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洗钱犯罪及其危害范文
2017-08-10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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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洗钱是一种对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
摘要:洗钱是一种对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从洗钱犯罪的起源、过程及危害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以强化对洗钱犯罪的认识与理解。
关键词:洗钱犯罪;起源;过程;方式;危害
1洗钱犯罪的起源和立法概述
何谓“洗钱”,我们还得从现代洗钱活动的起源说起。现代洗钱活动始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出现了以阿里·卡彭、约·多利奥和勒基·努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利用美国经济发展中所使用的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起初,该组织以开洗衣店为掩护,他们一方面为顾客洗衣服,另一方面贩卖毒品。在为顾客洗衣服时,向顾客收取现金,然后将这部分的现金连同其贩卖毒品的收人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样就把毒品收入和洗衣服的合法收入混在了一起,都变成了合法收入。这就是较早意义上的洗钱行为。
而“洗钱”一词被正式用于形容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非法受益的资金,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根据多项证据资料的分析证实,我们可以认为,“洗钱”(MoneyLaundering)是指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项财产属犯罪所得,行为人故意采取某种形式上的合法交易活动或其他方式协助掩盖该项财产的非法性质,使其在形式上由违法变为合法的行为。
为了对付这种犯罪活动,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洗钱控制法》,依此追究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进行金融交易的资金来源于非法活动的的刑事责任。与原来通过金融机构的申报规定来控制转移非法收益的失败的努力不同,该法的目的在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生命线”,将来源于非法活动的资金转化成可支出或可消费的形式的行为。此法规定:证明有罪必须确立以下五个要素:(1)明知;(2)某种非法活动的存在;(3)金融交易;(4)收益;(5)故意。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1997年10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户单位基本账户设立、现金支付问题、公款私存问题和银行卡的管理等8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改进了对储蓄账户现金支付的管理。
从法制角度看,尽管我国新刑法对反洗钱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可操作性还不够强。新刑法没有对洗钱犯罪的界定、方式、何为情节严重、具体量刑等做出具体规定,实施细则和一些需要配套的反洗钱措施也没有出台。反洗钱,中国的法律还要继续完善。
2洗钱犯罪的产生原因
2.1洗钱犯罪的主观原因
洗钱是在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并获取赃款的前提下从事的非法活动。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犯罪分子获取赃款后进行清洗是企图将不合法的收入合法化,以达到大肆挥霍和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的目的,同时起到掩饰上游犯罪的作用。因此,洗钱犯罪的主观原因可总结为三点:(1)掩饰、隐瞒犯罪行为,逃避法律制裁;(2)使得犯罪所得赃款表面合法;(3)可以任意挥霍貌似合法的收入和继续发展,支持犯罪活动,形成更大的犯罪组织、网络。
2.2洗钱犯罪的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为了规避各项金融制度,逃避法律制裁,一方面寻找本国法律及管理体制的薄弱环节,通过转移、转换把赃款清洗为貌似合法的收入;另一方面寻找其他国家法律及管理体制方面的弱点,将赃款汇往国外、境外清洗,从而产生了国内和跨国的洗钱活动。客观原因也可以归结为三点:(1)有关国家经济、金融管理制度比较薄弱,利于赃款转变的进行;(2)一些国家急于引进资金,对洗钱的危害认识不足,没有将洗钱规定为犯罪而进行严厉的打击,致使洗钱活动向这些国家渗透、蔓延;(3)全球性的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刚性措施没有出现。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3洗钱犯罪的过程和主要方式
3.1洗钱的过程
洗钱就是犯“合法化”其犯罪活动收益的手段和过程。虽然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人们对洗钱的过程表述也各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都认为典型的洗钱行为分作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