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益保证看“分权制衡”的宪法准绳学毕业
2013-11-27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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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权制衡”这一宪法准绳是人类在国度政治范畴建立方面的重
摘要:“分权制衡”这一宪法准绳是人类在国度政治范畴建立方面的重要成果。分权制衡的理论及其在制度设计上的理论,关于限制政府权利、标准政府行为、保证人民权益、推进民主法治和政治现代化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分权制衡的制度表现因各个国度的国情而各有不同,但是这一政治思想自身却具有一定水平上的普遍意义,一个国度若想保证公民的权益与自在,就要在一定水平上停止分权制衡的制度布置。
关键词:分权制衡;宪法准绳;权益保证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0)04-0045-03
一、分权制衡思想的历史演化
分权制衡既是一种制度布置,又是一种政治思想。所谓分权,就是指国度权利从管理性质上分为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而所谓制衡,即是指三种权利固然分立,但又互相牵制和谐和的限制关系。这种政治思想作为宪法准绳而被运用,始于1789年正式生效的美国宪法,而这一思想自身,却由来已久。在漫漫历史进程中,阅历了众多思想家重复的论证和求索,这一思想最终得以成熟化并付诸理论,成为现代意义宪法中的一条重要准绳。
古希腊著名
哲学家与
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到,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构成的根底,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讯机能。这是分权制衡思想的萌芽。尔后这一思想阅历了漫长的历史演进。渐渐走向成熟。
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管理论家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初次阐发了近代意义的分权思想,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三权分立。他主张立法权是国度最高权利,应由民选的议会行使,而行政权与联盟权处于次要的附属位置,归于国王,同时提出国王的行动必需受法律限制。洛克在论证分权制衡的重要性时强调“假如同一批人同时具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利,借以使他们本人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合适于他们本人的私人利益,因此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他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背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这在当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是,洛克的这种分权主张终归是资产阶级和封建主之间的妥协式分权,同时由于行政权与联盟权在本质上具有分歧性,洛克的分权思想实践上是两权分立而不是正式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司法权的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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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提呈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的人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孟德斯鸠对洛克思想中的缺乏之处加以改良,明白提出避免专制最好的方法就是分权,“从对事物的支配来看,要避免滥用权利,就必需以权利限制权利”,并且初次提出了司法独立的思想。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属于代议机关,行政权归国王,而司法权属于独立的审讯法院,三种权利分立,并互相制衡。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对权利的划分愈加明白和科学,这一理论推进着分权制衡理论日益趋向完备,并为其付诸理论,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准绳奠定了坚实的根底。
真正把分权制衡的思想付诸理论的是以杰斐逊和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派,他们把“三权分立以制衡”的政管理论变成了政治理想,其所设计的美国的三权分平面制,是最典型也最理想化的三权分平面制,为后世提供了可资自创的珍贵财富。在将分权制衡的理论付诸理论的过程中,他们开展了这一理论,为制衡思想的开展做出了新的奉献:第一,联邦派以英国的政治理想为察看,提出要避免民选的议会权利过大。在民主制下,立法部门权利过大是最风险的,避免议会专权,就能有效遏止多数人的暴政,维护少数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联邦派提出要避免行政权利的收缩,控制总统的权利。这是避免专制专制的有效措施。
分权制衡思想从其萌芽到成熟并最终付诸理论,成为现代国度的重要制度设计,阅历了比拟漫长的历史过程,其间众多思想家对其停止了有益的补充和修正,推进着这一理论的开展。经过了重要的几次历史演化之后,分权制衡的思想最终成为了现代宪法的一项重要准绳,为人类政治体制的设计提供了珍贵的财富。
二、分权制衡思想的逻辑起点
一种体系化的政治思想,必然有其逻辑起点,分权制衡也不例外。独断能否必然招致暴政?国度权利能否必需由不同的人控制?分权制衡理论的思想家们,特别是其集大成者孟德斯鸠,在对以上问题做出肯定答复的时分,其逻辑起点是什么呢?
大学排名 分权制衡思想的逻辑起点在于对人的道德才能和人的本性的悲观判别。在谈到这一问题时,人们经常援用孟德斯鸠的一句名言: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利,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历。有权利的人直到把权利用到极限方可休止。谁能预想到,道德自身也需求界线。正是出于这种人性本恶的假定,持有分权制衡思想的思想家们才对人的丑恶与自私的一面坚持高度警觉,以为在诱惑与腐蚀面前,人是极易蜕化的。
正是由于“人性本恶”,所以想要构建可以保证人民权益的国度制度,就很难依托关于人性的道德纯化,而要从外部对控制权利的人停止足够的限制与约束,这一逻辑推导的最终结果就是孟德斯鸠的“以权利限制权利”的思想。正是出于人的天性使然,一切掌权者只需有时机就会有滥用权利的动机。因而,以获取政治权益与自在为理想诉求的人们,不能把人类对本身利益的希冀构筑在掌权者的自我或受外力强迫的道德自律与完善上,只能把诉求的途径锁定在制度的布置与设计上,正如美国著名思想家潘恩所言,“与其大声疾呼反对国王的野心,还不如把呼声指向这些政府所推行的准绳;与其追求改造个他人,还不如把国民的聪慧用于改造政府的体制”。
性恶论构成了分权制衡思想的逻辑起点。固然关于人的本性是善是恶的问题有种种争论,但是在关系人们本身权益与命运的制度设计范畴,我们不能理想化地企盼一位道德完人控制权利。面对如此严重的问题。我们必需慎重,以避免任何人应用权利作恶,危害群众利益。正是由于这种慎重担任的思索,分权制衡思想才会被运用到理想的国度体制设计中来,并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准绳。
三、权利的特性
前面我们曾经讨论了分权制衡的逻辑起点,即“人性本恶”的理论假定,如今,在讨论分权制衡与权益保证之前,我们还要讨论一下权利的特性,以愈加明晰地厘清分权制衡思想的内在逻辑,并以此为根底,讨论“分权制衡”的宪法准绳与权益保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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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制衡的逻辑起点是对人类本性的悲观判别,而其进一步的展开则离不开权利的特性。借用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关于权利的解读,权利是一种“影响或控制别人行为的力气”,这种力气不可防止地具备以下特性:首先,权利具有强迫性,无论客体能否愿意承受,权利主体都可以将本身的意志强加在客体之上,对客体产生影响和控制;其次,权利具有自我收缩性,权利自身具有扩展本身力气的特性,会在其运转过程中自我扩展,自我收缩,这种收缩常常会带来一些消极的结果;再次,权利具有主体利益性,权利是一种权利主体的利益以强迫方式完成的手腕,权利自身带有激烈的利益性颜色;最后,权利具有专属排他
性,其关于本身所具有的力气具有专有性。排挤其他力气的同等存在。
经过以上剖析我们能够看出,权利是一种具有宏大的强迫性与排他性,可以自我收缩自我扩展并经过本身运转完成主体利益的力气。这种力气由于本身的特性无疑具有很强的诱惑性。从性恶论的前提动身,人类关于权利会产生难以抗拒的追求,而控制权利的人则会不可防止地为一己私利而滥用权利。由于“人性本恶”,避免这种现象发作的道德教化途径难以获得很好的效果,那么,就只能从制度设计上来停止根治,这就请求设计出一种可以限制权利的体制,分权制衡理论便由此应运而生。
四、“分权制衡”的宪法准绳与权益保证
权利的特性决议了其可能对公民自在和权益产生危害,但是,这种力气却不应被消灭,由于只要权利这种特殊的强鼎力量才干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次序,保证公共利益,促进社会进步。那么,我们就必需设计一种制度,保证权利在维护和完成公共利益的轨道上运转,并避免其损伤公民的权益与自在。孟德斯鸠曾经说过,“政治自在只要在温和的政体里存在。但是,它并不总是存在于政治上温和国度里,而是只要那里的国度权利不被滥用的时分才存在”,这阐明政治权益与自在的存在是以权利不被滥用为先决条件的。权利限制的重要性便在此凸显了出来。分权制衡思想是人类在探究这一严重问题时所找寻到的有效答案,其在宪法范畴的运用,则为保证公民权益与自在做出了宏大的奉献。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分权制衡”的宪法准绳所要到达的作用是限制权利。其所要处理的问题是避免暴政、避免糜烂和避免国度严重决策失误,而其最终目的,则是保卫公民自在,完成权益保证。
“分权制衡”宪法准绳的思想精髓是孟德斯鸠所言的“以权利限制权利”,是经过宪法这一基本性法律表现出来的有关权利限制的指导准绳,其基本目的在于保证公民的权益与自在。人们希望经过这一宪法准绳的落实,完成孟德斯鸠所言的“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不阻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答应他做的事”的“良好政体”。对应这一宪法准绳所做出的最具典型意义的制度布置是三权分平面制,这一体制是以孟德斯鸠的思想为底本,停止一系列的讨论与修正并最终付诸理论产生的结果。
在孟德斯鸠看来,任何国度的权利都必需停止合理的划分并使之互相独立与制衡,否则都有可能趋向堕落和专制,即便实行共和制的国度也不例外。在此根底上,孟德斯鸠对国度权利停止了合理划分,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与制衡。孟德斯鸠曾在阐述三权分立时说道,“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时,自在便不复存在了,由于人们会惧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以暴虐的方式对他们行使这些法律。假如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公民的生命和自在便会遭到独断的统治,由于法官就是立法者。假如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会像压榨者那样横行霸道”,这从背面论证了权利分立制衡的极端重要性,论证了其在保证公民权益与自在方面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