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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模式对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影响

2017-09-18 01:06
导读:会计论文毕业论文,物权制度模式对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影响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
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第三稿,这说明物权制度在我国趋于完备,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制度。物权制度的宗旨在于降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与效益。为实现这一目的,物权制度需要要明确界定主体物权,设定物权转移规则。物权制度作为法律必然会涉及到资产取得、出售等经济活动,因此,学界有必要不同物权制度模式对企业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差异,寻找会计上的解决办法,并力求使我国物权制度符合我国企业经济活动。

一、主要物权制度模式比较
调整财产权利与关系的法律制度有物权法与财产法两大类别(金可可,2005),英美法系采用的是财产法,物权法为大陆法系所采用。物权法是产生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经过利益主体多次博弈的相对均衡的结果,物权立法合乎我国经济规律法律传统,物权法具备制度的经济功能,我国物权立法体现了立法的效率原则(2005,林旭霞)。在大陆法系中对物权的客体和物权变动模式安排上也有所不同,突出代表的是《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对于物权客体范围的选择将决定企业资产以及资产权利受物权制度规范的范围,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将企业资产取得方式和价值实现途径。资产作为企业未来经济利益,其取得与实现方式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资产的确认及其计量,而资产是会计核算和管理的核心要素(龚光明,李晚金,2004),其他要素的确认与计量都可以追溯到资产的确认与计量。只有解决了资产的确认计量,会计信息才能真正成为“有用”的信息,所以应该重点关注物权制度的客体范围与物权变动模式。
(一)、物权客体范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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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客体范围上,《法国民法典》采用的是广义的物的概念,依据该法典第526条和第529条的规定动产和不动产范围除有体物外,还包括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以请求偿还到期款项或动产为目的的债权及诉权、、商业或产业公司的股份,以及对国家或个人所有永久定期金或终身定期金收受权。《瑞士民法典》也明确规定某些权利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德国民法典》对物作出了狭义的界定,该法典第一篇第二章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物为有体物”,这就意味权利等等无体事物不再属于物的范围。物权客体范围决定了物权制度的规则的适用范围,解决哪些事物成为物权制度调整对象的。
(二)、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
在物权变动模式为安排上,《法国民法典》确立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仅凭当事人的债权合意即可完成,交付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一旦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转移,使债权人成为所有人。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背公共秩序,则有关所有权转让的条款有效。《德国民法典》确立了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要依据独立于债权契约而独立存在的物权合意和交付登记而发生,该法典认为物权的变动不能因为买卖契约的成立而直接发生,甚至不能认为其完全是因为交付或登记的事实而引起,物权的变动必须基于双方之间关于物权变动的“合意”再加上交付或登记的“外部形式”才能发生,也就是说物权变动独立于债权意思(Wacke,孙宪忠,2001)。《瑞士民法典》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认为物权因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基础之上的交付或登记而发生,瑞士民法不承认在债权合意之外还存在一个独立的物权合意,也否认当事人的债权合意本身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而强调交付和登记对于物权变动所发生的作用。以物权变动模式为基础,不仅形成物权转移规范,而且也形成协调同一物上多个物权冲突协调的规范。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物权客体模式和物权变动模式两者间存在紧密联系。可以这样来看,法国民法所奉行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其坚持广义物权客体范围的必然选择。广义物权包括许多无体物,即没有有形物体,如权利,也无法实现物的交付,不存在单独的“物权变动合意”,物权转移也只能主要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米健,2004)。德国民法认为物权客体是有体物,所以要求把交付或登记的外在形式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又因为有体物可以独立于主体间债的关系而存在,所以要求当事人就物权变动达成合意。瑞士民法认为可以单独存在的权利能够成为物,所以把交付或登记的外在形式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同时否认存在独立的物权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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