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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折抵刑期当缓行学毕业论文

2013-10-26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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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监视寓居作了严重修正,规则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笔者以为十分合理,但以为该草案第三十一条的“指定居所监视寓居的期限该当折抵刑期”规则欠妥,立法机关该当慎重。

  首先,折抵刑期该当由刑法作出规则,而不该当由刑事诉讼法来规则。折抵刑期是审讯机关对刑事原告人由于先前被侦查机关强迫剥夺或许限制人身自在,而折抵宣告刑期的一种刑法制度。无论把折抵刑期视为刑罚裁量制度,还是刑罚消灭制度,都关系到刑事原告人实践执行刑期的长短,这是一种实体权益,是一种刑现实体制度,用来处理未实践判决而先行羁押的合理性成绩。既然是刑现实体成绩,就不该当由刑事顺序法来详细规则。

  其次,监视寓居折抵刑期违背了刑法的相关规则。在下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中规则了如何折抵刑期成绩。刑法只规则了剥夺人身自在“先行羁押”的刑期折抵成绩,没有规则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寓居等限制人身自在的刑期折抵成绩。笔者也赞同判决前“限制人身自在”的,该当相应地折抵刑期。成绩是顺序法不该当打破实体法的规则。刑法只规则了剥夺人身自在折抵刑期,《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则指定居所监视寓居这一“限制人身自在”强迫措施也该当折抵刑期,这种打破刑法的规则显然是不适宜的。

  再次,指定居所监视寓居折抵刑期缺乏相应的立法根底。监视寓居作为一种在规则的期限内不得分开住处或许指定居所的强迫措施,分为住处的监视寓居、指定居所的监视寓居。目前在司法理论中任何一种监视寓居都不允许折抵刑期。198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寓居时期可否折抵刑期成绩的批复》中已明白指出:“关于原告人在被拘留或许被拘捕以前,被依法执行监视寓居的时期,不予折抵刑期。”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最初,指定居所的监视寓居折抵刑期易生弊端。一是指定居所监视寓居极易被乱用,变成“变相羁押”,进犯人权。侦查机关完全可以找一个“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以外的中央执行监视寓居,变相羁押立功嫌疑人。依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则,涉嫌危害国度平安立功、恐惧活动立功,告诉能够有碍侦查的情形的,监视寓居的缘由和执行的处所还可以不告诉被监视寓居人的家眷,有“机密关押”之嫌。二是易生作弊行为。侦查人员为了包庇立功嫌疑人,完全可以恣意为立功嫌疑人另外找个“家”住上去,过正常的家庭生活,还可以折抵刑期,逃避刑法的惩罚。

  因此,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取消该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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