金融法律法规远不能构成一个完备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不能达到成龙配套、科学完备的境界和地步,不能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有序经营保驾护航。在现有的这些法律法规中,有的需要新建、有的需要重建、有的需要改建。而这些法律体系的完善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在完善的过程中也不是一帆风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