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股东表决机制与股权分置改革
2017-07-21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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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制度具有相互依存性,制度的效率依赖于其它配套制度的发展
[摘要]制度具有相互依存性,制度的效率依赖于其它配套制度的发展。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建立保证了以支付对价为核心的股权分置改革的多数选择原则和帕累托改进性质,推动了改革的顺利完成。解决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性问题是一项复杂的
系统工程,因此,在未来的改革进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制度的关联性、互补性及可操作性。
[关键词]制度变迁股权分置改革类别股东表决
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具有相互依存性,制度的效率依赖于其它配套制度的发展。任何一种制度均是嵌在制度结构中,必定内在地联结着其它制度安排,因而每一种制度安排的效率取决于其它配套制度的完善程度。2005年4月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吸取了前几次试验准备不足、贸然单兵突进的教训,在改革措施推出前在理论以及制度方面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使得改革能够顺利推进。其中,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建立使得以支付对价为核心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的法律程序不仅有法可依,而且具有了很强的操作性,从而保证了改革的多数选择原则和帕累托改进性质,使得改革最终顺利完成。本文拟对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建立、运作及其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推动作用进行简要分析。
一、制度的关联与互补
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制度的效率会由于周围辅助性制度的细微差别而大相径庭,因此,制度必须以系统的复合形式存在。青木昌彦认为,有活力的新决策以及新制度并非完全以随机方式进行选择,而是受到不同域参与人策略的动态互动影响,既与制度的共时关联相平行,还存在着制度的历时关联。共时关联指同一时间不同制度间的关联,如在某一“域”内形成某种决策均衡时,这种均衡会作为参数对另一“域”内的参与人决策均衡产生影响;历时关联指现在的新制度同历史上已有的制度相互关联,也就是说制度的演进不能脱离历史,“在关键性转折点上选择的决策规则的基本特征会对未来的机会施加一定的约束”,这就是所谓的“路径依赖”。制度的共时关联和历时关联,表明制度间存在着互补性和依赖性,只有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才是富有生命力和可维系的,作为整体的制度演进是由各局部制度的一致变迁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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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的效率还有赖于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实施机制是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构成要件。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其规则是否完善外,更主要的是看其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坏。
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涵义
类别股,是指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因认购股份时间、价格、认购者身份或交易场所的不同,而在流通性、价格、权利及义务等方面有所不同的股份,如优先股、普通股、劣后股和混合股,无表决权股份和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等就是不同的类别股,持有类别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当公司发行有不同权利的数种股份时,由于类别股份的权利内容设置存在着差别,这就决定了公司在按照章程规定或在章程无规定而依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时,存在给某一类别股东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很常见的情形是,大股东在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资本多数决,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牺牲小股东的利益。实行分类表决,少数股东可以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从而限制大股东滥用权利和保护自身的利益。为此,各国或地区公司法上多规定了当公司某项决议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或可能给某类股东带来损害时,除经股东大会议决外,还必须事先经该类别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这就是所谓的类别股东表决制度。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少数股东制衡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可以较好地约束控股股东侵犯少数股东利益的行为,显示了一定的公正性,具有较好的实践效果。
如《美国示范公司法》第10.4节规定,公司章程的修订行为如影响某种类股东或某系列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则应由该类股票持有人组成投票团体来进行投票;欧盟在《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香港《公司条例》第64条规定,“公司之股本,如系区分为若干种不同之股份,而该公司之组织大纲或组织章程原规定授权改变某种股份之权益使异于他种股份之权益,但须照所定人数比率由此种股份持有人依比例率表示赞同或经由各该股份持有人另行集会,通过议案,议决实施”。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使用类别表决。这是移植香港法律的结果,早期的规定只适用于H股。类别股东会在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首次正式使用是在1993年①。随后的规定中明确了不同股份类型的含义,规定“除普通股和优先股等股份类别外,人民币股和外资股也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份”。这些关于类别股东会及类别股东的权利的规定不适用中国境内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只是为了发行H股,必须符合香港证券交易所的法治需要而做出的特别规定。
2002年7月,我国首次给予A、B股股东以类别股东的待遇,但表决权范围仅限于增发提案一项,还未形成完善的机制。以2003年招商银行转债事件为契机,类别表决制度作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②。监管部门开始思索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之前,究竟该如何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权益?这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全体流通股股东的命运,更大程度上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最大症结——股权分置问题能否得到稳妥解决密切相连。为此,2004年12月7日,证监会颁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终明确了分类表决机制,将这一制度作为股权分置情形下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制度准备。 《若干规定》明确,类别表决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为了使规则能够落到实处,《若干规定》还规定了四项配套措施:一是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二是规定对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的披露要求;三是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四是征集投票权制度。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分类表决机制是在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问题妥善解决前所采取的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一项必要措施,有助于恢复股权平等原则的真意,提升在经济实力、持股比例、表决力和信息占有等方面处于弱势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地位,从制度上有效预防一股独大的股权现实结构导致的“资本多数决”滥用现象,从而避免股东大会演变为大股东会,有助于形成投资者对大股东或公司管理层的有效制约,为股权分置时期上市公司治理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利益制衡机制。随后在2005年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中,类别股东大会分类表决被作为一项基础工具广泛使用。
四、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助推股权分置改革
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政府曾推动了两次国有股减持的试验,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方案设计追求国有股东(大股东)自身利益最大化,完全忽视了各公司的差异性和流通股东的利益,而两类股东之间又缺乏沟通机制。
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是要通过解决资本市场上由于历史原因所导致的制度缺陷,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市场总体效率和福利的提升,这里隐含着十分明确的经济学前提,即认为市场可以通过自身的机制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就是通过“看不见的手”配置资源,进而实现帕累托改进,即任何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或补偿来进行保护,因此,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实际上集中体现为一种在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之间的财富再分配过程和非流通股东对流通股东的补偿问题。由于各公司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同投资者的想法或预期不同,不可能存在一个普适性的统一的方案,不同公司之间会有多种不同的方案设计。政府部门的智慧和职责在于发动改革、寻求阶段性改革的目标,定出一个充分考虑保护各方尤其是流通股东利益的大原则,而不是统一的定价方式。由于任何改革都可以解释为制度变迁和新规则逐渐完善并形成互补的博弈行为(诺斯,1981),因此,为充分保护中小流通股东利益,确保其方案选择、决策权,必须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博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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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出现之前,实际上无法解决每个上市公司具体的财富再分配和补偿机制问题,使得具体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的程序问题长期纠缠不清。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建立使得以对价支付为核心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的法律程序不仅有法可依,而且具有了很强的操作性。只要非流通股东试图获得流通权,其有关对价支付的具体问题,都可以通过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征询流通股东的意见,双方充分博弈,以便达成共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的多数选择原则和帕累托改进性质,使得改革能够顺利进行下去。
类别股东表决制度颁布后,经过了四个月左右的试验期。从实施效果看,两类股东的博弈较为充分,分类表决制度经受住了检验,得到了市场认可。在此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 4月29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实践证明,分散决策的大原则及类别股东表决的制度安排提供了一个相对平等有效的对价博弈机制,使对价的等价有偿原则得以贯彻,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维护。由此可见,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实施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充分的制度准备,有力地推进了股权分置改革进程。正如中国证监会前规划委主任李青原所说,分类表决机制实际上是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做了一个制度上的铺垫①。
五、简要结论
困扰我国资本市场多年的具有基础性、内在性、广泛性影响的股权分置问题已经解决,为资本市场进一步的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但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仍然存在,改革、发展的任务仍然很重,比如,在近期可能推行的重大改革措施就包括股指期货、板、融资融券、扩大开放等。解决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性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在未来的改革进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制度的关联性、互补性及可操作性,在配套措施及具体实施方面深思熟虑,做好制度铺垫,避免贸然地单兵突进,如此,才能减少市场震荡,少走弯路和回头路,更好地推动资本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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