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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特区与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都是中国特殊的区域战略措施,但它们是在不同的背景下设立的,不能混淆其区别。中国特殊区域战略措施可分为三个层次,即经济特区、全面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与局部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三者在设立的初衷、区域与主体方面是不同的。随着改革与发展的推进,未来趋势必然是将重点放在体制机制的创新上,能否在体制机制方面明显创新,是新试验区成败的关键。
[关键词]经济特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特殊区域战略措施
Abstract: Both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nd Pilot Areas for Comprehensive Supporting Reforms are special measures of regional strategy, but they have different background and can't be confused. The special measures of regional strategy in China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levels, those ar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Unlimited-Pilot Areas for Comprehensive Supporting Reforms and Limited-Pilot Areas for Comprehensive Supporting Reforms, and they are different in original intentions, located regions and Approval Authorities. With reform and development moving ahead, it is inevitable that they focus on the innovation of system and mechanism, and innovation of system and mechanism is vital for new Pilot Areas to success.
Key words: Special Economic Zones; Pilot Areas for Comprehensive Supporting Reforms; Special Measures of Regional Strategy; Innovation of System and Mechanism
2007年以来,“新特区”成为一个时髦的词语与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学界争长论短的新话题、媒体争先恐后报道的新概念。一些地区为获得“新特区”的称号而欢欣鼓舞,更多的地区则在想方设法加入“新特区”的行列。许多人认为,“新特区”就是新利益与新权力,更是新机遇,人们期盼20世纪80年代深圳超常发展的奇迹在本地重现,憧憬着凭借“新特区”而发展成为类似于浦东新区的“新高地”。这种革故鼎新、奋发有为的热情是难能可贵的,然而,不得不说,许多人对所谓“新特区”的认识是不全面的,对“新特区”的权利增进效应期望值也过高。只有从全局、规律与动态的角度来看中国特殊区域战略措施的演变,才能认识清楚新试验区的功能与定位,才能更好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一、特区与试验区的产生及其背景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实施“沿海发展战略”。中央政府作出决策,要充分利用沿海地区的优势,面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交换和国际竞争,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并陆续设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和14个沿海开放港口城市和沿海经济开发区,1988年设立海南经济特区。在经济特区内强调“特殊政策、灵活措施”。
1992年,我国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目标模式,中央政府开始重视区域协调发展,从此开始了由“沿海发展战略”向“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战略转型。由于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前无古人之事,为了探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进入新世纪后,中央政府正式批准上海浦东与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通过这两个区域进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期望其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推动全国改革起示范作用。
2007年在重庆市和成都市设立的“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在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设立的“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都是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经过改革开放近30年的发展,无论是国民经济还是地方经济都得到了空前的增长,但城乡区域差距扩大、资源破坏与浪费、环境污染与生态恶化等问题突出,已经对中国整体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要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全国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在重庆市与成都市、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设立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相对而言是有特定领域限制的,旨在在特定领域探寻发展的新体制与新机制,为实现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特区与试验区的层次和区别
严格地说,所谓的“新特区”这个概念是不准确的,容易使人们混淆特区与试验区,从而对试验区产生过高的期望。从全局的角度来看,无论是经济特区还是试验区,都是区域战略的特殊措施,但有明显的层次之分,而且不同层次的战略措施有明显的区别。
从权与利的角度分析,迄今为止的特殊区域战略措施可分三个层次:一是经济特区,以深圳为代表,这种区域享受特殊的权力与利益,自主权非常大;二是全面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目前包括上海浦东与天津滨海新区,这类区域享受全方位改革的权力,并能享受部分利益让与;三是局部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目前包括重庆市、成都市、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这类区域享受在特定领域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的权力,但在利益方面基本上没有特殊安排。不难看出,从经济特区到全面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再到局部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中央政府转让的权与利是越来越小的,其区别也是明显的。
由上述分析可知,不同类型的特殊区域战略措施的出台有着不同的背景,有层次之分。除此之外,三者主要不同之处还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设立的初衷不同。经济特区主要是针对外国企业或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对其投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通过其引进外资、先进技术、现代经营管理经验与人才,并利用其作为中介,扩大走向世界的通道,开辟世界了解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窗口;全面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主要服务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要求其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进行全方位探索,提供相关经验;局部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主要服务于实现重大战略任务的需要,其综合改革要围绕特定的主题进行,最终要在具体体制机制创新方面提供经验。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第二,设立的区域不同。经济特区与全面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都位于沿海地区,而局部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都位于中西部地区。前两者之所以选择沿海地区,是因为只有在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改革,才能为全国的发展建立“宏增长极”,为整体的发展找到正确方向。后者选择在中西部地区,主要是由于中西部地区的城乡差距、资源环境问题比较突出,而中西部落后地区又是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关键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