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员治理体制改革研究的新视角(4)
2016-04-14 01:06
导读:4、会计委派制模式及其评价 从财政部近年来对一些试点地区和单位的调查看,各地会计委派制的试点大体上可回纳为以下四类: (1)对行政事业单位委
4、会计委派制模式及其评价
从财政部近年来对一些试点地区和单位的调查看,各地会计委派制的试点大体上可回纳为以下四类:
(1)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即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会计职员。在这种形式下,委派对象大多是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有的还包括出纳;委派部分为地方政府(有些地方为财政部分)。
(2)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委派。这一形式的委派对象主要是财会负责人或会计主管职员;委派部分大多为财政部分,也有财政部分和企业主管部分联合委派。治理体制是按照“同一治理、同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对委派会计职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提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工资奖励、福利等实行同一治理,但工资福利等的负担形式各地有所不同,大多按照“谁用人、谁负担”的原则,由委派单位向用人单位收取服务费。目前向中、小型国有企业委派会计职员主要是在中小城市进行试点。
(3)企业团体内部委派制。即由团体(总公司、母公司)向下属企业或子公司委派会计职员,对被委派的会计职员一般由团体进行直接治理(包括行政关系、个人档案、工资福利等)。
(4)由乡镇政府对乡镇企业委派会计主管职员。其主要做法与中小型国有企业会计职员委派制的做法基本相同。
必须指出,并非所有的会计委派制模式均是理想、完善的模式。应当肯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会计委派制,不属《企业法》、《公司法》约束的范围,而且由于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所以由政府部分通过会计委派,以加强资金治理,这是天经地义的,并且符合国际惯例。由团体总公司向下属企业委派会计职员,这是基于强化团体自我约束机制与财务治理、进步经济效益水平的需要,是一种既符合投资者利益要求、又不与《企业法》和《公司法》相矛盾的理想治理模式。但对国有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委派会计,我们则持否定态度。无容讳言,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必须根据企业外部信息和内部会计信息迅速决策,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为此客观上要求会计应站在企业角度为自身经济利益服务。向国有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委派会计,片面夸大了会计职员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监视,弱化了会计核算和内部治理的职能,实质是传统会计治理体制的变形。这不仅会导致会计职员“双重身份”的再现,而且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相悖。其次,不利于搞活企业。现代企业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系统,具有独特的运行机制。在法律答应的范围内,企业为求得生存和,还应当具有为实现其经营目标和经济利益所必须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对于企业来说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丧失均将意味着企业运行机制的被破坏。由政府部分对国有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会计进行委派,并由被委派职员代表国家行使资金支配和运用权,终极只能导致企业的自主权难以全面落实,降低企业的活力。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四、会计职员治理体制改革的理想模式选择:建立适应当前所有制结构与有效制约“内部人控制”并重的分类治理机制
会计职员治理体制的改革实在是一种制度变迁。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制度变迁必然要考虑其所处的外部经济环境,否则就会甚至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这意味着,我们只有把会计职员治理体制的创新及其选择,置于特定的会计环境中来加以,才能更好地衡量会计职员治理体制的先进性和效益性。
我国在经过十几年景功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目前的工作重点已转移到企业和相关领域。随着改革的日益深进,我国的经济成份已突破单一的国有经济成分,并呈现出经济成份日趋多元化的格式。考虑到当前会计所处的外部环境,我们在对带有传统计划经济色彩的现行会计职员治理体制进行扬弃的同时,必须使新的体制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要求。过往的那种只重国有经济会计治理、忽略非国有企业会计治理的理念,终极只能使某些部分形成会计治理上的真空,导致会计秩序的紊乱。因此,在微观的会计职员治理体制的选择上,我们不能盲目地追求整洁划一的治理模式,而应根据当前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成份的特点及政企分离原则,适当鉴戒法国的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地选择会计职员治理体制。据此,我们不妨将会计职员治理体制的理想目标模式定位为“分类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