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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模式对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影响(2)

2017-09-18 01:06
导读:二、物权制度模式对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影响 (一)、物权客体与资产的关系 不管物权客体范围如何确定,物权的客体——物,与企业的资产存在高度关联

二、物权制度模式对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影响
(一)、物权客体与资产的关系
不管物权客体范围如何确定,物权的客体——物,与企业的资产存在高度关联性,甚至可以认为某些物权客体是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有些企业中是主要组成部分)。能够成为法律制度中的物权客体必须具备两个特质:⑴、作为物权法律关系客体的必须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和控制。这种支配和控制应当是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多数主体来说都可以达到的。这种支配和控制也不是单纯对实物的支配和控制,有时表现为对物权的观念性的支配和控制。日本学者我妻容认为:所有权最重要的作用已经不是利用物质客体,而是将其作为资本,利用资本获得利益(我妻容,1999)。同时这种支配和控制具有一定排他性,为某人所享有的具体物权不能同时成为他人同一具体物的同一具体权利。⑵、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并具有独立价值。没有独立价值的东西,也就不能单独被其他主体所接受,不能成为法律关系指向的客体(董立学,2005)。
会计中的资产也必须具备两个特质:⑴、能为会计主体所拥有和控制,也就是说资产跟物权客体一样,也有一定排他性。当然从会计角度来看,资产强调实质上的拥有和控制,而物权客体强调的是法律形式上的拥有和控制。但是资产的实质拥有和控制往往需要某种法律形式上拥有和控制的保护才能实现,法律拥有和控制形式一旦发生变化,资产的实质拥有和控制也将发生变化。⑵、能给会计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资产从本上来看就是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未来经济利益的实现在市场经济中最终的主要方式就是交易,也就是能满足人类的需要,且被其他主体接受,相当于物权客体的独立价值。这样看法学中物权客体与会计学中资产存在高度关联性,有些具体情况下甚至可以划等号。但物权客体与资产仍然属于不同的范畴,两者不能完全等同,这也是需要讨论物权制度对资产确认的影响,而不是决定作用的原因。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不同物权客体范围对资产确认计量的影响
法国民法的广义原则认为物权客体除有体物以外,还包含各种权利,这一概念涵盖了绝大部分的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的大部分和一些衍生金融工具也能被概括进来了。这些资产——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甚至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将受到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其拥有和控制形式。按照德国民法的狭义原则认为物权客体不包括权利,而只能包括有体物,这一概念不仅排除了应收款项,还排除了几乎全部的无形资产和衍生金融工具,这样物权制度只能调整企业资产中的有形资产。换而言之,资产的拥有和控制形式将遵守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一部分由物权制度规范,一部分由其他法律制度规范。瑞士民法对物权客体范围的界定介于法、德两国之间,认为一部分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有些权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三)、 物权变动模式对资产确认与计量的
学认为资产能为所拥有和控制,具有排它性,这说明会计上资产的产权界定依赖制度。物权客体涉及资产,物权制度的物权变动模式对资产产权界定有直接作用。资产产权界定的制度安排直接影响企业资产的相关活动,也就直接影响资产在会计上的确认和计量。法国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意味着只要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就买卖契约等原因形成的债权债务达成合意,相应的物权变动就成立了,资产的转移在法律形式上也就成立了。但按照德国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和瑞士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要在交付或登记之后才成立,也就是资产的转移要在交付或登记之后在法律形式上才成立。
物权客体范围影响资产拥有和控制形式,而物权变动模式制约资产取得和价值实现的形式,可以说物权制度模式对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有全面影响。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三、我国企业资产确认与计量对物权制度模式的选择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企业制度已经建立,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中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参与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企业作为独立主体与市场的其他主体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资产的转移。与企业资产有关的物在物权制度调整的物权客体中占有很大比重,物权制度模式的选择不能不考虑企业这一主体的要求。企业是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相互契约的节点,完整真实地提供企业资产的价值信息,也是会计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企业会计对资产的确认一般遵循经济实质,而计量一般遵循实际成本模式(即成本模式),现在也有学者倡导以公允价值为资产计量模式,在实际工作中公允价值计量也开始有所体现(如资产减值)。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更侧重说明资产的经济价值,这表明资产在计量也趋向于经济实质。但任何经济利益都必须以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保证(张学文,2003),资产的经济实质不仅在时效取决于物权制度,而且资产价值也受到物权制度的影响。笔者认为,会计核算和管理不应当仅仅考虑经济实质,还应当考虑法律制度的要求,尤其在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存在巨大差异时,单纯从经济实质出发设计会计核算和管理规则虽然能够在一定短的时间和情况下取得质量相对高的信息,但是从一个更长的时间和范围来看,经济利益要么花费更大的代价去以其他途径适应法律制度的要求,要么减少自身经济利益。具体到资产确认、计量,就不能不考虑物权制度的作用,也就是说我国企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特殊性,也应当成为物权制度模式选择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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