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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逮捕学毕业论文网

2013-11-19 01:02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论附条件逮捕学毕业论文网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附条件拘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关于证据尚未到达“的确充沛”的水平
  附条件拘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关于证据尚未到达“的确充沛”的水平但所证明的现实曾经根本构成立功、以为经过进一步侦查可以获得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确有拘捕必要的严重案件的立功嫌疑人,该当予以同意(含决议,下同)拘捕,但该当建议并跟踪催促侦查机关(含侦查部门,下同)持续侦查取证,如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仍不能获得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则予撤销拘捕的一项制度。附条件拘捕制度自2005年高检院提出至今已有五年,五年来,高检院将其规则人《人民检察院审查拘捕质量规范》并下发执行;全国各级检察院停止了仔细的理论,北京等地检察机关还专门制定了标准性文件;一些专家、学者对其停止了较为深化的研讨,宣布了一批论著,北京市检察院还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于2008年8月专门举行了有法学界和实务界130余人参与的研讨会。总的看,这项制度获得了积极的效果,失掉了公安、检察机关较为分歧的好评,法学界不少专家、学者给予了积极评价。但也有一些同志存在某些疑虑或提出一些质疑,还有些同志提出了完善的建议。而无论是一定的意见还是不同看法以及建议,关于检察机关精确掌握拘捕法定条件,进一步做好批捕任务,进步拘捕案件质量,保证侦查任务安康顺利停止,都发扬了积极作用。为了正确了解并完善附条件拘捕制度,廓清某些曲解,消弭某些疑虑,本文拟就此作些论述和研讨。


  一、附条件拘捕的外延及与法定拘捕条件的关系

  刑诉法第60条规则了拘捕的三个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能够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寓居等办法尚缺乏以避免社会风险性而有拘捕必要”。其中第一个条件是现实、证据条件;第二个条件是能够处刑条件;第三个条件是社会风险性条件。附条件拘捕与法定的拘捕三条件终究是什么关系,是根据了还是违背了法定拘捕条件?法学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看法:不少人以为附条件拘捕契合法定拘捕条件的规则,如著名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以为:“附条件拘捕关于拘捕制度的完善有意义,它的合理性、合法性没有成绩,与刑诉法的规则并不矛盾。”北京大学教授汪建成以为:“附条件拘捕既没有拓宽拘捕的实践条件,也没有降低拘捕的法定规范。”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广三以为:“附条件拘捕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则的条件原本就是应该拘捕的,如今附以条件,经过活期审查可以撤销拘捕,因此有利于增加羁押,保证立功嫌疑人权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冀祥德以为:“附条件拘捕的本质是法定拘捕规范的分层次适用,而不是降低拘捕规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盛宏文以为:“附条件拘捕本质上是对刑诉法规则的拘捕条件的回归,其合理性次要是基于平安价值与自在价值均衡之后的必定选择。”但也有些同志持相反观念,如有的以为,附条件拘捕间接冲击了在下国的法治准绳和刑诉法第60条所规则的三个相反相成、不可偏废的拘捕条件。有的以为,附条件拘捕违背了刑诉法的规则,毁坏了法治准绳,是有关部门经过自在下受权的方式,恣意剥夺一个公民的自在,有“以捕代侦”之嫌,使拘捕完全沦为破案的需求。还有的以为,附条件拘捕是对“尚未到达同意拘捕规范”的立功嫌疑人有条件地予以拘捕。总之,持异议者都以为附条件拘捕违背了刑诉法关于拘捕的规则,降低了法定拘捕条件。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俺们晓得,在下国原刑诉法规则的拘捕的第一个条件是“次要立功现实曾经查清”。但是由于这一条件要求太高,故在司法理论中实务部门并没有严厉照此执行,而是自行适当放宽了条件,只需终点立功现实清楚,证据的确充沛,立功嫌疑人的行为曾经构成立功,就以为契合“次要立功现实曾经查清”的条件。由于“次要立功现实曾经查清”最最少应该是曾经构成立功,同时,把“构成立功”作为拘捕首要条件,有利于最大限制地避免和增加捕后撤案、不诉、判无罪等状况的发作,从而保证办案质量。1996年刑诉法修正时,立法机关以为拘捕尚处于侦查任务开端不久的阶段,少量的侦查任务还有待于拘捕后展开,“次要立功现实曾经查清”的要求太高,也不契合侦查规律;同时思索到取消收留审查后侦查立功的需求,决议把拘捕的第一个条件修正为“有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但是,刑诉法的这一修正“比拟模糊”,较难了解和掌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六机关结合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成绩的规则》对此作出理解释:有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发作了立功现实;二是有证据证明立功现实是立功嫌疑人施行的;三是证明立功嫌疑人施行立功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失实的。但是,“这三条解释并没有处理成绩,”“有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依然较难了解和掌握。

  既然法律规则较难了解和掌握,而办案任务又一天也不能进展,故实务部门普通就仍按老的规范“案件曾经构成立功”来掌握拘捕的第一个条件。但是,“案件曾经构成立功”是“有的确、充沛的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或“有证据证明曾经构成立功”的同义语,其要求分明高于“有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照此掌握难免会使一些按照修正后刑诉法该当批捕的案件未能批捕,从而影响了对提请批捕时定罪证据尚有完善但确有拘捕必要的某些案件的深化侦查,故这一做法招致了有关方面的批判,以为拘捕条件掌握太严,不契合修正后刑诉法的规则。于是,有多数证据尚不的确、充沛的案件,在有关方面的要求或协调下,也作出了拘捕决议,而其中有一局部在预先侦查机关又取不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从而影响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证。总之,由于“有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较难了解和掌握,因此呈现了猛攻原来的做规律影响对某些立功的打击,放宽现实证据规范又难以掌握好放宽的“度”,从而影响办案质量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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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高检院”在深化研讨和总结北京、上海等地掌握拘捕第一条件的经历和做法的根底上,在2005年召开的全国第二次侦查监视任务会议上,提出了附条件拘捕这一制度(事先尚未叫“附条件拘捕”这一称号,而只论述了该制度的内容),此后又将其内容规则人《人民检察院审查拘捕质量规范》。

  俺们以审查批捕时证据所证明的现实能否曾经构成立功为规范,将“有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分为“证据所证明的现实曾经构成立功”与“证据所证明的现实尚未构成立功”两种情形。对证据所证明的现实曾经构成立功,又契合拘捕第二、第三个条件的案件,无条件地予以批捕;对证据所证明的现实尚未构成立功的案件,则必需同时契合一定的条件才干批捕,这些条件是:(1)证据所证明的现实曾经根本构成立功。所谓“根本构成立功”,就是现实、证据离定罪的要求虽然有所完善,但已很接近,到达了“八九不离十”的水平。(2)依据现有现实、证据及侦查潜力剖析判别,以为案件在批捕后经过进一步侦查,可以搜集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3)属于严重案件。(4)立功嫌疑人确有拘捕必要。

  除规则契合上述四个条件才干批捕之外,附条件拘捕制度还规则了对这类案件批捕后的保证质量措施:一是要给侦查机关发《持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列明需求查明的现实和需求补充搜集、核实的证据,以引导侦查机关搜集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二是同意拘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下级人民检察院要仔细审查备案资料,发现不当及时纠正;三是要跟踪监视,催促并活期审查侦查机关取证状况;四是假如发现侦查机关难以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就及时撤销拘捕,以保证立功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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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四个条件和四项后续措施,是附条件拘捕制度的根本外延。

  上述状况阐明:

  (一)附条件拘捕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中的一项任务制度或任务机制,而不是法律制度。

  (二)附条件拘捕中的“附条件”,是指对现有证据所证明的现实尚未构成立功的案件予以批捕应附的条件,而不是在刑诉法规则的拘捕条件之外再附加什么条件。

  (三)附条件拘捕所答复的是,证据所证明的现实尚未构成立功的案件,该当具有哪些条件才干予以批捕、批捕后还要采取哪些保证质量措施的成绩。

  (四)附条件拘捕所附的四个条件,实践上是刑诉法规则的拘捕三条件易于了解和掌握的一种表述,也是法定的拘捕三条件在证据所证明的现实尚未构成立功的案件上的详细化:

  1.“证据所证明的现实曾经根本构成立功”;是拘捕第一个法定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的详细化。由于俺们了解,“有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其最低规范是指“终点立功的现实根本清楚,证据根本的确充沛,立功现实根本上系立功嫌疑人所为”,概言之,就是“现有证据所证明的现实曾经根本构成立功”(“现实根本清楚、证据根本的确、充沛”与“根本现实清楚、根本证据的确、充沛”有实质区别,前者尚未构成立功,后者已构成立功且契合起诉、判决条件)。所谓“终点立功现实”,它不是指案件中立功现实的全部,而是指案件中可以构成立功的一件现实或一笔立功现实;所谓“根本构成立功”,是指与“构成立功”虽有一点间隔,但已比拟接近,即“八九不离十”。俺们以为“有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可按“证据所证明的现实曾经根本构成立功”来了解和掌握的根据是:第一,从拘捕的功用来看。拘捕的功用是剥夺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人身自在,避免其串供、毁证、他杀、逃跑和持续立功,保证刑事诉讼特别是侦查任务的顺利停止。拘捕后,案件还有待于进一步侦查,有些被拘捕者最终能否构成立功还存在一定的或然性,故不能要求拘捕时都已构成立功。但同时,拘捕又是最严峻的强迫措施,加上中国传统观念对被拘捕的人有普遍的否认评价,以为“被抓的非坏人”,从而影响其终身乃至家庭,故拘捕必需慎用少用,必需保证被拘捕者绝大少数构成立功。而“证据所证明的现实曾经根本构成立功”,既能顺应侦查任务的需求,又能保证被拘捕者绝大少数构成立功,因此能较好地完成惩治立功与保证人权的一致。第二,从拘捕条件修正的初衷来看,原刑诉法规则的拘捕的第一个条件是“次要立功现实曾经查清”。但如前所述,在司法理论中,只需案件已构成立功,并契合拘捕另两个条件,即予拘捕。但虽然如此,刑事强迫措施仍不能顺应侦查任务的需求,而不得不借用收留审查这一行政强迫措施。刑诉法修正时,收留审查被取消。为了顺应收留审查取消后侦查破案的需求,修正后的刑诉法适当放宽了拘捕的第一个条件,将“次要立功现实曾经查清”修正为“有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因而,拘捕条件的这一放宽,名义上是对原法定条件“次要立功现实曾经查清”的放宽,实践上则是对实务部门原来实践掌握的条件即“终点立功现实清楚,证据的确、充沛,嫌疑人已构成立功”的放宽。由于假如不从这里放宽,就无以补偿收留审查取消后侦查任务对刑事强迫措施的需求。因而,“有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在现实、证据上的要求,该当稍低于“案件曾经构成立功”,而“证据所证明的现实曾经根本构成立功”则正好契合这一要求。第三,从拘捕条件的迷信性、可操作性来看,在下国刑诉法关于立案、拘留、侦查终结、起诉、判决的条件的规则,都是从证据对立功现实所能证明的水平方面来界定的,例如,立案的条件是“以为有立功现实需求追查刑事责任”;拘留的条件除现行犯外是“严重嫌疑”;侦查终结、起诉、判决的条件是“立功现实清楚,证据的确、充沛”。而“有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却未能较精确地反映出证据对立功现实所能证明的水平。依据拘捕限制人身自在的严峻水平和其在刑事诉讼所处的阶段来看,其条件该当高于拘留的“严重嫌疑”,低于侦查终结、起诉、审讯的“立功现实清楚,证据的确、充沛”。而“终点立功的现实根本清楚,证据根本的确充沛,立功现实根本上为立功嫌疑人所为”,即“证据所证明的现实曾经根本构成立功”或“案件曾经根本构成立功”则较好地契合这一要求,且它比“有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要容易了解和掌握得多。第四,从法条语意来看,“有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显然不同于“有的确、充沛的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或“有证据证明曾经构成立功”,由于假如二者相反,那法律就毋需将拘捕第一个条件表述为“有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这一使人不易了解和掌握的词语,而只需间接表述为“终点立功的现实清楚,证据的确、充沛”或“有的确、充沛的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或“有证据证明曾经构成立功”就可以了,最高法院等六机关也毋需对它作复杂的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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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案件在批捕后经过进一步侦查,可以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既是拘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拘捕第二个法定条件的必定要求。由于拘捕的目的是要查明立功现实,依法追查立功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假如拘捕后证据难以开展,或虽能开展但难以到达定罪追查刑事责任的水平,那就违背拘捕的初衷;更何况依据拘捕第二个法定条件,立功嫌疑人不只要构成立功,而且要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属于严重案件”和“立功嫌疑人确有拘捕必要”,则是拘捕第二、第三个条件的详细化。由于附条件拘捕的案件毕竟尚未构成立功,予以批捕是有一定风险的,这个风险就是捕后假如取不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案件就要作无罪处置。依据比例准绳,只要严重案件且“立功嫌疑人确有拘捕必要”,才值得冒此风险,作出批捕决议。

  (五)设立附条件拘捕制度的间接目的,是为了正确地执行刑诉法规则的拘捕条件,精确适用拘捕措施,从而完成惩治立功与保证人权的均衡。

  上述状况阐明,附条件拘捕将“有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按“证据所证明的现实曾经根本构成立功”来了解和掌握,是契合立法肉体的。持异议者以为按此了解和掌握降低了拘捕法定条件,俺们试问:该当将它进步到什么水平才契合立法肉体呢?假如存在一种既高于“曾经根本构成立功”、又低于“曾经构成立功”的掌握规范,俺们诚愿闻其详。

  二、附条件拘捕的意义

  附条件拘捕是在精确了解法定拘捕条件的根底上,依据司法理论中均衡惩治立功与保证人权之间的矛盾、确保拘捕质量的需求而提出来的具有创新意义的一项任务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一)有利于精确执行法定拘捕条件,避免掌握过严过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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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前所讲,修正后刑诉法规则的“有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这一条件,由于较难了解和掌握,因此容易在司法理论中呈现掌握过严或过宽的两种倾向,其后果,不是不利于侦查任务的顺利停止,就是不利于保证人权。附条件拘捕对定罪证据有所完善(尚未到达“的确、充沛”水平)的案件,规则只要具有四个条件才干予以批捕,并要求在捕后采取四项保证质量措施,较精确地表现了法律规则的肉体,能较无效地避免掌握过严或许过宽。

  (二)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区别看待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区别看待是在下国的根本刑事政策。一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期所出现的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立功高发、对敌妥协复杂的维稳情势,决议了对严重刑事立功必需坚持从重从宽大处,一直对其坚持高压态势。与此同时,对细微立功特别是其中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以及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细微立功,则要坚持依法从宽处置,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刑可不判刑的不判刑;必需起诉、判刑的,要扩展非开释刑弛缓刑的适用,以最大限制地添加调和要素,增加和睦谐要素,促进社会主义调和社会的构建。附条件拘捕对定罪证据有所完善但已根本构成立功的案件提出了分层次的拘捕条件要求,表现了区别看待的准绳,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对有拘捕必要、且捕后可以获得定罪所必需证据的严重立功的嫌疑人予以同意拘捕。由于严重立功是从宽大处的对象,对契合特定条件的这类对象,只要把他捕起来,才干保证侦查任务顺利停止,完成对其从宽大处‘;同时,在下国现阶段侦查程度总体上还不高,侦查配备还比拟落后,控制立功的身手还不强,故侦查任务对口供的依赖度还比拟高。而越是严重立功,嫌疑人反侦查才能越强,捕前交待立功现实的能够性要比普通立功的嫌疑人要小得多,采取拘捕措施有其必要。另一方面,对现实证据尚未构成立功的普通立功特别是细微立功的嫌疑人,由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的社会风险比拟低,假如确有采取强迫措施的必要,也可依据刑诉法第65条的规则,采取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寓居强迫措施,而不用采取最严峻的拘捕措施,因而,附条件拘捕要求对其不予拘捕。可见,附条件拘捕较好地贯彻了区别看待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构建社会主义调和社会的大背景下,其积极意义尤为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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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附条件拘捕有利于确保拘捕质量,完成惩治立功与保证人权的均衡

  案件的质量是办案任务的生命线,拘捕任务亦然。好的拘捕质量表现为正确了解并严厉执行法定拘捕条件,使拘捕措施的适用既能最大限制地满足侦查破案、惩治立功的需求,又能最大限制地保证人权,避免该捕不捕或不该捕而捕。附条件拘捕统筹了惩治立功与保证人权这两方面的均衡,由于如仅从保证案件捕后取得高有罪判决率以及保证立功嫌疑人人权角度思索,则对拘捕的第一个条件按“案件曾经构成立功”来了解和掌握更为稳妥,但是,它不契合法律规则的肉体,也不利于惩治立功。附条件拘捕对拘捕的第一个法定条件没有按“案件曾经构成立功”来了解和掌握,而是将定罪证据有完善、尚缺乏以构成立功的案件,依据证据所证明的现实与“构成立功”的接远程度、后续侦查任务获得定罪所必需证据的掌握性的大小、案件的严重水平、拘捕必要性的大小等状况,作了分层次的区别和处置,对其中证据所证明的现实曾经根本构成立功、捕后能获得定罪所必需证据、确有拘捕必要的严重案件的立功嫌疑人予以拘捕,并在捕后采取四项跟踪监视的保证措施,这种既勇于冒无限度的风险、又采取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制的做法,是契合拘捕这一强迫措施所应发扬的功用和拘捕在刑事诉讼中所处阶段的特征的,它既最大限制地保证了侦查破案、惩治立功的需求,又最大限制地保证了人权;既避免了该捕不捕,又避免了不该捕而捕,从而保证了拘捕案件的质量。

  (四)附条件拘捕有利于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视制约,完成监视制约与支持配合的无机一致

  依据法律规则,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该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同时,检察机关还负有对侦查任务施行法律监视的职责。临时以来,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总体上是重支持配合而轻监视制约。而附条件拘捕有利于强化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视,从而较好地表现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既监视制约又支持配合的关系。一方面,检察机关对定罪证据有所完善,但具有特定条件的案件予以批捕,这自身就表现了对侦查任务的依法支持配合。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附条件拘捕的案件向侦查机关发《持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列明需求查明的现实和需求补充搜集、核实的证据,且对其侦查取证状况停止活期审查和催促,一旦发现侦查任务难有停顿、难以获得定罪所必需证据的时分,及时撤销拘捕。此外,下级检察院经过审查备案资料,对上级检察院附条件拘捕案件施行监视。这就把审查批捕(含撤捕)与侦查活动监视无机结合起来,把引导取证与活期跟踪监视无机结合起来,把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的监视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视无机结合起来,从而强化了侦查监视,丰厚了侦查监视的外延和方式,从而有利于协助侦查机关强化证据认识,进步侦查取证的针对性、无效性和效率,并在侦查中慎重用权,避免和增加守法行为的发作,这就在更高层次上支持了侦查任务。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三、附条件拘捕的完善

  从法学界的反映和五年来的理论来看,附条件拘捕需求进一步完善。重点要研讨以下四个方面的成绩:

  (一)关于称号

  附条件拘捕中的“附条件”,是针对审查拘捕时定罪证据有所完善的案件而言,指的是批捕这类案件应附的条件。五年来,这一称号虽已在检察机关外部商定俗成,但难以失掉社会上特别是法学界的普遍认同。一是容易使人隐晦,难以直观地知悉其外延;二是容易发生歧义,以为是在法定拘捕条件之外再附加条件,或许是对法定拘捕条件的变通修正;三是概括不全。附条件拘捕包括拘捕所附的条件和捕后保证质量措施这两方面内容,而现行的称号却只包括了前者而未包括后者。一些同志之所以对附条件拘捕持有异议,与称号容易使人隐晦和发生歧义不有关系。因而,似有必要研讨有无更适宜的称号。笔者以为,第一,既然附条件拘捕是为了精确地执行拘捕的法定条件,而不是在法定条件之外另设什么条件,那俺们应尽量避用“条件”二字,以免使人望文生义,发生曲解。第二,既然附条件拘捕处理的是定罪证据尚未到达的确、充沛水平的案件该当具有什么条件才干予以批捕及批捕后应采取哪些保证措施的成绩,故称号似可改为“未构成立功案件拘捕”或“证据缺乏案件拘捕”,还可进一步简称为“未构成立功拘捕”或“证据缺乏拘捕”。这里需求阐明的是,“未构成立功”不同于“不构成立功”,“未构成立功”是指行为的性质涉嫌立功但证据还不充足;而“不构成立功”则次要是指行为不构成立功。

  “未构成立功拘捕”或“证据缺乏拘捕”与原称号“附条件拘捕”相比,一是它直指外延,浅显易懂,不致发作歧义;二是可以涵盖拘捕应具有的条件和捕后应采取的保证措施这两个方面,因此比“附条件拘捕”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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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严重案件”的范围

  附条件拘捕所附的条件之一是“严重案件”,为避免对“严重案件”了解和执行上的扩展化,有必要对“严重案件”的范围作出界定。

  假如讲将“有证据证明有立功现实”的最低规范了解为“证据证明的现实根本构成立功”是契合立法肉体的话,那么,根据拘捕的法定条件,附条件拘捕所适用的案件范围似乎该当是“能够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不该当是“严重案件”。但是,第一,拘捕作为最严峻的强迫措施,必需坚持“慎捕少捕”准绳,必需确保被拘捕的人绝大少数可以定罪判刑。因而,在拘捕人员的构造上,批捕时必需坚持“以曾经构成立功为准绳,以根本构成立功为例外”。假如把附条件拘捕的案件范围确定为“能够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则难以完成上述目的要求,从而使拘捕总数中尚未构成立功的占有较大比例。加上侦查机关往往重侦查破案、轻完善证据,案件被批捕后容易怠于进一步侦查取证,因此就有能够使较多的人拘捕后定不了罪、判不了刑。其后果,拘捕质量将难以保证,刑事诉讼目的“惩治立功与保证人权相一致”中“保证人权”的目的将会有所偏废。第二,坚持“严重案件”才适用附条件拘捕,契合宽严相济、区别看待的刑事政策和构建社会主义调和社会的大目的。第三,修正后的国度赔偿法对拘捕赔偿准绳由原来的错捕赔偿改为后果赔偿,即凡拘捕后被撤销案件、相对不诉、判无罪等非罪处置的,无论拘捕能否错误,都要予以赔偿。这表现了在下国比过来愈加注重人权保证的立法思想,同时也要求俺们批捕时愈加注重控制立功与保证人权二者之间的均衡,愈加注重拘捕质量,尽量增加捕后赔偿案件的发作。这也从一个方面阐明坚持以“严重案件”作为附条件拘捕的案件范围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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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严重案件”该当如何界定?笔者以为可以采取划入重罪、扫除轻罪、将能够判处的刑罚和罗列立功品种结合起来区别看待两头层次立功的办法作出规则:(1)关于能够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的严重案件的立功嫌疑人,可以适用附条件拘捕;(2)关于能够判处三年以上、不到十年有期徒刑的立功嫌疑人,普通不适用附条件拘捕,但关于危害国度平安和严重危害公共平安的立功案件,有组织立功和立功集团案件,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立功案件,严重扰乱社会次序、经济次序的涉众型立功案件,贿赂立功案件以及其他有严重影响的立功案件的立功嫌疑人,可以适用附条件拘捕;(3)关于能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的立功嫌疑人,不得适用附条件拘捕。

  (三)关于“以为捕后经过进一步侦查可以搜集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

  “以为捕后经过进一步侦查,可以搜集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是附条件拘捕应具有的条件之一,对该条件的了解和剖析判别能否精确,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适用附条件拘捕,也间接关系到拘捕案件质量。了解和剖析判别该条件,要留意明白和掌握以下几点:

  1.“以为”虽然是检察机关的客观看法,但必需根据于客观。检察机关要实在避免客观臆断、凭想当然办事,普通可以经过以下途径来获取客观状况,并据此作出综合剖析研判:(1)经过审阅案卷资料。据此理解立功嫌疑人的一向表现,有无前科劣迹、客观恶性、在案件中的位置作用及与同案犯的关系、进一步侦查后获取证据的能够性、理想性和掌握性等。(2)经过讯问立功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由于定罪证据有所完善,案件介于捕与不捕之间,故审查批捕时该当讯问立功嫌疑人,必要时还可听取其所委托的律师的意见。经过讯问立功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剖析判别立功嫌疑人立功的有无、轻重和大小等状况,从而对持续侦查后能否获得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作出判别。(3)由侦查机关提供意见和根据。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潜力最为理解,故要求侦查机关就持续侦查后能否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成绩提供意见和根据往往是重要途径和必经顺序。故当经过阅卷、讯问等任务,以为现有现实证据已根本构成立功、且系有拘捕必要的严重立功嫌疑人后,检察机关该当立刻告知侦查机关:现有证据缺乏以对立功嫌疑人同意拘捕,请放松对进一步侦查后能否搜集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成绩停止剖析研判,如以为可以搜集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请放松把意见和根据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公安机关所提供的意见和根据来作出判别。这里需求留意的是,侦查机关为了把立功嫌疑人捕起来以便当侦查,有能够将持续侦查取证的前景讲得过于悲观,有的甚至会提供不客观的状况,因而,在审查侦查机关提供的意见和根据时,要客观片面、独立考虑,避免偏听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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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为”的内容是“可以搜集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可以搜集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必需是:(1)它是“可以搜集到”,而不是“能够搜集到”。“可以搜集到”标明检察机关构成了内心确信,所表现的是确定性和有掌握性,而不是能够性;(2)可以搜集到的是“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即足以证明拟批捕罪名确实实、充沛的证据,从而使案件契合起诉、判刑的条件。假如可以搜集到的证据缺乏以证明拟批捕的立功,而仅仅是对证据有所开展、强化,或许搜集到能够涉嫌其他立功的证据,则不属于“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

  (四)关于附条件拘捕的任务机制

  附条件拘捕需求树立和完善若干任务机制,其中次要的机制有:

  1.侦查监视机制。对任何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都负有监视的职责,而附条件拘捕案件的侦查监视就尤为必要。由于它关系到侦查机关能否获得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关系到拘捕案件的质量。侦查监视机制次要有以下内容:(1)给侦查机关送《持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列明需求持续侦查的事项和需求补充、完善、核实的证据,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2)跟踪理解并活期审查公安机关持续侦查取证状况。案件批捕后,侦查机关该当辨别在第一个月届满十日前和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十日前,将持续侦查取证状况包括所搜集到的证据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收到后该当及时审查。(3)催促侦查机关搜集证据。关于侦查机关未依照要求补充、完善、核实证据的,检察机关该当及时提出催促意见。(4)一旦发现侦查机关难以获得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立刻撤销拘捕,并监视侦查机关释放立功嫌疑人。(5)严把延伸侦查羁押期限关。关于在侦查羁押期限内没有获得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侦查机关要求延伸羁押期限的,不予同意。由于延伸侦查羁押期限,应以查明的现实曾经构成立功为前提。对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还不能确定立功嫌疑人已构成立功的案件,正确的决策只能是撤销拘捕,而不能延押,否则,就是对立功嫌疑人不担任任。再讲,在立功嫌疑人被羁押的状况下,历经两个月的侦查还取不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的案件,即便同意延押,普通也难有悲观的侦查后果。(6)监视侦查活动能否合法。在侦查机关已经承诺可以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检察机关又予催促的状况下,一些侦查人员容易发生耐心心情,从而守法违规办案。故要把监视侦查活动能否合法作为侦查监视的重要内容,以保证侦查活动合法公正。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上一级检察院监视机制。检察机关附条件拘捕后,该当在三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遇有附条件拘捕后撤销拘捕的,也应该及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要仔细审查备案资料,发现附条件拘捕错误的,该当告诉上级检察院纠正。同时,还应对上级检察院适用附条件拘捕状况停止综合剖析,及时发现任务中存在的成绩,增强综合指点和分类指点。

  3.侦查监视与公诉衔接机制。拘捕的案件绝大少数要进入公诉环节。由于附条件拘捕案件证据有缺陷,捕后侦查机关能否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也不随检察机关客观意志而转移,故树立侦查监视与公诉的衔接机制很有必要。案件决议附条件拘捕后,侦查监视部门该当在三日内将有关资料在报上一级检察院的同时抄送本院公诉部门,以便公诉部门下一步在审查该案时加以格外关注;公诉部门在受理移送起诉的附条件拘捕案件后,无论作出何种决议,都应及时将案件处置状况告诉侦查监视部门,以便侦查监视部门总结经历经验,进步对附条件拘捕案件的操持程度。

  这里需求研讨的成绩是:关于侦查机关没有提请检察机关活期审查,而间接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起诉的附条件拘捕案件,是先由侦查监视部门审查,侦查监视部门如以为构成立功、不需撤销拘捕,再由公诉部门审查,还是由公诉部门间接审查?笔者以为,此种案件如先由侦查监视部门审查,审查后如以为构成立功,又要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而假如间接由公诉部门审查,无论案件能否构成立功,都只需审查一次即可,故间接由公诉部门审查有利于增加反复休息,进步效率,这是其一。其二,从业务特长来讲,审查判别案件能否需求拘捕,侦查监视部门较具劣势;审查判别已侦查终结的案件能否构成立功及追查刑事责任,则公诉部门更具劣势。故对此种案件似由公诉部门间接审查为好,审查后如以为不构成立功,及时告诉侦查机关撤销拘捕,并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作出相对不诉或存疑不诉决议;如以为构成立功但不需求羁押,则变卦强迫措施,并视详细状况对案件作出绝对不诉或起诉决议。当然,由公诉部门间接审查要留意以下几点:(1)为使不构成立功的案件能及时撤销拘捕,公诉部门受理此种案件后要及时优先审查。(2)为监视侦查机关标准附条件拘捕案件的操持顺序,使不构成立功案件可以及时撤销拘捕,检察机关该当告诉侦查机关今后对附条件拘捕案件仍应在侦查终结十日前提请检察机关侦查监视部门先行审查。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4.考核机制。为避免拘捕条件掌握过松或过严,确保拘捕案件质量,检察机关该当对拘捕质量特别是附条件拘捕质量施行考核:一方面,对该当批捕而不批捕,经侦查机关复议、复核后被下级检察院纠正的,该当对案件承办人和承办单位予以不利评价;另一方面,对经个案反省后发现将本不契合附条件拘捕条件的案件予以附条件拘捕的,无论后来案件能否构成立功,都应对承办人和承办单位予以不利评价,当然,对后来构成立功的,应与后来不构成立功的要加以区别。此外,还要对附条件拘捕后不构成立功案件的撤销拘捕状况加以考核,对不及时撤销拘捕特别是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还未撤销拘捕的,也要对案件承办人和承办单位予以不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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