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执行体制学毕业论文
2013-10-21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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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初一道顺序,与侦查、起诉、审
刑事执行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初一道顺序,与侦查、起诉、审讯活动一同,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全部内容。没有刑事执行活动,刑事诉讼活动的绝大局部内容就得不到最终落实,成为无后果、有意义的活动。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刑罚执行机关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担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使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停止,以到达刑事司法活动惩罚立功,保证人权,预防和增加立功的最终目的。
刑事执行具有共同的位置和作用:一方面,刑事执行以失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为根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自然延伸;另一方面,刑事执行也是对刑事审讯后果的检验。
补偿刑诉法存在的缺憾
依据在下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则,监狱和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假如以为判决确有错误或许罪犯提出申述,该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许原判人民法院处置,检察院或许法院该当及时处置。罪犯在服刑时期确有悔改或许犯罪表现,该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报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以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该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该当在规则期限内重新组成合议庭停止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罪犯在服刑时期又立功的,或许发现了判决的时分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置。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度专门的法律监视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能否合法实行监视。假如发现有守法的状况,该当告诉执行机关纠正。监狱发如今押罪犯脱逃,该当及时将其抓获,不能及时抓获的,该当立刻告诉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担任追捕,监狱亲密配合。
刑罚执行机关的独立位置和专业化是其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担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和根底,因而,合理、迷信的刑事执行体制非常重要。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自新中国成立至1983年6月,除了一般刑种在一般时期由其他机关执行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在的刑罚根本上都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于这种刑事执行体制已难以顺应新时期刑罚执行任务的需求,1983年地方决议将劳改、劳教任务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1983年6月9日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地方将劳改、劳教任务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则》指出,地方决议将劳改、劳教任务全部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一是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照党和国度关于指导机构适当分权的肉体,实行由公安机关担任侦查、拘留、预审,由司法行政机关担任改造。
二是有利于增强对劳改、劳教任务的指导。公安机关指导劳改、劳教任务是很有成果的,但由于义务过于繁重,往往统筹不及,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后,可以摆到重要地位上,增强改造教育任务。
三是有利于使公安机关集中精神抓好国际平安捍卫任务和社会治安任务。
四是有利于更好地纠正办案中能够发作的过失,增强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在下国刑事执行体制的第一次严重变革,停顿顺利,效果明显。
1979年公布的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停止刑事诉讼,该当分工担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正确无效地执行法律。”由于事先刑罚执行权辨别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行使,劳改机关(监狱)属于公安机关的一局部,上述规则自然包括了刑罚执行机关。但是自1983年6月劳改机关由公安部门划归司法行政部门之后,状况就发作了变化。原来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担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曾经变成公、检、法、司四机关,分工担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可是1996年作出严重修正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对此停止修正和补充,这显然是个疏漏。希望行将启动的新一轮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可以补偿这一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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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社区刑罚的劣势
在下国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中都有关于社区刑罚的规则,其适用对象包括以下五种人:被判处控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
政治权益在社区服刑的罪犯,与目前社区矫正的对象是一样的。对这五种罪犯适用的刑罚是社区刑罚,对这五种适用社区刑罚的罪犯停止监视管理、教育改造,在在下国也是有法可依的,在下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有明白的规则,上述五种罪犯全部由公安机关执行、调查和监视。
但存在缺陷是:一是法律规则过于复杂,笼统粗糙,理论中难以操作。二是作为社区刑罚执行机关的公安机关,由于担负着极端繁重的其他义务,而经常得空顾及对这五种罪犯的刑罚执行、调查和监视,从而使得对这五种社区刑罚的执行流于方式。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社区刑罚的劣势难以发扬,因而新一轮的刑事执行体制变革势在必行。
由于实际的宣传,更由于理想的需求,使得中国官方开端思索尝试推行社区矫正。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结合散布了《关于展开社区矫正试点任务的告诉》,确定自2003年起,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展开社区矫正试点任务。后来范围逐渐扩展到全国27个省(区、市),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效果明显。上述《告诉》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担任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展开社区矫正试点任务,街道、乡镇司法所详细承当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任务。公安机关则是依法实行有关法律顺序(以便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的有关规则衔接),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展开社区矫正试点任务。2010年11月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目前27个省(区、市)司法厅(局)成立了相应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当然,社区刑罚和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不再由公安机关行使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不再承当任何社区刑罚的监视管理职责。公安机关是在下国次要的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因此社区矫正的实行依然需求公安机关的配合参与。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控制、缓刑、假释的规则中都不再规则由公安机关担任监管,而是笼统地规则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行将启动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及未来要制定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刑罚和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作出明白的规则,将社区刑罚与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契合社区矫正情势开展的需求,契合刑罚执行体制迷信化规律,契合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