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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鉴定结论的质证学毕业论文网

2013-11-18 01:06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论鉴定结论的质证学毕业论文网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质证是司法证明的根本环节之一,也是诉讼活动
      质证是司法证明的根本环节之一,也是诉讼活动的一个根本顺序。“质证的实质特征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对立的性质。”这种当面对立能更好地保证顺序的公正性和合感性,最大限制地完成方式感性观念和顺序正义理念。但在在下国的司法理论中,作为证据品种之一的鉴定结论,往往因诉讼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以及鉴定结论具有的迷信性外衣而无视了对其停止质疑和质问,后果是间接招致了诉讼效率和效益的低下,甚至于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白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现实的根据”。因而,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诉讼证据,对其停止质证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一、鉴定结论质证的法律意义

  鉴定结论在法庭上承受诉讼当事人的质证,有着深入的法律意义。

  (一)有利于完成顺序正义

  “顺序正义实际以为,法律顺序不只是为寻求公正的后果而设计,也是为保证一些独立于判决后果的顺序价值而设计的。”古代法管理念不只追务实体正义,更注重顺序的地下和公正,顺序正义是完成实体正义的首要前提。在在下国,法官掌握鉴定决议权和鉴定人的选任权,法官易因鉴定人是由本人委托的而轻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因而鉴定结论只要经过单方当事人的质证,才干从顺序上最大化保证当事人单方的讯问权、异议权等诉讼权益的完成,无效防止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不信任而发生的多头鉴定、反复鉴定等糜费诉讼本钱行为的发作,从而以顺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正义的完成。

  (二)顺应在下国庭审方式变革的需求

  在下国庭审方式变革的内在要求就在于弱化法庭的职权,突出控辨单方的顺序主体位置,从而使控辨单方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对立,使案件真相越辩越明。为此,必需强化当事人单方的质证才能,增强其对所提出的证据能否具有证据才能和证明力及其大小的举证和讲理才能。在旧有的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下,鉴定人是法官的助手,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往往优于其它证据;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下,鉴定决议权和鉴定人的选任权由法官逐步向当事人过渡,鉴定人是当事人的科技辩护人,鉴定人的诉讼位置与普通证人的诉讼位置相反。因而,为了避免鉴定结论的虚伪性,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应确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规则,从而顺应在下国庭审方式变革的需求。 中国大学排名

  (三)顺应诉讼证明规范的要求

  古代诉讼证明规范已从现实真实转变到法律真实。“法律真实”强调用证据来阐明案件现实,多个经查证失实的证据构成一个能扫除合理疑心的证据锁链,即可认定案件现实。现有的诉讼证明规范要求,经过单方当事人质证后的证据才干作为法官认定案件现实和做出裁判的根据。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诉讼证据,并不能因其具有迷信性而不经过庭审中的审查、质疑,法官对鉴定结论采信与否必需经过法官本人的判别与认定。

  二、在下国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

  在下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则了一切证据均须查证失实后,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单方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官认证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则,为鉴定结论必需停止质证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据。

  在下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则了公诉人、辩护人对未到庭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该当当庭宣读。同时,法律又笼统地规则了诉讼当事人经审讯长答应,可以向鉴定人提问。这样,从有关法律的规则来看,既有鉴定人可以出庭的规则,又有鉴定人可以不出庭的规则,并且法律没有规则鉴定人不出庭所负的法律责任以及鉴定结论未经质证的法律结果。由于法律规则的模糊性,招致在司法理论中,鉴定人的出庭率极低,间接言词准绳流于方式,当事人不可以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停止穿插讯问,鉴定结论很少失掉真正意义上的质证,大少数当事人都对鉴定结论不服,从而发生少量的反复鉴定,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和无效的处理纠纷。

  从司法鉴定的启动来调查,依照在下国现有的法律规则,鉴定的决议权在法院,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但能否准许,由法院决议;重新停止鉴定的结论,必需再次开庭质证。由于鉴定的决议权和委托权都在法院,易使法官信任本人所选择的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普通也不要求鉴定人出庭,关于当事人的质证,也仅要求鉴定人做出书面的回答,鉴定结论的质证没有失掉实行,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效能很难认同,这也是招致司法理论中多头鉴定、反复鉴定很多的重要缘由之一。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二、鉴定结论质证的准绳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成绩所做出的客观评价,本质是一种陈说,因而鉴定结论实质上是一种物证,为保证证言的真实牢靠性,就必需对鉴定结论停止无效的质证,在对鉴定结论停止质证时,必需遵照两个根本准绳,即间接言词准绳和穿插讯问准绳。

  (一)间接言词准绳

  间接言词准绳,是指法官必需在法庭上亲身听取单方当事人、证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陈诉,亲身听取单方争辩,从而构成对案件现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审讯顺序上应以言词陈说方式停止,其中包括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就现实主张和证据的可信性停止攻击和进攻,必需以言词争辩方式停止。鉴定结论质证遵照间接言词准绳的法律意义在于确保现实审理者可以间接听取鉴定人的陈说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间接准绳要求鉴定人亲身出庭,陈说其做出鉴定所根据的检材、迷信顺序、鉴定所运用的实际和技术,经过鉴定人的陈说,现实审理者可以从方式上确认鉴定结论所反映案件现实的精确性,包括对鉴定顺序能否合法,送检资料能否完全,鉴定人能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鉴定人能否该当逃避,鉴定中有无私情等等,有利于法官最大限制的发现案件现实,完成实体正义。言词准绳要求作为定案的证据都必需在法庭上以言词的方式提出,否则就不应被采信。鉴定结论要被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就必需出庭作证,鉴定人在法庭上以言词的方式陈说本人做出的鉴定结论,承受当事人各方的质证,为当事人提供了质证的顺序保证,特别是蒙受鉴定结论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对鉴定人及其鉴定结论的各个方面停止攻击,从而到达维护本人权益的目的。

  (二)穿插讯问准绳

  穿插讯问准绳是指案件的单方当事人依照提供证人的一方停止主讯问,随后由另一方停止反讯问的顺序,轮番对证人停止讯问的规则。鉴定结论应遵照穿插讯问准绳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可以最大限制的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牢靠性。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的一种客观看法,往往遭到鉴定人的客观意志的支配,遭到鉴定人看法程度、掌握的迷信技术和实际的知识的限制,遭到送检资料的真实性和片面性的限制,这些都易招致发生错误的鉴定结论。经过单方当事人对鉴定人的讯问和对鉴定结论的质疑,法官可以从方式上对鉴定活动停止片面的审查,确认鉴定结论所反映的案件现实的精确性,包括对鉴定顺序能否合法,送检资料能否完全,鉴定人能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鉴定人能否应请求逃避,鉴定中有无秉公等等,从而最大限制保证鉴定结论对案件现实的证明力,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尽能够的完成实体正义。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鉴定结论质证的内容

  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权衡证据资料有无证据才能和证明力的规范。在普通状况下,当事人经过质疑对方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来诽谤其证明力,从而支持己方证据。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也应从这三个方面动手。

  (一)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鉴定结论的表现方式是客观的,但详细内容是客观的。详细讲来,在对鉴定结论客观性的质证中,俺们应采用推定的方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质证:①送检资料的搜集、保管、提供。送检资料自身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现实联络的客观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的必要前提。这两者是由送检资料的搜集、保管、提供等环节来加以保证的,要对这些环节的操作状况停止质证,就需求施行相应操作的人出庭承受质询。②鉴定人的专业技术程度。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才能间接决议了他做出的鉴定结论能否迷信牢靠。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迷信性和严谨性,必需对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才能停止质证,详细而言,从以下几个方面停止质证:A.专业知识程度,如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职业资历;B.运用专门知识处理实体成绩的才能,包括任务业绩、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技术任务的年限、专业资历;C.从事该范畴鉴定的阅历;D.处置相似个案的记载。③鉴定办法的迷信性。鉴定办法的迷信性是鉴定结论迷信性的保证。“关于鉴定办法的迷信性质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鉴定办法自身的迷信性;第二个层次:鉴定办法选择的合感性;第三个层次:鉴定办法运用的正确性。”

  在对鉴定办法停止质证时,由于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普通不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因而俺们可以自创国外的技术参谋制度。技术参谋是指在诉讼的进程中,控辨单方延聘的审查判别案件中的某些技术性证据,指点或参与某些技术证据的法庭争辩活动的技术专家。技术参谋不是鉴定人,但他有权理解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协助当事人审查鉴定结论的真伪,协助当事人向鉴定人提问。在在下国2002年4月1日实行的《证据规则》第61条就规则了当事人可以延聘技术参谋。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鉴定结论的关联性

  质证鉴定结论的关联性,也就是质疑鉴定结论能否充沛地证明其所要证明的案件现实,即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证据的证明价值是由证据与待证现实之间的关联方式和性质所决议的。”在质证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时,要详细看鉴定结论针对的专门性成绩与待证现实之间关联的方式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关联的性质是必定的还是偶尔的。假如鉴定结论与案件现实关联的方式是直接的,并且关联的性质是偶尔的,那么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就比拟小,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官回绝采信此鉴定结论。反之亦然。

  (三)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判别证据资料能否具有证据才能的规范之一。做出鉴定结论的整个进程都必需契合法律的规则,否则,鉴定结论就不具有证据才能。对鉴定结论合法性的质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动手:①鉴定人与案件当事人能否有利害关系,能否具有法定的逃避的事由。②鉴定人能否违背鉴定人职业品德和执业纪律,能否秉公。③鉴定顺序能否合法,能否依照法定的要求制造鉴定结论。

  五、鉴定结论质证制度的完善

  质证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完成的重要保证,也是完成司法证明目的的必经顺序,但是,假如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相关准绳和制度确实立和实在恪守,质证规则的最终确立也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针对目前在下国鉴定结论质证中存在的缺陷,俺们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在下国的鉴定结论的质证制度。

  (一)从立法上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应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规则在证据的取证、采证、查证和认证等一系列证据规则之中。立法上完善在下国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1、规则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出庭作证的例外状况

  依照古代诉讼的间接言辞准绳和穿插讯问准绳的要求,立法上必需规则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作为一项强迫性要求,假如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将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效能。鉴定结论没有预定的证明力,鉴定人应该出庭作证,不得以书面鉴定结论替代鉴定人出庭作证。但契合下列状况的除外:①从案件性质、证据价值、所需本钱等方面综合思索,以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意义不大的;②从保证鉴定人利益的角度思索,不宜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③诉讼单方就相应的鉴定结论没有本质争议的;④鉴定人在法庭上的陈说没有本质性改动,基于质问的目的而运用的。上述例外状况必需由法官严厉掌握,否则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又将流于方式。

  2、鉴定人的诉讼位置应定位为证人化的鉴定人

  退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下,鉴定人的诉讼位置是法官的科技助手,而且鉴定人和证人的诉讼位置是辨别规则的,同属于诉讼参与人,法官对鉴定结论只停止书面审查,不允许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停止质证。在下国诉讼形式已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鉴定人是当事人的科技辩护人,是证人的一种,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必需承受当事人的质证,才干成为法官认定证据的根据。把鉴定人的诉讼位置定位于证人化的鉴定人,弱化鉴定人作为法官助手的位置,强化其作为证人的位置,有助于树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也能防止鉴定人受各种要素的影响而做出不公正的鉴定结论,防止‘暗箱操作’的发作。

  3、明白规则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益和义务,增强对鉴定人权益的维护

  法律应规则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强迫其出庭作证,如违背此义务,应承当相应的法律结果,如鉴定结论有效,对鉴定人处以罚款,双倍退还已收取的鉴定费用,并赔偿因回绝出庭作证发生的损失,法院还有权向鉴定人所在机构提出予以纪律奖励、行政奖励的建议。在对鉴定人权益的维护上,同等适用于证人的维护制度、补偿制度。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二)增设庭前证据展现制度审前证据展现制度

  是指当事人在庭审前就本人所掌握的证据,在审讯人员的掌管下地下,确定庭审的质证要点的一种制度。证据展现制度可以防止“证据突袭”景象,有利于及时查清现实真相,进步诉讼效率。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品种,具有迷信性的特点,这要求在证据的审前展现中,鉴定人必需参与审前顺序,就其作为鉴定人的资历、资质、学历、经历、鉴定文书材料的搜集保管和来源,以及鉴定中运用的迷信办法等作一个大致的陈说,使当事人单方能有充沛的日子征询有关的技术参谋,为庭审中鉴定结论的质证做预备,这将有利于促使鉴定进程的地下化和鉴定人公正地停止鉴定。

  (三)规则齐备而迷信的相关证据规则

  鉴定结论质证规则的无效运转离不开整个证据规则确实立,在停止鉴定结论的质证进程中,俺们也应该以其他的证据规则作为根底。俺们以为,可以自创英美法系证据法中相应的证据规则,如风闻规则、意见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合法证据扫除规则以及穿插讯问规则等等,这些证据规则的树立有利于在诉讼进程中更充沛更无效地发扬鉴定结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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