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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公司股权的质押学毕业论文网

2013-12-03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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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股权出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论文代写特别是法律与法律之间配套的问题,需求从立法上加以处理。化解股份、股票价值减少风险的方法只能采取担保措施的多样化。质权人在承受债务人提供股权质押的同时,也能够请求债务人提供信誉保证、保证金、不动产抵押多动产抵押等多种方式,以确保债务最终能得到游览。质权人因而盈利或亏损都是很正常的。 关键词:公司 股权 担保法 质押 合同   企业在停止资产重组及清算债务时,常常会遇到公司股权出质问题。虽然这一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已有规则,但许多问题仍有待讨论。   一、质押的概念及根本特征   对质押的概念,目前多数人都同意这样的定义,即“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富,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承受清偿的权益”。高等学校文科教材《民法学》对质押概念所下定义内容与上述定义大致相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中,“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益质押两节,但无笼统的“质押”定义。该章第63条将与上述定义大致相同的定义表述为“动产抵押”这一概念的名下,而对“权益质押”却并为下任何定义。笔者以为,该定义反映了治牙的普通性特征,以合适权益质押。   质押普通分为动产质押和权益质押两种,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权益的附属性。质押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普通反映在从合同之中,它是为主合同债务提供实行的担保,主合同债务消逝,质押反映的担保之债亦随之消逝。2、转移质物的占有权。质押与抵押的最大不同点在与将质押物或其权益凭证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3、质物标的即其内容的特定性。质押的标的只能是法律特定的动产和权益。且质物用来出质受限制的只是该标的可交流的财富权,不包括该标的的一切权或附着于一切权质上的人身权。4、质押人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无法按期归还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从变卖质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尚有剩余,应退还出质人。   二、公司股权出质的法律根据及内容   公司股权出质是权益质押的一种方式,但早先的法律并未明白规则。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2款规则了债务人或第三人能够提供一定的财富抵押物,债务人不实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12—116条就有关抵押担保作出严厉辨别。《意见》中规则能够转移财富或其权益凭证的占有,也能够不转移,实践上是涵盖了《担保法》中的抵押和质押两局部,但《民法通则》及《意见》对公司股权的质押并无明白规则。在理论中,有体财富抵押较为普遍。笔者在《担保法》公布前的司法理论中并未遇到权益质押问题。   在1995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这一问题终于得到处理。该法对《民法通则》含糊表达的所谓“财富抵押”明白地域分为抵押(不转移财富占有)和质押(转移财富或权益凭证占有)两类,并分别以两章加以规则。在质押中又突出地规则了“权益质押”,在“权益质押”这一节中对权益质押的标的作了进一步界定,其中第73条第2款便将公司股权作为质物明白下来。   公司股权出质是市场经济开展的必然产物,因而,对其内容作些讲究是必要的。依据质押的根本理论和特征并分离公司法对有关股权的特殊规则,公司股权的质押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出质人的权益义务   出质人的权益义务是:1、应将股权凭证移交质权人。所谓股权凭证,在有限义务公司应是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在股份有限公司则为股票;2、出质人在出质期间内不得将股权另行转让给第三人,除非征得质权人同意。在质权人同意转让股权质物时,其担保义务延伸及股权转让所得转让金。出质人或者应该用转让金为债务人提早清偿债务,或者应将转让金交给第三人提存,专款专用;3、出质人与质权人应签署质押合同,特别是应辅佐质权人共同办理好质押注销;4、为债权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完成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5、在主债务灭失时,出质人有权恳求质权人返还作为质物的股权凭证。(二)质权人的权益义务   质权人的权益义务是:1、有权占有股权凭证。这种占有权及于股权凭证的新版本以及完成股权益益的凭证(如年终兑现股份红利的息票或其他凭证);2、质权人有权收取股权孳息;质权人的权益不只及于股权自身的市场价值,而且及于股权产生的孳息,如按年度或季度发放的股息、股利。3、质权人享有股权的代位权。股权凭证的发行公司增发股权凭证,或换发面值不同的股权凭证时,质权人享有代位受领权。如发行公司实行清算,有关股权凭证中止流通时,质权人有权以质权为根据恳求分配公司剩余资产;4、质权人有权将质押义务延伸于主债务的违约金、银行利息、赔偿金。出质人提供公司股权设置质押时主要针对主债务的本金。但主合同双方在实行过程中,可能产生正常的银行利息,也可能因主债务人违约而依法应对主债权人(质权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假如主债务人不能实行支付这些法定债务,债权人(质押人)同样能够为完成其债权处分质物;5、质权人为完成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在债务期满,又未得到清偿的,有权从处分股权的价金中优先受偿;6、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好股权凭证,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押人应当承当民事义务。7、质权人应就股权质押事宜到法定部门注销。   三、股权出质程序及其质权的完成   (一)股权出质的方式   权益出质与动产出质的一个较大的差别就是权益出质的程序中多了一道注销的环节,公司股权的出质也少不了这一必经程序。详细来说有如下几个步骤:   1、肯定合法的主客体。出质人既能够是主债务人,也能够是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出质人必需是公司的合法股东。股东既能够是企业法人,亦能够是自然人或其他社团组织。但公司不得作为本公司股权出质的主体。质权人即债权人必需是具有民事权益才能和行为才能的公民或社会经济组织。股权出质的客体是股权凭证所代表是非一切权的财富,而不是一切权自身,因而,主债务期满质权人未能受偿时,质权人并不能当然地成为发行股权凭证公司的股东,除非出质人将股权事后折价出让质权人,否则,质权人只能就股权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益质押客体的股权还必需是能够转让的股权,否则,不能成为出质客体,例如公司法人股作为质物时,就遭到限制,由于法人股通常状况无法自在转让。  2、签署股权质押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品种、数额;(2)债务人实行债务的期限;(3)股权的称号数量;(4)质押担保的范围;(5)移交股权凭证的时间;(6)当事人以为需商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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