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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过失罪与刑的改良学毕业论文

2013-10-29 01:33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浅谈医疗过失罪与刑的改良学毕业论文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医疗范畴的过失立功并非普通的过失立功,次要
      医疗范畴的过失立功并非普通的过失立功,次要是由于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是治病救人的医务人员。可见,医疗过失属于业务过失。一方面,虽然只能够构成过失立功,但是由于医疗行为间接作用于患者的生命和安康,并且是人们必需承受的医治活动,所以,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
  另一方面,众所周知,医疗行为具有高度救援性、高度风险性、高度专业性的特性,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务必思索医疗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利益。因而,如何均衡群众患者、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三者的利益关系,是一个在法治的、调和的、风险的社会之中极富理想性和应战性的课题。在世界范围内,业务过失立功在整个过失立功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而,在立法层面,无论就在下国刑法,抑或境外刑法而言,医疗过失立功是医事立功的中心组成局部。境外刑法多以业务过失致人轻伤、死亡立功来认定医疗过失行为。在下国际地刑法规则了医疗事故罪,但是却存在法益归属不准、刑罚设置单调的缺陷。在实际研讨方面,德国、日本曾经构成了规模,并具有相当的深度。在风险社会下、在新兴的生命科技的浪潮中,在下国际地的研讨尚需求深化,以期构成迷信的、调和的罪责刑体系,并可以化解诸多抵触,尽量防止呈现医患关系高度紧张的场面。因而,笔者以为,应该对罪刑的配置和刑事顺序停止如下改进。
  一、罪的改进。
  (一)调整类罪的设置。
  俺们晓得,在边疆现行刑法典之中“,危害公共卫生罪”
  是归属于“妨害社会管理次序罪”的。但是,笔者以为,该类罪触及的一切罪名应该从“妨害社会管理次序罪”之中别离出来,列入“危害公共平安罪”之中,缘由如下:一则,从罪名下去看,上述立功次要进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安康权,即触及不特定少数人的生命和安康平安,而非“社会管理次序”,由于“妨害社会管理次序罪”这一类罪的法益多表现为国度正常的管理活动,故该法益无法无效地涵盖“不特定少数人的生命和安康平安”。二则,在古代的风险社会之中,公共卫生范畴的风险尤为突出,严重地危害和要挟了公民的生命和安康。笔者以为,将上述立功置于“妨害社会管理次序罪”之下,并不能明晰、明白地向公民宣告,哪些行为是刑法所制止的。试想,假如公民不晓得本人曾经被立功行为所损害,公民就能够不会去告发,进而无法失掉刑法的救援。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缘由就在于,在普通人的知识外面“,妨害社会管理次序”是进犯国度利益的行为,似乎和公民的生命权、安康权没有多大关联。
  (二)扩大立功主体的范围。
  在理论中,较为罕见的医患纠纷是因医疗事故惹起的。而患者及其家眷通常不只对当值医务人员的行为有异议,而且对医疗机构的担任人的处置行为也有质疑,由于医疗机构的担任人在医疗事故中时常扮演指挥者的角色,或许存在监视过失的行为。换句话讲,即使医疗机构的担任人存在监视过失,医疗机构也不会承当刑事责任,即不会被处以罚金刑。缘由就在于,依据在下国际地刑法第30条的规则,单位立功必需由刑法分则明文规则。所以,医疗机构不只不承当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也不承当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但是,这种后果能否合理呢?很分明,医疗机构担任人的行为是代表医疗机构的,发作了医疗事故之后,只处分担任人,实践上是等于将单位的责任转嫁给团体承当。假如添加医疗机构为“医疗事故罪”的立功主体,将有利于医疗机构的自律,增加医疗事故的发作。
  (三)树立前科消灭制度。
  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在下国的刑事法律并未规则。在实际界,较为适宜的界定是,前科消灭是指已经受过法院有罪宣告或被断定有罪的人在具有法定条件时,国度抹消其立功记载,使其在标准上的不利益形态消逝,恢复正常法律位置的一种刑事制度[1]。
  笔者以为,关于医疗过失行为,一方面,需求保存立功和刑罚,即当严则严,毕竟医疗行为掌控了公民的生命和安康,必需紧密医疗过失立功的刑事法网,这是人权保证的题中应有之义。另一方面,也有必要给一局部满足消灭前科条件的医务人员寻觅出口,防止给这局部医务人员形成宏大的心思恐慌,给医疗卫惹事业的安康开展形成冲击。因而,树立医务人员立功前科消灭制度是必要的,对契合一定条件且没有理想风险的医务人员,允许其戴罪犯罪。确有犯罪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立功论处。这便是当宽则宽的表现。当然,树立前科消灭制度还有如下的理由: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第一,在下国刑法中实则存在前科消灭制度。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则,“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理想风险宣告缓刑的立功军人,允许其戴罪犯罪,确有犯罪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立功论处。”换句话讲,这是内生于在下国刑法典的,并不需求经过法律移植等途径从境外引进。既然,国际有土壤,为何不过度地停止开拓?
  第二,医疗行为的特殊风险性。医疗风险是古代风险社会之中不可逃避的一个局部,正如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主张“:这不是内在的风险,而是在每团体的生活中和各种不同的制度中内生的风险”[2]。众所周知,医疗行为面对的是未知的结果,即关于患者能否可以治愈、能否可以抢救成功等,医务人员没有百分百的掌握,这是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所致。应该讲,合理的、合理的医疗风险是被允许的风险,好像交通风险普通。
  第三,祛除标签效应,发明鼓励机制。在下国际地刑法第一百条规则,“依法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在退伍、失业的时分,该当照实向有关单位报告本人曾受过刑事处分,不得隐瞒。”这阐明立功前科是必需照实汇报的。无须置疑,一旦医师被认定为立功,则对其职业生涯将是消灭性的冲击。但是,医师的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也具有人身隶属性,关于那些一向表现良好的初犯、偶犯和因受益人差错等构成过失立功的行为人,可以尝试适用前科消灭制度,不只可以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也能鼓励其在任务中戴罪犯罪,给社会发明价值。从功利主义的视角来看,与其让医师在监狱中服刑,不如让他在病房中治病救人。可见,这种机制的创立可以到达双赢的效果。
  二、刑罚的改进。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一)增设资历刑。
  边疆刑法典规则,医疗事故罪的刑罚为短期自在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可见,此罪的刑罚只要主刑,没有附加刑。有学者指出,此罪法定刑幅度较低,不只严重违犯了业务过失重于普经过失的准绳,而且比其他业务过失也偏低[3]。笔者以为,与其讲立法者没有发现这个成绩,倒不如讲立法者是有意为之,大约是综合权衡和考量了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和救治性之后设置的刑期。
  
由于过失立功的处分普遍较轻,并且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故增设资历刑以处理医疗过失的成绩,不失为一个良方。值得留意的是,第一,资历刑的适用范围应该无限定。比方,初犯、偶犯和因受益人差错等形成过失的行为人,假如情节较轻的,以不适用资历刑为宜。关于有屡次医疗过失的行为人,适用资历刑较为适宜。第二,被剥夺资历是附有一活期限的,该期限视医疗过失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人身风险性而定。第三,树立起医务人员资历复效制度,即当立功人具有法定条件时,可以减免其资历刑,这将有利于立功人的改造。
 (二)增设罚金刑。
  可以讲,添加罚金刑也是立法者较好的选择。试想,假如增设了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罚金刑,与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经济利益间接挂钩,能更好地促进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担任人一心一意地实行职责,从而更无效地预防医疗事故的发作。
  三、刑事顺序的改进。
  (一)鼓舞刑事和解。
  经济剖析法学以为,每个有感性的人在选择行为方式的时分都会坚持付出少而报答高的准绳。医疗过失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一方面,彰显刑法谦抑性的浪费理念。以最少的刑法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另一方面,一举多得,完成“多赢”的场面。首先,关于被害人而言,可以经过和解协议的达成,取得相当的赔偿和补偿,为被害人及其家眷的生活提供保证。其次,关于行为人而言,可以争取出罪或许罪轻的处置后果,对其本身和家眷的损害可以降到最低,也无机会持续治病救人。最初,关于国度而言,可以节省司法本钱,无疑能完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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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设立暂缓起诉制度。
  所谓暂缓起诉,指的是检察机关综合立功人的状况及立功后的表现,以为以暂不提起公诉为宜的,可以暂缓提起公诉,并为被暂缓起诉人设定相应的义务,假如被暂缓起诉人在法定的考验时期内,没有违犯法定义务,则考验期限届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决议;假如违犯义务,检察机关则立刻提起公诉[4]。在下国际地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则暂缓起诉制度,只是规则了起诉与不起诉制度。换言之,起诉与不起诉均是法定的。但是,在司法理论中,武汉、山东、上海、长春、抚顺、南京等地曾经纷繁尝试了暂缓起诉的制度[5]。这就意味着,司法理论曾经对法定的起诉与不起诉制度有所打破,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曾经滞后了。
  从价值取向上而言,暂缓起诉制度正好契合了古代刑事法治的根基———最初手腕准绳,即非立功化、非刑罚化和轻刑化,也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是恢复性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既然如此,在刑事诉讼法之中,设置该项制度也就顺理成章,以使其具有合法性,从而为医务人员的戴罪犯罪发明条件。
  四、结语。
  俺们生活在一个追求调和,却处处充溢风险的社会,有的风险是人类理应容忍和接受的,如合理医疗行为随同的风险;有的风险却是不被允许的风险,如由于严重的医疗过失招致的风险。虽然严重过失不被允许,但是鉴于医疗活动的矛盾性(风险性和救治性),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对一些初犯、偶犯和因受益人差错等形成过失的、且没有人身风险性的行为人来讲,适外地给予宽容的待遇,是利大于弊的。试想,假使刑法关于这个特殊的行业过于苛刻的话,会促使医先生在失业时逃避内科、妇产科等风险较高的科室,不只形成人才的糜费,最终而言,也并非人民之福。假使医疗过失的罪刑设置不齐备的话,不只被害人及其家眷得不到及时的抚慰和赔偿,也会促使医务人员隐瞒医疗活动的真相,久而久之,必将制造更大的喜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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