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及对我国的影响
2017-09-04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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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摘 要]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技术落后、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题目,而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立法严密、执法严厉、技术先进、政府服务完善。因此,我国应鉴戒美国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经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严格煤矿安全执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法律体系
一、美国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分析
(一)完善的煤矿安全与健康法规体系
围绕煤矿安全生产,美国自1891年国会通过第一个治理矿山安全的法规至今先后制定了十多部法律,安全标准越来越高,已建立起了一个系统全面、功能完善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1969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联邦煤矿健康与安全法》,比以前任何一部约束采矿产业的联邦法规更全面、更严格。1977年的《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对全国矿山安全与健康实行监视治理的最高法律。在此法的开章之初重申了国会的几点声明:
1、煤矿和其他矿山至关重要的是其最珍贵的资源——矿工的健康与安全;
2、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来改进全国煤矿和其他矿山的工作条件,以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矿山的经营者应对避免矿山出现不安全和有害健康的工作条件和作业负有主要责任这部法律还确立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安全检查经常化,每个地下煤矿每年必须接受四次安全检查,露天煤矿则必须接受两次检查;其次是事故责任追究制,当出现伤亡事故时,调查职员必须出具报告指明责任,蓄意违反法案的责任者也将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第三是安全检查“突袭制”,任何提前泄露安全检查信息的人,会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第四是监查职员和矿业设备供给者的连带责任制,监查职员出具误导性的错误报告,矿业设备供给者提供不安全设备,都有可能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美国20世纪70年代前后的事故
调查报告显示,85%的事故是因工作职员的“不安全行为”所致,基于此,在美国《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中对矿山工作职员包括经营者的培训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所有工作职员上岗前要接受培训,矿工每年至少必须接受8小时再培训,每12个月必须接受一次应对危险培训,矿长、工长都必须经州政府一级机关的考核,发给证书才能在本州煤矿任职,而且上岗后每年还要接受再培训,体现了全员培训的理念。随着这一系列具备严谨的规定性和良好的可操纵性的法律的实施,美国煤矿生产所造成的职员死亡事故下降到世界最低水平,基本已杜尽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发生。1995年9月,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程序》,具体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职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的程序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二)严格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一是严密的安全监察机制。在执法领域,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监视机构夸大独立性,其成功之处为垂直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架构,轮岗式的监管人事制度,雷霆式的监管执法力度,并在机制上防止监察职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隶属于矿业安全与卫生局的煤矿安全与卫生办公室是一个联邦机构,它下面有l1个地区办公室和65个矿厂办公室,这些办公室与矿主没有利益关系,也和各州、县政府没有从属关系,各地的联邦安全监察员每两年必须轮换对调。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当地的安全监察员不得参与事故调查,而须由联邦办公室从外地调派安全监察员进行事故调查。矿山安全与健康检查局通过强制性执行采矿业安全与健康作业标准,来实现消除采矿业死亡事故、减少严重性非死亡事故的发生率,终极达到有效改善全国矿山作业条件,降低安全事故的目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既运用强制执行矿山安全与健康标准的法律手段,电向矿山的经营者提供安全和有益于健康的开采技术支持和矿山安全与健康教育培训计划。严格的治理查处制度使监察员的行为非常谨慎,行贿受贿现象极少,保证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公正、客观、科学和权威。二是严厉的事故处罚。美国的事故本钱非常高,经法院认定为责任事故后,煤矿企业要承担高额的罚款。处罚力度和罚款金额根据数个标准作出,包括:企业规模、经营者以往的违规记录、经营者是否有过失、违规的严重程度等。针对不会导致重大职员伤亡的一般性违反规定行为,政府督察职员每次每项罚款可达5.5万美元。如发生3人及3人以上的煤矿重大死亡事故,发生事故的煤矿、煤炭公司、经营者及其委托的治理职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