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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萨斯理论和清代以来的中国人口(1)(6)

2017-08-30 05:33
导读:3.生育率(Fertility) 在生育率方面,中国清代以来也远不是李中清等认为的那样:一个中国妇女“很少有6 个以上的孩子”。尽管李中清等是从平均数的


3.生育率(Fertility)

在生育率方面,中国清代以来也远不是李中清等认为的那样:一个中国妇女“很少有6 个以上的孩子”。尽管李中清等是从平均数的意义上来说的,但是,这种表述仍可能造成读者对于事实的误解。可以举两个例子:费孝通在1940年代就指出:“在中国农村中,我们常见到农民们对于生育毫无限制,一个妇女可以生十几胎。有人认为那是处于中国伦理观念奖励生育的影响。在我看来那是因为死亡率太高、尤其是婴孩所致。死亡的威胁啊,要维持社会结构的容量,势不能不多多生育。”[36]费孝通的观察也与南开大学学生调查队在1990年代对1930年代人口记录的地区进行再度调查的结果相一致:“多育在三四十年代冀东地区是一个非常普遍并被认为极正常的现象。农民对生育无任何控制措施和想法……农民家庭生育7至8个孩子是很不足为怪的,有些家庭甚至多达十余个。当地还流传着一句叫做‘够不够,四十六’的俗语,意即妇女结婚后开始生育,一直到46岁被认为不能再生育时才休止。”南开学生的调查也反过来印证了费孝通的理论:冀东儿童的成活率太低是妇女毫无节制生育的原因。这些观察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传统中国的农村妇女对于生育不存在有意识且有效果的控制。[37]

计量研究也证明传统中国有着比李中清等估计的要高的已婚生育率。澳洲学者赵忠伟(音)通过1982年千分之一人口生育抽样调查的数据后说:“可以有理由认为,对大多数中国历史人口来说,中国历史上的总和已婚生育率可能在6到7.5之间”。[38]赵的一项成果是研究基于1982年抽样中的30000名出生于1914-30年的妇女,即她们生孩子的年代开始于1929-45年间。在这些妇女中,百分之90生了3个以上的孩子,几乎百分之60生了6个以上的孩子。通过以各类分年龄组的方法对这30000名妇女的生育率进行调整后,赵指出:“在我们的选择人口里,总和生育率是6.7(计算妇女15-49岁)”。[39]而基于1988年千分之二人口的生育节育抽样调查,周夷谷所做的研究告诉我们,在1940年代同批初婚的妇女中,60.40%生了6胎,42.3%生了7胎,25.74%生了8胎,13.13%生了9胎,5.75%生了10胎或更多。[40]或者说,只有39.60%的妇女生了6胎以下。从这份统计中,我们看到,至少有60.40%的妇女生了6个以上的孩子。所有这些抽样中还不包括调查的遗漏。由于存在对早夭孩子的禁忌和记忆方面的问题,妇女并不一定愿意告诉或记得起已死去或溺去的孩子。[41]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李中清等告诉了我们一个中国妇女比欧洲妇女低的生育率的模式:传统的欧洲妇女平均有7.5-9个孩子,而传统的中国妇女通常比西欧妇女少生1.5-3个孩子。[42]对欧洲妇女的生育率研究所根据的是教堂的记录[43],它是对生育的及时登记;而对中国生育率的研究主要是从户口中来推断,并且户口统计并没有年度的规则。因此,有理由相信:传统欧洲对生育孩子数目的漏登现象要比中国少得多。

即便中国妇女平均生6个孩子,这种生育仍然可以被视为没有节制的生育。按照人口学家们对研究妇女总和生育率所采用的15-50岁的标准,那么在自然生育率体系下,一个妇女理论上可以连续生35个孩子,但实际情形并非如此。法国人口学家勒里顿(Henri Leridon)1977年的一项对23个人口群体的研究表明,在自然生育率体系之下,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在3.7-9.5个孩子之间。各个人口群体生育率的不同,取决于妇女的各种不同的无意识生育行为。[44]即便在传统的“欧洲”内,生育率也不一样。李中清和王丰所所引威尔逊(Christopher Wilson)的研究告诉我们,在16-18世纪间,英国14个教区妇女的平均已婚总和生育率为7.21;法国巴斯克赛(Bas Quercy)地区只有6.60;而德国巴伐利亚三个村庄则为10.02。[45]威尔逊说明这是在自然生育率体系下的比较,因此我们不能认为英国妇女比德国妇女少生3个孩子是因为节育。换言之,中国妇女平均生6个孩子,比欧洲妇女少1.5-3个,也不见得一定是基于有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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