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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法律地位刍议学毕业论文网

2013-10-24 01:09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死者法律地位刍议学毕业论文网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一、成绩的提出  原本,自然人的主体资历终于自然人的死亡是
一、成绩的提出

  原本,自然人的主体资历终于自然人的死亡是自然人主体资历制度的根本原理和规则。但是在自然人死后,其生前的姓名、肖像、声誉、隐私、抽象以及著作权中的肉体权益等死者生前的人身权益应该如何被维护并合理应用呢?这一成绩引发了国际外关于死者之法律位置——亦即死者能否依然拥有相应的主体资历和权益——成绩上的争议。

  在在下国民法学界,就死者能否享有人身权(乃至死者能否享有主体资历)的争论而言,次要存在“死者权益维护讲”、“死者法益维护讲”、“人格利益承继讲”、“远亲属权益维护讲”、“死者生命痕迹维护讲”、 “远亲属利益关联讲”等观念。其中,“远亲属权益维护讲”最具压服力,为本文所赞成。依据该讲,只需停止恰当的法律解释,就可以在遵照“死者丧失权益才能”这一民法根本原理的前提下,在别人损害死者生后人身权益时,对死者远亲属给予充沛和合理的法律维护;另一方面,在法律上没有必要给予死者的生后人身权益以独立的维护,比方,可以经过社会本身的良好机制(而非经过确立死者的“声誉权”)来维护对死者的合理评价,而假如供认死者享有人身权(乃至享有相应的权益才能)则会在实际上和理论上形成诸多难题和混乱,所以,死者并不享有相应的人身权,死者并无权益才能的原理和制度也就依然是合理的。

  无独有偶,国外也存在触及死者法律位置的法律成绩,除了损害死者生前的声誉和机密等所触及的死者能否享有人格权的成绩以外,有关维护和应用死者(生前)的抽象所触及的死者的抽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成绩也是法律界人士争论的一个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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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象权(right of publicity)指自然人将其姓名、肖像、声响以及其它足以辨认其身份或抽象的要素或特征,应用在商业上,从而取得经济利益的权益。第三人未经自己赞同,私自在商业上运用自己的身份或抽象要素,即损害了自己的抽象权。

  抽象权得以发生和开展的一个重要理想本源是:由于当代数字(影像摄制)技术的开展,已逝名人(尤其是影视明星)可以经过这种技术重新呈现在银幕上,关于摄制方来讲,这样做就不会发生大笔上演薪酬以及其他因上演事宜所致的种种烦琐。这就发生了相应的法律成绩:数字影像摄制技术能够进犯已故明星的抽象权,或许在加拿大会惹起“滥用人格(misappropriation of personality)”的侵权行为。假如这种抽象权或人格权可以在权益人死后遗留给其承继人(或许讲抽象权可以被“承继”),就存在着可以向名人之数字抽象的制造者要求赔偿的受益方;假如不存在死者的权益(post-mortem rights)(或许讲抽象权不能被“承继”),则演员的数字影像在其死后就属于公共财富(public domain),就可以允许数字影像制造者有自在举动权。

  在此需求强调的是,在国外的抽象权制度和学讲中,抽象权的“可承继性(inheritability)”成绩同时触及能否供认死者依然享无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的成绩。简言之,假如以为自然人的抽象权在权益人死后不会发作能否可以持续存在的成绩,实践上就是以为死者不享有权益,因此抽象权随着权益人的死亡而消灭。假如以为自然人的抽象权可以在权益人死后遗留给其承继人(或许讲抽象权可以被“承继”),或许规则抽象权在权益人死亡后还可以存续一活期限的,实践上往往就是以为,死者依然可以享无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死者的承继人只不过是在替代死者“行使”这种权益,本文以下引见的美国成文法、加拿大成文法中的相关制度以及牙买加普通法和法国1997年的相关判例都证明了这一点。所以,俺们不能把有关“抽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可以承继(publicity/personality rights are descendible)”的法律规则(或学术观念)一概了解为“抽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的主体由已故的权益人变卦为死者的承继人”(就像了解死者遗产的“承继”那样),这一点不可不察!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所以,国外有关死者的抽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的法律规则、判例和学讲首先触及已故名人能否享无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的成绩,同时也就触及死者能否依然享有权益乃至主体位置的成绩。

  本文上面就首先引见英美法和大陆法诸国在死者之抽象权或人格权成绩上的相关制度和观念,然后再以上述死者法律位置成绩上的“远亲属权益维护讲”为立论根据来剖析这些制度和观念所触及的死者能否依然享有权益(以及主体资历)的成绩。

  二、国外触及死者之法律位置的权益制度简介:以抽象权制度为主的调查

  (一)美国有关死者之抽象权的制度

  美国法院创建了基于团体抽象(likeness)的抽象权,以维护其免于蒙受第三人的商业性应用。法院在开展抽象权制度时,自在地类推财富法、隐私权法、著作权法等来设计抽象权的规则。美国的一些州如今既经过普通法也经过制定法认可了自然人死后的抽象权。

  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的电影制造中心,关于已故电影明星的最重要的法律维护也是加州民法典提供的。 1999年经过的《Astaire名人维护法》(Astaire Celebrity Protection Act)修正了加州民法典的做法,在两个次要方面扩展了对“已故名人之权益(deceased celebrities’ rights)”的维护。首先,该法将死者抽象权的存续期限从死后50年扩展到70年。其次,依据该法,不管在有关名人死亡时其后嗣住所能否在加州,只需违背该法的行为发作在加州,死者的后嗣都有诉讼资历。不过,该法也在文娱、戏剧、文学或音乐作品方面规则了豁免,经过罗列阐明该法仅制止对死者抽象的商业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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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美国目前也有其他的州在立法上明白规则了抽象权在权益人死后的存续时期,比方,奥克拉合马州为100年,德克萨斯州为50年,佛罗里达州为40年,维吉尼亚州为20年,田纳西州为10年(但若抽象权被应用则可以延展维护时期)。

  (二)加拿大有关死者之人格权的制度

  1.加拿大普通法上的状况

  加拿大应用了“滥用人格”的侵权制度作为维护名人抽象权的根本手腕。据此,加拿大确立了死者人格权制度来维护名人死后的抽象不被滥用。

  在Gould Estate v. Stoddart Publishing Co.一案中,已故钢琴家Glenn Gould的照片被运用在其未经受权的传记中。虽然上诉法院最终间接基于进犯著作权(而非滥用人格)判决了此案,但就死者能否享有人格权这一成绩而言,法院以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ritish Columbia)的《隐私权法》、纽芬兰省(Newfoundland)的《隐私权法》和萨斯喀彻温省(Saskatchewan)的《隐私权法》不供认死者之人格权的成文法并未影响到普通法,普通法中的滥用人格制度不应遭到成文法的影响。所以,死者依然可以享有应予维护的抽象权。值得留意的是,在该案中,法院逃避了死者抽象权确实切存续时期的成绩,不过,法院提出,假如存在此等存续时期,它一定要比Gould曾经逝世的14年日子长。

  2.加拿大成文法对已故名人的维护

  (1)商标法

  《加拿大商标法》向来维护名人的抽象。不过,该法第9节第1条第10款明白限制了关于与生者的肖像、签名等人格利益类似的商标的维护,这一款是常常用到的。就死者之人格利益的维护而言,该法第9节第1条第11款制止创设由“任何生者的或已故但未逾30年之死者的肖像(Portrait)或签名”构成的商标。

  (2)隐私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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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尼托巴省是独一一个没有在其《隐私权法》中明白规则对自然人人格权的维护终结于自然人的死亡的省份,该《隐私权法》也关注进犯隐私权关于受益人之家庭带来的影响,据此,该法规则隐私权是可以承继的。不过,该法同时限制了死者之隐私权的存续时期,申言之,受益者/死者的隐私权仅可扩展一代,即死者的子女可以行使该权益,孙子女则不可。

  《魁北克民法典》第3条明白规则人格权不能转让。不过,该法典已经明白规则隐私权可因死亡而移转,第35条规则:“除了法律的受权,任何人不能在未经得自己或其承继人赞同时进犯别人的隐私。” B.W. Gray 和David Collins等学者指出,依据魁北克的法律,在自然人死后发作的诉讼中,死者的承继人可以代表死者恳求赔偿。他们还以为,《魁北克民法典》第35条也可以适用于自然人死后发作的损害死者声誉的情形。这种关于死者权益的维护即便不能由死者的一切后代来施行,也至多应由其远亲属来施行。

  在加拿大法律界人士David Collins看来,马尼托巴省和魁北克省的法定的死者隐私权制度也许仅适用于商业性应用死者隐私的场所。

  (三)牙买加普通法对死者之人格权的维护

  在一切普通法国度,司法上最坚决地支持有关死者人格滥用制度的判决也许就是由牙买加初等法院作出的。在Robert Marley Foundation v. Dino Michelle Ltd.一案中,法院确认了施加于已故音乐家Bob Marley的面部抽象的侵权行为。Clarke J.以为,当Marley的面部抽象被商业性天时用时,他(生前)的良好志愿(goodwill)就被进犯了。法院也声称Bob Marley享有运用其姓名、抽象和肖像的专属权,该权益可以商业性天时用,且在Marley死后依然存在。这个案例被寄予了普遍影响该国国际法院的厚望。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上述判例的支持者以为,正如自然人生前商业性天时用其肖像的才能是一种财富权,死后也该当是一样的。否则,名人活着时签署的现存合同的价值就要大打折扣了,换言之,名人生前所签合同能够不会给他带来多大收益,由于有些想运用其抽象的商人(如电影公司)会抱着“活着请不起,那就等你死”的想法,等名人死后无偿使用他的抽象。

  (四)法国的抽象权制度

  总体上看,法国法院以为抽象权兼有人格权和财富权的属性。抽象权的可承继性成绩在法国抽象权制度中不断存在争议,这一成绩同时触及死者能否依然可以享无形象权的成绩。在最后否认抽象权的可承继性当前,法国法院最初看起来是转向认可该权益可以承继的观念了。

  1.以为死者不享无形象权因此认定该权益不能承继的判例

  在Societe Bonnet v. Societe Cashart United Diffusion Moderne一案中,法院以为:抽象权是一种人格权,随着权益人的逝世而终结。死者的承继人有权基于本人对死者的追想遭到损害的理由而支持别人对死者抽象的未经受权的运用,但他们不能将此等权益给与第三人。所以,没有死者或其承继人的在先赞同,不得商业性天时用死者的抽象。

  虽然否认抽象权之可承继性的根本缘由是该权益只属于在世的人,但死者的承继人可以关于滥用死者生前或临死时之抽象的第三人主张本人的人格权则是不断被供认的。法院确认了死者的亲属可制止别人获得和运用其亲戚临死之抽象的权益,以维护本人关于死者的追想。

  2.以为死者享无形象权因此认定该权益可以承继的判例

  在1997年发作的Bertand Blier et Brigitte Blier v. BNP, EURO RSCG France, Gaumont et Annette Blier一案中,法院则明白以为死者可以享有权益。该案触及已故扮演艺术家之邻接权可以承继的法律规则——《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 212-2条,依据该条,扮演艺术家的其姓名、扮演身份和扮演受尊重的权益可以由其承继人承继,以确保已故艺术家的扮演和对死者的留念失掉维护。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对这一条规则作了如下解释:“已故艺术家之扮演和人们的留念遭到尊重之权益的可承继性基于‘死者延续准绳(the principle of a continuation of the defunct)’。因而,承继人不可以为了维护他希望人们所取得的他的抽象,而为了他本人的利益来行使该权益,他仅可以为了已故艺术家的利益来行使该权益。”据此,法院明白认定了死者依然享无形象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死者抽象权(或死者人格权)制度和学讲之剖析

  (一)死者不应享无形象权(或人格权)——以“远亲属权益维护讲”为立论根据

  经过调查上述国外抽象权(或与死者相关的人格权——如加拿大成文法中的相关制度)制度和学讲的概略,可以看到,能否可以自在地商业性天时用已故名人(尤其是影视明星)的抽象,是确立抽象权制度(或规则与死者相关的人格权制度)以及判别其可承继性成绩的一个重要缘由。而抽象权(或相关的人格权)能否具有可承继性,换言之,抽象权(或相关的人格权)能否可以出于维护已故权益人的人格利益的缘由而持续由权益人的承继人来行使,特别是,抽象权中包括的财富权(亦即答应别人商业性地运用其抽象的权益)能否可以持续由已故名人的承继人来行使,就成为抽象权制度争论的一个焦点。

  实践上,讨论抽象权(或相关的人格权)的可承继性成绩,无非是要在应用死者生前抽象(或相关的人格利益)的相关主体(如电影公司等商事主体和科技、艺术任务者)和死者的承继人之间达成某种利益均衡的政策考量的表现。申言之,假如已故名人生前商业性天时用或行使过其抽象权(或相关的人格权),则此等商业应用的收益能够会作为一局部遗产而被其承继人承继。假如名人生前并未商业性天时用过其抽象,在其死亡时假如其抽象权(或相关的人格权,如法国法中扮演艺术家的肉体权益)就随之消灭了,不能由其承继人来行使,则假如某个商事主体(如电影公司)商业性天时用了该名人的生前抽象(制造死者的“活生生的”数字抽象也是基于对其生前抽象的应用才干完成)并且取得了巨额利润(由于制造数字抽象很能够要比真人上演的本钱更低、效率更高),而已故名人的承继人只能眼巴巴看着“肥水流到外人田”,那么,这对该名人的承继人来讲,能够就是不太公道的。同理,应用死者生前抽象(或相关的人格利益)的权益一概由死者的后代垄断,也不合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为什么‘鲁迅’名字的商业价值只该当由鲁迅的亲属独占?无论如何,这是一个需求充沛论证的成绩,死者亲属绝不存在‘当然’该当承继的理由。”所以,抽象权(或相关的人格权)的可承继性成绩以及可以承继的抽象权(或相关的人格权)的存续时期成绩还是针对着如何均衡理想法律主体之间的利益的成绩而发生,而不是针对着死者的法律主体位置不灭、如何维护死者本身的权益的成绩而发生。本文的这一结论可以失掉上述国外抽象权制度中的一些规则和判例的支持,兹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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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法国的Societe Bonnet v. Societe Cashart United Diffusion Moderne一案中,法院以为:自然人的抽象权因权益人的死亡而消灭,所以,否认抽象权之可承继性的根本缘由是该权益只属于在世的人。不过,法院确认了死者亲属基于维护本人对死者的追想而制止别人获得和运用其亲戚临死之抽象的权益,并以为这是死者亲属的人格权。法院的这一观念显然就是在维护死者生前/临死抽象成绩上的“远亲属利维护讲”的表现!

  二、加拿大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纽芬兰省和萨斯喀彻温省的《隐私权法》不供认自然人死后的人格权。这显然与死者因丧失主体资历而丧失享有任何权益之能够的原理相分歧。

  三、美国一些州关于自然人死后抽象权之存续时期的规则,《加拿大商标法》第9节第1条第11款关于自然人死后30年内其生前肖像和签名不得构成商标的规则,以及加拿大马尼托巴省的隐私权法关于自然人死后隐私权的存续时期所受限制的规则,不应了解为就是供认了死者有一定年限的主体资历(因此还能享有相应的抽象权和人格权),否则就会在逻辑上发生无法答复的一个成绩:死者为何在死了若干年内有主体资历,过了这个期限又没了呢?难道过几十年相当于再“死”一次,“彻底”死了,所以又一次“彻底丧失”了主体资历?

  所以,所谓“死者之抽象权(或人格权)”的提法,只是一个方便的讲法,是为他人划定举动边界(亦即任何别人都不得滥用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而为本人牟利)的讲法,此等“权益”范围并不包括“主体利益”的要素,由于死者并没有本身的“利益”可言,因此完全不能和原本意义上的“权益”范围相提并论,反倒是只要为他人划定了义务的意涵!所以,所谓“维护死者的抽象权(或人格权)”的本质目的应该是为了避免理想中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不顾死者之承继人(或后代)的情感、尊严和利益相关性,经过滥用死者的(生前)抽象来为本人谋取利益,同时维护死者之承继人的应有利益和可以应用死者(生前)抽象的商人和艺术家之应有利益之间的均衡,而不是要维护应该属于死者的什么“利益”。如前所述,美国加州法院不情愿在许多(第三人)非出于商业目的运用死者抽象的情形(如戏剧和文学作品中)供认死者的抽象权,David Collins以为加拿大马尼托巴省和魁北克省的法定的死者隐私权制度也许仅适用于商业性应用死者隐私的场所,这都可以标明:相关法院和立法者之所以供认“死者之抽象权(或隐私权)”,本质上就是为了在应用死者抽象失掉经济利益的成绩上维护死者之承继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而不是要维护死者本身的“经济利益”或“肉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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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还可以想象,应用一个无亲无故、没有承继人的已故明星的生前抽象制造新电影,也不会发生所谓死者抽象权的维护及其可承继性成绩。

  (二)对认可死者抽象权(或死者人格权)之制度和观念的反思

  1.对牙买加和加拿大的“死者人格权”制度的反思

  关于牙买加普通法的坚决立场——自然人生前商业性天时用其肖像的才能是一种财富权,而死后也该当是一样的——而言,假如将该立场了解为是在坚决地支持死者拥无形象权(因此有权益才能)这一逻辑,否则会发生前述在下国学者提出的“远亲属权益维护讲”所罗列的诸多难以处理的逻辑成绩和操作妨碍,就像上面对《魁北克民法典》原35条之规则和相关人士之观念的剖析一样。

  关于《魁北克民法典》原第35条的规则(“除了法律的受权,任何人不能在未经得自己或其承继人赞同时进犯别人的隐私”)以及B.W. Gray提出(David Collins亦赞成)的观念——死者的承继人(即便不是死者的一切后代,至多也是死者远亲属)可以依据该条规则代表死者来维护死者的隐私权和声誉权——而言,这种立法例和学讲显然与在下国学者在死者生后人身权益维护成绩上提出的“死者权益维护讲”如出一辙。所以,这种观念异样会发生本文所赞成的“远亲属权益维护讲”提出的如下疑问:假如死者享有隐私权、声誉权(因此有相应的权益才能),那么假如将死者的法定代理人限定在死者的远亲属,则面临这样的成绩——虽然可以以为准绳上远亲属是最情愿维护死者权益的人,但既然维护的对象是死者本身的隐私权(以及声誉权)而非其远亲属的权益,就该当对一切的死者设定一个相反的维护期限,甚至直到其没有后代时也要由政府设立相应的维权机构。此外,还需求设立死者权益维护人在意见不一时的顺序或投票机制,以及在死者远亲属没有才能或不愿维护死者权益时的维护人改换机制。即便死者权益的维护人的成绩处理了,在损害死者权益引发的详细裁判中又会发生如下成绩:损害死者的隐私权(以及声誉权)不能够给死者带来财富损害和肉体苦楚(由于死者没有感知才能,也没有享有财富权的必要),故此关于死者的财富损害赔偿和肉体损害赔偿都是不存在的。另外,也不能够向死者赔礼抱歉。所以,即便以为上述立法确立了死者的隐私权(以及声誉权),损害死者此等权益的诉讼大约就只能要求中止损害。即便死者远亲属蒙受了宏大的肉体苦楚,本身声誉和尊严也遭到损害,却无法取得任何法律救援。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不过,值得留意的是,《魁北克民法典》在2002年的修订涉及了上述第35条,如今的《魁北克民法典》第35条第2款规则:“除法律受权外,未经自己赞同,任何人不得进犯别人私生活(privacy)。”显然,该条规则不再认可死者的承继人可以代表死者来维护死者的隐私权,这一修正显然更契合逻辑,更利于操作。

  2.对法国的认可“死者抽象权”之判例的反思

  关于法国1997年Bertand Blier et Brigitte Blier v. BNP, EURO RSCG France, Gaumont et Annette Blier一案中法院的如下解释——已故艺术家之扮演和人们的留念遭到尊重之权益的可承继性基于“死者延续准绳”,因而,承继人不可以为了他本人的利益来行使该权益,而仅可以为了已故艺术家的利益来行使该权益——该如何看法呢?

  本文以为,该法院对法国知识产权法第L 212-2条的这种解释与在下国学者在死者生后人身权益维护成绩上提出的“死者权益维护讲”不约而同,真可谓是在版权中的肉体权益维护成绩上的“死者权益维护讲”了!这种观念当然也会招致逻辑和操作上的成绩。试想,依照该法院的逻辑,既然扮演艺术家的肉体权益在其死后是依据“死者延续准绳”才由其承继人行使的,既然承继人仅可以为了死者的利益(死者还有“利益”!)而不能为了本人的利益来行使该权益,那么,假如承继人并没有“为了已故艺术家的利益”来行使该权益,则死者会蒙受何种损害,是肉体上的苦楚,还是财富损失?显然都不是。但是,承继人显然没有尽到“为了已故艺术家的利益”来行使权益的职责,那么,他应不应该承当某种法律责任?假如应该,则该承当何种责任(金钱财富损害赔归还是肉体损害赔偿)?应该向谁承当?基于最根本的法理,总不能向本人承当吧,但是依照承继人又是死者权益的“承继”者的观念,有了责任又能向哪个别人承当呢?可见,假如以为承继人是在代表死者的利益而行使死者“延续”上去的肉体权益(就像中国著作权制度中规则的由相关主体“行使死者的宣布权”一样),会招致诸多自相矛盾的推论。这都是1997年判决所持的“死者权益维护讲”无法自相矛盾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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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文看来,对《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212-2条的规则,似乎可以这样了解:已故艺术家的肉体权益丧失,但是其远亲属或后代有担任维护已故艺术家生前作品/扮演之完好性的特殊义务,也享有相应的符合公序良俗准绳下的应用死者之生前抽象的权益;而其别人则负有不损害已故艺术家生前作品之完好性的普通义务,也享有相应的符合公序良俗准绳下的应用死者之生前作品/扮演——亦即在可以合理应用死者生前作品/扮演的范畴内举动——的权益,以及基于死者的承继人的合理答应而举动的权益。至多,该条第1款和第3款的措辞——扮演艺术者对其姓名、扮演身份和扮演享有的受尊重权“可因维护扮演及对亡者的留念转移至其承继人”——标明:需求维护的乃是死者生前的扮演和大众对死者的追想,这完全可以了解为是关于一种客观现实(死者生前的扮演及其抽象是一种客观存在)和公共次序/社会利益的维护,而不是对虚无缥缈的死者之“利益”的维护。

  四、结论

  综上,死者不是世俗利益的归属者,也不具有自在意志;确立死者的权益(这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死者以主体资历)会在民法实际和制度上形成逻辑抵触和操作妨碍,并会不合理地限制生者的(言论)自在、糜费社会资源。所以,在死者生后人身权益的维护成绩上,不应赞同赋予死者以权益(以及相应的主体资历)的观念,而应赞同“远亲属利益维护讲”并坚持相应的均衡相关法律主体(当然不包括死者)之利益的立场,这一点在触及死者法律位置成绩的自然人抽象权制度上也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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