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及对我国的影响(3)
2017-09-04 05:29
导读:(五)乡镇小煤矿、非法经营煤矿及官煤结合的存在 目前我国约有2.6万个煤矿,其中2.3万个是乡镇煤矿、个体煤矿,它们点多面广、分布在全国各地,并
(五)乡镇小煤矿、非法经营煤矿及官煤结合的存在
目前我国约有2.6万个煤矿,其中2.3万个是乡镇煤矿、个体煤矿,它们点多面广、分布在全国各地,并且多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形式出现,在用工制度上以农民轮换工为主,活动性大又缺乏相应的培训,操纵技能和自主保安意识都较低。在每年发生的煤矿事故中,乡镇煤矿占70%,而重大或特大事故占80%。此外,在煤炭生产领域还有拥有资源配置权的部分或个人的参与,官煤结合,官员贪污受贿、参股分红、兼任矿主,成了违法矿主们的保护伞,导致非法煤矿大量、无序的存在,而任何一种形式的违法违纪都可能会将夜以继日辛劳工作的矿工们推向死亡。
三、鉴戒美国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经验。实现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
(一)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首先,要修改《矿山安全法》。作为煤矿安全的基本法,《矿山安全法》所出现的不足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应当修改:应健全矿山安全监视治理体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I、1的职权和执法程序,明确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在矿I』J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地位,厘清其相应的职权和职责。应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完善矿1IJ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的执法程序,维护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增加规定禁止检查前事先通知和禁止监视监察职员从事或参与矿山生产经营活动制度,明确规定执法部分之间的协作关系。应确立矿工健康保护原则,明确规定维护和保障矿工健康权是国家和矿山企业的义务和责任,以切实保障矿山企业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权益。应强制性地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为矿工进行工伤社会保险,以保障矿工的正当权益。其次,要加紧制定《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但相对于美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还是粗线条,监视性法律规范少于治理性规范,管制性措施少于服务性措施,程序性规范少于实体性规范,重治标而轻治本,重事后补救而轻事前预防,所以需要制定和颁布《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以增强其可操纵性。再次,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消除法律空缺。将“瞒报”行为纳进《刑法》调整范围。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进步最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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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法
第一,严格安全监察执法。鉴戒美国独立、垂直的安全监察体制,严格监察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员队伍的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关于煤矿安全监察员的选任制度的规定选拔煤矿安全监察员。对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确保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高效、健康运转。认真制定监察执法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在监察执法工作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运用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和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其主要负责人和重、特大事故责任者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待不同的企业雇主,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于那些认真遵遵法律,积极制定健康和安全计划的雇主,采取建立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提供特别资助;对于那些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计划,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安全的企业,则强化监察,并加重对检查中发现题目的处罚力度,对其蓄意违法的行为给予法定最高限度的处罚。第二,重办违法。参照美国法律,使违法本钱大于遵法本钱,进步煤矿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让煤矿主动将处理事故的本钱放到事故预防上往,变被动安全为主动安全。依法加大对非法煤矿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官煤勾结,对那些借权力进股、为黑心矿主提供保护的政府官员,一经发现重办不贷,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第三,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进,强化源头治理。各级国土资源、安全监察和煤炭行业治理部分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不得降低标准、放宽条件。严把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准进关,严格执行办矿审批制度和采矿许可制度,杜尽办矿失控,任意布点,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