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制度模式对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影响(3)
2017-09-18 01:06
导读:物权客体和物权变动模式的主要原则要通过具体的物权制度安排才能最终作用到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我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三次,一下简称《草案》
物权客体和物权变动模式的主要原则要通过具体的物权制度安排才能最终作用到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我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三次,一下简称《草案》)已经公布,《草案》的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这说明我国在物权制度模式上基本继承瑞士民法模式,承认物包括有体物和一些法定的权利。
笔者认为,选择德国的模式比较适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来说,尽管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在概念上有一致性,都是企业未来经济利益,但是无形资产,尤其是衍生工具在确认标准和价值计量上与有形资产区别很大(谢诗芬,2004),本身就很难用统一的模式来解决,用两种不同的模式也许是一条比较好的解决途径。当前我国公司信息中关于资产确认和计量的主要是公司资产的价值被严重歪曲,尤其是企业的有体商品价值在公司大量的关联交易中被歪曲,对这些有体商品交易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形式来规范。比如,融资租赁的最后购买选择权的设立便是为租赁物权转换为所有权的补救办法,但这种解决办法依然存在不确定性,表现为两种物权在租赁物上的冲突,出租方仍然在最后承受更大的经济利益流失(梁上上,贝金欣,2005)。物权制度对租赁物上各种物权的合理安排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协调各种物权的冲突,从而提高租赁物的经济价值。我国公司关于权利等无体商品交易不多,对公司会计信息影响不大,相关的市场还处在发育成长的过程中,需要相对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不必与有体商品一样遵循严格的物权制度。所以从我国企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特性来看应当选择德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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