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CPA治理模式及其启示(2)
2016-08-31 01:33
导读:1990年,贸工部赋予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认可的监管组织地位。 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审核协会对
1990年,贸工部赋予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认可的监管组织地位。
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审核协会对投资业务资格批准、监控程序等,协会就此向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提出报告。
(三)独立的监管体系
1997年4月,工党在其竞选纲领中明确提出,要“保证职业有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贸工部国务部长艾恩·麦克卡特尼1997年6月17日在下议院说,用来建立这一体系的基本标准是“有效、独立和透明”,并且该体系应当涵盖会计职业的所有工作,而不仅限于公司审计、投资业务和破产清算三类。工党大选获胜后,新政府开始考虑如何能更好地实现这一承诺。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度自律的英国,公众利益的维护主要依靠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对会员资格和注册的控制;二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对会员的监管,包括制定道德准则和惩戒程序;三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制定和实施审计准则;四是对公司审计、投资业务和破产清算的规定。社会公众利益是否得到保护,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好坏。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的利益同社会公众不尽一致,社会公众不得不承受由此带来的风险,这是越来越多的人所不愿接受的事实,也是这次改革的根本所在。独立的监管体系涉及上述中的二、三两个方面,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认定、会员注册和培训仍然是会计师职业团体的职责。
建立独立的监管体系有两种基本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借助公司法的气力或通过新的立法途径;二是以会计职业团体的现有职责为基础的非立法途径。根据1989年公司法第46条,国务大臣可以要求建立一个法人团体来执行其对公司审计师(即从事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能。固然这样做有可能对建立独立于会计职业的监管体系产生,但监管范围仅限于公司审计师,无法实现对整个会计职业进行监管的承诺。通过立法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这一途径将使法定监管扩展到更为广泛的领域,如税务咨询、治理咨询等。但是,通过立法途径对会计职业进行监管,将在很大程度上否定行业自律,轻易引起会计职业团体的强烈不满。为了回应政府提出的改革意见,1998年3月,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提出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的建议。英国贸工部认可了这种方式,并在1998年11月公布了“会计职业独立的监管体系”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包括5个方面:(1)建立一个独立的基金会( Foundation),资金来源于会计职业团体。该委员会负责任命复核委员会(The Review Board)、审计实务委员会(Auditing Practice Board)、调查和惩戒委员会(Investigation and Discipline Board)。政府在1998年9月声明中以为,基金会同样有权任命道德准则委员会(Ethics Standards Board);(2)成立一个由非执业会计师占多数的复核委员会,以保证其独立性和促进外界对监管体系的参与。该委员会负责处理调查和惩戒委员会管辖范围之外的投诉、案件调查和惩戒事项。(3)改造审计委员会,其成员由基金会任命,包括“很大一部分独立于审计职业的成员”。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计准则。(4)成立一个道德准则委员会,其成员至少60%独立于会计职业界。该委员会负责制定道德准则。(5)成立一个调查和惩戒委员会,成员至少60%独立于会计职业界。该委员会负责查处重大违规案件。
英国贸工部基本上采纳了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受到了会计职业团体的欢迎。一个全新的独立的监管体系正呼之欲出,这是英国对其高度自律的会计职业进行的重大改革。
美国注册会计师治理模式
与英国的情况不同,美国对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要求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并非由会计职业团体直接负责。事实上,美国第一个会计职业团体——美国公共会计师协会(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ublic Accountants)最早期的活动之一,就是想法在纽约州获得法律认可。其活动结果是,纽约州于1896年通过一项提案——《对公共会计师职业的监管》,这是美国第一部关于会计职业监管的成文法。该法律规定,1890年1月1日之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免于注册会计师,之后需参加考试方能取得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