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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企业所掌握的有关他们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信息要多于市场,因此在计量它们的减值时应当更多的信任企业的估计,但是,当这种估计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时,采用现行成本也是很好的选择。
二、《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及特点
(一)新准则适用范围
新准则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特别规定的减值处理,主要是指存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可以转回,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由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不计提减值的情况。
(二)新准则的特点
1、引入了企业总部资产与资产组合等概念
新准则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引入了“资产组”、“资产组合”与“企业总部资产”等概念,对于那些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要求以其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并确认减值损失。
2、明确了进行减值测试的前提
新准则规定,会计期末企业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
3、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新准则规定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这是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公允价值很大程度是靠人为判断、中国目前还无法广泛使用公允价值,允许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使得人为调整利润的行为屡屡出现。新资产减值准则明确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回后不得计入损益,而应计入公积金。
4、扩大了资产减值范围
在原会计制度计提减值准备范围内增加了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和18号准则中所得税资产,扩大了资产减值范围;并且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存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未探明矿区权益等资产的减值分别遵从与其相关具体会计准则的有关资产减值规定,比原先的范围有所扩大。
三、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一)资产减值范围不同
在“新准则”中规定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初步建立了资产减值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对资产减值作了较详细的规定,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他资产的减值规定由相应的企业具体会计准则规定。
(二)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不同
“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且资产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新准则”在减值测试的时点上明确了资产负债表日,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三)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不同
在“旧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新准则”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细化了确定公允价值和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的指南,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四)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在“旧准则”规定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由于在具体实际操作中,对资产减值计提的确认和计量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和可调控性,比如对于计提坏账准备,一般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赊销百分比法可供选择;对于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企业可根据以往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估计确定。显然,不同的计提方法对企业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样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上市公司失去了操纵手段。可以有效规避某些可能发生的通过资产减值计提和转回来恶意操纵利润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