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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顺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构成人员三者之间的关系。
行政主体应当是行政权的归属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应的另一方主体,是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人格。行政机关只是行政主体的内部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手段和工具,其行为后果最终归属于行政主体。因而,行政主体同行政机关之间并不等同于代理行为中两个独立立法律人格之间的关系。同时,机关本身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也不能自为一定行为,而有赖于表现机关行为的自然人,即行政机关构成人员。纯粹法学家克尔生(Hans Kelsen)等人将其称为“机关担当者”(Organtraeger),佐佐木一等人将其称为“机关体”。[15]我国行政法学中也有类似的概念,如“行政人”、[16]“行政职权人”[17]等,其中以胡建淼在其所著《行政法学》中对“行政人”的研究最为详细、透彻。理顺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确它们各自的法律地位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地研究行政主体理论。
行政主体理论作为行政法学基本理论之一,对整个行政法学体系发挥着基础性的整合作用,是其它理论构建的前提和基础。从何种高度来研究行政权力的归属者,直接影响着行政主体的定位、行政权力的行使及行政责任的归属。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地研究行体主体,不仅是这一理论本身的需要,也是整个行政法学研究的需要,它要求我们不仅要从公、私法的共性出发,借助私法的方法来研究,也要在静态的组织体系中研究;不仅要从行政权力外部作用上,也要从行政主体内部构造中进一步丰富、完善行政主体的理论。
注释:
[1]Harmut Maurer:《德国一般行政法》,高家伟译,中国政法大学教学参考资料。
[2] 王名扬:《德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8页。
[3] Harmut Maurer《德国一般行政法》,高家伟译,中国政法大学教学参考资料。
[4](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页。
[5](台)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第106页。
[6]Harmut Maurer:《德国一般行政法》,高家伟译,中国政法大学教学参考资料。
[7](台)涂怀莹:《行政法原理》,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修订4版,第209页。
[8]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6页。
[9] Harmut Maurer:《德国一般行政法》,高家伟译,中国政法大学教学参考资料。
[10]张尚(族+鸟,上下结构)、张树义:《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7页。
[11]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518页。
[12]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r7年修订版,第35页。
[13]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页。
[14]应松年、薛刚凌:《行政组织法与依法行政》,《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15](台)涂怀莹:《行政法原理》,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修订4版,第217页。
[16]胡建森:《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页。
[17]于绍元、何乃忠:《行政行为概论》,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