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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员治理体制改革研究的新视角(5)

2016-04-14 01:06
导读:1、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治理部分下设的国有资产授权投资公司委派,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财务总监由产权单位委派。

1、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治理部分下设的国有资产授权投资公司委派,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财务总监由产权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是代表股东对企业经营者所从事的财务活动及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监视、控制与决策。为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作用,一方面,应保证财务总监地位的独立性,即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及党团关系应由委派单位负责,另一方面应要求企业对重大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实行总经理与财务总监联合会签的制度。所有企业(这里指国有、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会计职员(除财务总监外)的调动、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完全由本企业单位负责治理;会计职员的工资、福利均由本单位负担,工资调整根据本单位会计职员的工作业绩确定;会计职员进党进团、进修深造及其赏罚由本单位党团组织及有关治理部分负责考核办理;会计职员具有单一身份,即只代表本单位行使有关权利。至于会计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制订,均由企业在《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及其他法规的约束下自行安排。
2、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核算制度。对条件适宜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分或其他部分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条件下,各单位不再设立会计机构,并取消各单位的银行账号,由会计核算中心同一治理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融会计服务与监视为一体。具体说来,在一个地方,可以设一个会计核算中心,也可以本着精简、效能、方便的原则,设立若干个。对乡镇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取消其单位的账户,实行“零户统管”,其各项收支由乡镇财政所同一核算,同一治理。
3、向不适宜实行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重要岗位上的会计职员。由各级财政部分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重要岗位上的会计职员。委派单位对象主要是人数或所属单位较多、业务量较大、不便于实行集中核算制度的市(地区)及市(地区)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委派的会计职员主要负责组织、治理、监视单位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工作,其工资、奖金、福利及人事档案由委派机构负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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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账乡(镇)管制度。在保持村级集体财产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由乡(镇)一级政府代管村级账务。在实施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村级财务代理记账(集中核算)和村级会计乡(镇)委派两种具体形式。
5、实行单位内部会计委派制。内部委派是指业务主管部分或企业团体为加强内部控制和财务治理,而实行的一种内部会计委派形式。具体实施时可采取对所属企业、单位会算帐务同一核算,集中治理;也可向所属企业、单位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职员,负责记载和核算所属企业、单位的会计业务,被委派职员的工资、福利及人事档案一律由派出机构负责。
6、对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职员实行自主治理制度。必须指出,相对于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由于其产权方面的因素,则不具有外部单位对其委派会计的理论依据,这些企业对会计职员的任用完全由其自主决定。但对会计职员的从业资格认定、继续及会计检查等仍应由同级财政机关负责。
当然,我们同样要清楚地熟悉到,目前会计秩序紊乱的源头主要在于“内部人控制”(笔者以为,行政事业单位同样存在“内部人控制”),这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已基本形成共叫。前面所述的对企业、有关单位委派财务总监或会计职员,都是基于制约“内部人控制”的需要,这也是改革会计职员治理体制的初衷。为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及被委派会计职员的作用,首先必须对财务总监以及被委派会计职员实施严格治理,逐步建立规范的定期轮换制度、业绩考核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全方位强化对“内部人控制”的适时监管;其次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监视及独立审计的作用。在对会计职员治理体制进行创新时,最为忌讳的恐怕就是“被委派职员与内部人的合谋”。在目前公司治理结构尚欠规范的情况下,我们一方面要加快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步伐。另一方面应通过财政部分,定期对国有企业经理层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履行情况实施年度检查,强化执法力度,尤其是惩罚的力度。让承担责任的违法者受到真正的重罚,使之及时退出内部人的角色。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视,前述检查可结合经理(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同步进行,或将“内部人”的会计责任纳进其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对非国有企业“内部人”的监控,不妨引进社会监视机制,通过诸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内部人”操纵的会计信息进行再监视。但上述制约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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