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展望学毕业论文
2013-12-06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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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再修正的背景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7月
一、刑事诉讼法再修正的背景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以后,已于1996年3月1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停止了一次修正。应当说,经过刑事诉讼法修正后迄今近10年的运作理论,现代刑事程序法治的观念、准绳、制度的影响曾经得到人们更普遍的认同,同时国度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也发作了深入的变化,其中一些重要的背景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必需认真思索的。
首先是其间我国宪法于1999年和2004年停止了两次重要的修正,“依法治国,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度”成为国度的根本治国方略,“国度尊重和保证人权”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富不受进犯”被载入宪法中。以民主科学的刑事诉讼立法为根底的刑事程序法治将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构成局部,同时以国度强迫力为特征的刑事诉讼活动更是直接牵涉公民的根本人权。因而,具有“应用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在修正时应与时俱进,彰显依法治国与保证人权的宪法肉体。
其次,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益国际条约》和《公民权益和政治权益国际条约》,并于2001年2月批准了前一条约,对后一条约的批准工作也已列入了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作为国际上最为重要的两个人权条约,特别是《公民权益和政治权益国际条约》,触及到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证,设定了刑事司法特别是公正审讯的国际原则。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则与条约的有关请求相比,显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缺乏,因而在立法修正时需求参照国际人权条约中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作进一步完善。另外,2005年我国批准了《结合国反糜烂条约》,该条约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各缔约国的反糜烂工作提出了新的请求,这同样需求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条款停止修订以贯彻落实条约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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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构建调和社会曾经成为时期的主旋律,执政的新理念。在刑事司法范畴,党和国度明白提出要施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在刑事司法范畴中推进“社会调和”指引了方向。这一刑事政策正有待于转化为刑事法律规则并应用到刑事诉讼理论中去,将会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发挥指导作用。
最后,应当恰当吸收和自创司法变革中的有益经历和胜利做法。近年来,司法变革理论研讨不时深化,司法变革理论搞得绘声绘色,其中不乏胜利的经历和有益的启示。例如,司法实务部门关于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的探究,关于完善讯问程序、避免警察酷刑的“三项制度”的试点,都将为刑事诉讼立法的修正提供理论根据和实证材料。
二、刑事诉讼法再修正的准绳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应当秉持增强民主、健全法治、保证人权的诉讼理念,贯彻以下准绳:
一是要实在改善和增强对人权的保证。固然说,惩罚立功和保证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片面地注重一面而疏忽另一面,可能违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目标。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理论是重打击轻维护,虽然立法规则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惩罚立功,维护人民,但不容承认,惩罚立功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和主要任务,维护人民实践上指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查,是惩罚立功时附带思索的要素。何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在含义上普通不包括严重的立功分子,而刑事诉讼法要维护的是包括涉嫌或被控严重立功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内的一切人的根本权益。从修正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应该顺应时期开展,改变刑事诉讼法为“刀把子”的专政工具的认识误差,确立刑事诉讼法为人权保证法、国度权利限权法的立法定位,采取实在措施改善和增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证。关于此,修订后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予我们以很好的启示和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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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确立程序法定准绳,发扬程序正义理念。程序法定准绳,在大陆法系国度称之为“法制国度程序准绳”,在英美法系则与合理程序理念接近。其含义,一方面要公正地施行程序的规则,即严厉依照法律规则的程序停止刑事诉讼,制止国度滥用权利,请求国度权利自我限制,赋予公民防御权益借以抵御国度权利的进犯。当然,法律规则的程序自身应当表现程序正义的请求,具备合理性。另一方面,要树立起可以发挥作用的刑事司法制度,以惩治立功,伸张正义。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理论长期存在的另一问题是重实体轻程序,偏好结果疏忽过程。诉讼程序仅被视为完成实体法目的的工具和手腕,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标只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的确施”。由于刑事诉讼是国度权利运作的典型场域,极易因公权利的扩张和恣意而形成对公民权益的限制和进犯,因而发挥程序和程序法对权利的规制造用进而保证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就显得特别重要。据此,在刑事诉讼中,我们既要注重程序在完成刑事实体法目的方面的工具作用,更要强调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确立程序法定准绳,发扬程序正义理念。刑事诉讼法应当经过再修正努力于程序公正价值的完成。
三是要坚持公正优先统筹效率。公正与效率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二者是互相依赖、互相限制的统一体。效率是完成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效率的根本尺度。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应该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分离,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但是应当看到,公正与效率也存在矛盾的一面,当二者发作抵触时,应当以公正为优先。任何丧失了以公正为前提的效率只能是一种更大的“恶”,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某些法律和制度,不论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需它们不正义,就必需加以改造或废弃”。事实上,诉讼公正的完成正是依赖于一套缜密、复杂的程序,这也必然意味着在效率上的某种牺牲,因而片面强调效率、过火追求效率,实践上是对程序公正的漠视,有可能退回到“从重从快”的老路上去。这是我们在停止刑事诉讼法再修正时所必需尽力加以防止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三、刑事诉讼法再修正的重点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既要谋划全局,统筹统筹,又要秉持一定的“问题认识”,坚持一切从实践动身,着重处理现行立法和司法理论中突出存在的问题。
首先,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要确立无罪推定准绳并贯彻其理念。无罪推定是现代各国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准绳,是国际条约确认好维护的一项根本人权,也是结合国在刑事司法范畴制定好推行的合理程序最低限度规范之一。96年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无罪推定准绳的根本肉体作了自创,在根本准绳局部增加第12条,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肯定有罪。”与此相联络,从立法上初次对立功嫌疑人和被告人加以辨别,取消了检察机关长期实行的免予起诉制度。并且规则,人民检察院关于补充侦查后证据依然缺乏不契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予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关于证据缺乏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缺乏、指控立功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上述修正,有利于克制司法理论中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地认定立功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错误观念,有利于立功嫌疑人、被告人行使以辩护权为中心的各项诉讼权益。但由于法律未赋予立功嫌疑人、被告人缄默权,相反课以其照实答复侦查人员讯问的义务,理想中侦查仍存在以获取被告人为中心的倾向,以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办法获取口供的现象也时有发作。加之立法没有明白否认非法证据的效能,疑罪从无的准绳贯彻也很不彻底,使得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并未真正确立无罪推定的理念,与国际人权条约请求和各国刑事司法通行的原则仍有很大差距。为此,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中首先要贯彻《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益和政治权益国际条约》的请求,在立法上明白规则无罪推定的准绳,同时予以相关配套措施。例如,赋予立功嫌疑人、被告人缄默权,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中“立功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照实答复”的规则,修正为“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提供不利于本人的证言或被强迫供认立功”。强化控方的举证义务,贯彻疑罪从无的肉体,明白“不能认定立功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按无罪处置;不能认定立功嫌疑人、被告人罪重或罪轻的,按罪轻处置。”供认一事不再理或制止反复归罪准绳,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和稳定性,制止控诉机关对法院的无罪判决就同一事实和证据再次提出指控。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其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要着力处理立功数量增长、案件堆积如山与司法资源有限、诉讼效率低下的矛盾。对此,我以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应该在公平优先统筹效率准绳的指导下,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力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赋予并扩展司法人员裁量权,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都停止合理的程序分流设计,例如扩展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分的适用,探究树立诉辩协商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制度,当事人和解制度,量刑听证制度等,以实在表现宽严相济,区别看待的刑事政策,使当事人可以尽早摆脱诉累,并节约司法资源,进步诉讼效率,减轻办案人员压力。思索到刑事和解制度既表现我国古代“和为贵”的传统调和文化,又有利于化解因立功所带来的各种纠葛和矛盾,进步诉讼效率,并思索到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在国际社会的蓬勃开展趋向,应当将和解作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正的一项重要内容。
再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要下大的气力处理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问题。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既严重进犯了相关人的根本人权,又是形成冤假错案的重要缘由。处理此问题,应当着力改造侦查程序特别是讯问程序,构建可以有效限制侦查人员的外部监视机制,而不能过火依赖于侦查人员的客观盲目,为此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如前所述,赋予立功嫌疑人、被告人缄默权或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益,免除立功嫌疑人、被告人非自愿供述的义务。二是树立非法证据扫除规则,从立法上明白以暴力、要挟等非法办法获得的立功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他运用非法的办法搜集的证据,严重进犯立功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也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三是树立和推行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请求侦查人员对严重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有必要案件的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停止讯问,应当对讯问过程停止全程录音录像,并保证录音录像的完好性和连续性。理论中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分别在杀人案件和职务立功案件的侦查中予以请求并逐渐推行适用,司法理论中所获得的有益经历将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提供良好的实证支持。四是树立侦查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制度。规则侦查人员讯问立功嫌疑人时,假如立功嫌疑人有辩护律师并请求辩护律师在场的,辩护律师能够在场,以增加侦查活动的透明度。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在场,对避免侦查权利滥用,遏制刑讯逼供,保证立功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与真实性,都将具有积极的意义。四是树立侦押别离制度,将羁押机构中立化,明白羁押机构的职责,以保证立功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侦查机关的非法进犯。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又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应当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强化律师作用。刑事诉讼法自96年修正以来,在施行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刑事辩护难。所谓会晤难,阅卷难,调查难,取证难,发表意见难,听取意见更难。总之刑事辩护环境恶化,律师作用难以发挥,控辩力气比照进一步失衡。这应当成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关注的重点。为此,立法上能够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辩护人的职责,在辩护人的义务上增加程序辩护的内容,辩护人有权搜集、提出维护立功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益的资料和意见,维护立功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白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位置。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则,立功嫌疑人在被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迫措施之日起,能够延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述、控诉。但立法没有明白赋予律师的辩护人位置,从而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名不正,言不顺。应当改为,立功嫌疑人自第一次承受讯问或者被采取强迫措施之日起,能够拜托辩护人。三是扩展律师的诉讼权益,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益。明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位置后,一方面要使律师按照现行法律享有的权益得到充沛保证,另一方面辩护律师的权益应相应扩展,不再限于理解罪名权、会晤权、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述控诉权等,还应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侦查人员讯问时在场权等,以充沛发挥律师实体和程序的辩护作用。四是提早指定辩护的时间,扩展法律援助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规则,只要在审讯阶段才有指定辩护的请求,只要人民法院才有保证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义务。显然,这一规则曾经落后于我国辩护制度的开展。应当改为,在侦查、起诉、审讯各个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保证立功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义务和为契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立功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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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应当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众所周知,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已于今年一月一日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关于我国刑事司法中贯彻“保存死刑,严厉控制死刑”的根本死刑政策,避免错杀、贯彻少杀慎杀,保证人权,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则却极为简单,很不明白,仅第202条对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作了请求,影响了司法实务中死刑复核的程序运用和死刑复核整体制度效能的发挥。此种情况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正中予以处理。从目前死刑复核的实践运作情况来看,死刑复核采取相似法院内部行政审批性质的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程序不公开,当事人不知情,控辩双方不参与。笔者以为,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则的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应当明白是一种审讯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应当以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和增强对死刑案件质量的监视为重点。如有学者对控辩双方参与问题提出倡议,主张被告人有限参与,辩护律师必需参与,检察机关应当参与,被害人灵敏参与,并倡议死刑复核辨别法律审与事实审,定罪与量刑等。这些讨论和见解,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变革和刑诉立法的完善,很有好处。
最后,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应当对证据制度予以足够的关注。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独一根据,是正确处置刑事案件的坚实根底。证据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中的组成局部和重要内容。无论实体公正或程序公正,都离不开证据制度的完善。在我国,虽然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则,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盘绕证据问题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但总体而言远未构成系统完备的刑事证据体系,证据运用的各个环节都缺乏法律或规则的标准和指引,证据制度的立法明显滞后于审讯方式的变革和诉讼形式的转型。司法理论中也存在很多问题,证人作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司法审定紊乱不公、多头审定反复审定等现象都非常突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应当针对司法理论中突出的问题拿出立法对策。要明白需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状况和例外,否认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证人书面证言的证据效能;要以国度强迫力作后台,树立强迫或保证证人出庭的制度,同时思索到权益义务的均衡,树立健全证人维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要在司法审定体制变革的根底上,进一步完善司法审定的程序标准,维护司法审定的公信力,充沛发挥司法审定在精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处置刑事案件中的共同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