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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与选择

2017-03-08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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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评析了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业监管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介绍并评价了目前世界上主要采用三种金融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之上,笔者创新性地提出了我国金融业未来采用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统一监管模式的构想。
  [关键词] 金融监管 混业经营 统一监管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1720年, 英国《泡沫法案》(The Bubble Act) 颁布,标志着金融监管*制度形成。一般认为, 金融监管与一般公共监管的理论基础是大体相同的, 它可以形容为:为防止金融市场失效而产生的连锁负外部效应, 进而危及宏观经济的稳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由化、一体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使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国家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普遍进行了金融监管结构改革,形成了结构明晰、分工明确、协调合作的适应金融业发展创新的新型监管结构。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2006 年1 月起, 我国对外开放全部的金融服务市场。然而,随着国际金融综合化、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有着不可逆转的趋势,这对我国对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挑战,如何加强和创新我国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增强金融竞争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需要我们正视和思考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现状评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已成为各国政府、金融管理当局的共识。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深入,逐步成长、发展和壮大的。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一阶段:1985年~1993年,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是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是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的一段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的重心是放在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上, 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重视不够,金融监管的作用发挥不是很理想。
  第二阶段:1994年~1997年,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
  1994年各级人民银行按照中央指示,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严肃查处了一批越权批设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利率、非法开办外汇期货市场及个别地方出现的非法集资等问题。中央银行从监管实践中深深体会到,要保证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超脱性,切实增强监管实效,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必须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以法律为保障。开展依法监管,才能取得好的监管效果,因此,于1994年我国先后颁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监管法规。1995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 《担保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金融法律。两年时间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大发展的时期,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开始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
  第三阶段:1998年至今,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
  这一时期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国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相继成立、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的监管。人民银行承担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建立了9个跨省区分行,中央银行依法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经过20多年的建设和改革,我国金融市场的规模日益壮大,金融市场运作、监管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能力不断加强,同时,我国政府在国内金融市场逐步发展的同时也营造了一个比较稳定、相对有效的金融监管架构,形成了以财政部、中央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各行业自律组织(官方性质)等为主的金融监管架构。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情况参见下表。

 
  结合表我们不难看出,由于我国当前的金融业以分业经营为基本运作形式,因而便出现了分业监管的监管架构的现状。我国选择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在我国金融业整体水平较低,为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而在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实基础之上产生的。这种体制对提高监管对象的化,监管的连续和细致,风险的预警和化解有独到的效果。
  三、混业经营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的新挑战
  美国于1999年正式出台并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整个国际金融体系开始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基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线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和成熟而日渐模糊(Richard K. Ambrams And Michael W. Taylor, 2000)。而我国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完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快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步伐,在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法制、改进监管手段的基础上,对金融监管的组织框架进行了重大调整,相继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形成银行、证券与保险分业监管的格局。然而随着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及入世后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国际化经营趋势日益增强,使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稳定性面临严峻挑战。2003 年修订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项修改虽然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在短期内仍然继续实行分业经营,但显然已经为金融机构今后的混业经营留下了适当的发展空间。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以金融行业划分的分业监管模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明确监管者职责,提高监管的化技术,集中控制金融市场风险。但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也存在着自身不可消除的缺陷。另外,虽然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但是银行、保险与证券等业务之间已经出现了相互渗透的现象,同时国内也出现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如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对分业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采用的分业监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优点之一是使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更加,这样既便于内部管理又有利于货币当局的外部监管, 可以从总体上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质量,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但是随着金融业的蓬勃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交叉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使得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资金和业务往来日益密切,增加了分业监管的难度,使得原有的金融体系的运营管理模式不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反而放大了这种风险。
  2.金融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各个金融市场本质上是相互贯通, 彼此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的。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同时,我国采取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 实际上是把一个统一的金融市场人为地划分为互不交叉、彼此互不联系的几个市场, 这显然是违背市场规律, 违背经济运行规律的;由于“三会”彼此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的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不太关心,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仍比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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