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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学毕业论文网

2013-12-03 01:18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试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学毕业论文网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一、问题的提出—刑事诉讼价值均衡何以必要  正如E.博登海
一、问题的提出—刑事诉讼价值均衡何以必要

  正如E.博登海默所指出:“一种法律制度之所以胜利,乃是由于它胜利地在独断权利之一端与受限权利之一端间到达了均衡并维续了这种均衡。这种均衡不可能永世维续下去。文化的进步会不时地使法律制度失去均衡;而经过把理性适用于经历之上,这种均衡又会得到恢复,而且也只要凭仗这种方式,政治组织社会才干使本人得以永世地存在下去。”随着刑事诉讼的现代化,利益类型不时分化,呈现了国度利益、社会利益、立功人利益、被害人利益、社区利益的纷繁交错,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开展趋向对利益的最大化及其抵触与均衡提出了制度化的请求。另外,作为公共利益守护者和社会利益维护神的现代国度在运用法律这一社会控制手腕时呈现出两种面孔:既希冀公权利的行使可以为社会带来次序,但又惧怕公权利的肆意招致对公民权益的蹂躏;既希冀经过权益的行使最大限度地限制公权利的不当行使和滥用,又担忧合理程序的运转阻却了公权利的正常行使。但是,法律理论并非是简单的法律规则的演绎推理和法律概念的计算,也不是地道的利益交流和本钱收益剖析。诉讼理论要在刑事诉讼价值均衡根底上正常运转,唯有价值研讨能够为法律提供合法性,唯有契合一定价值的法律才干恰当地调整互相抵触的利益,也即是唯有将法律价值抵触的普通性准绳运用于详细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才干指导、推进法治进程。

  二、刑事诉讼价值均衡的理论根底

  (一)主体性哲学—刑事诉讼价值均衡的哲学根底

  主体性哲学理论发端于社会契约论,构成于康德的道德哲学,其中心内涵表现在个体主义、理性和主体自决。19世纪康德道德哲学对此有经典的阐述:“人,普通来说,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由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运用的工具。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管关于本人还是对其他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分都必需被当作目的。”康德崇尚人格内在威严由此可见一斑,他提出的“在一切的状况下,要把人看做目的,永远不能看做手腕”的道德哲学,一方面凸显了作为人的个人主体位置,另一方面表现了在人与人之间应当对等地互为目的,彼此间应当互相尊重。就刑事司法范畴而言,主体性哲学对刑事诉讼价值均衡起到重要的影响,被追诉人的主体位置得以确立和被追诉人诉讼权益得以扩张。而在传统刑事诉讼中立功被定义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或者是对国度所代表的集体民众的利益的进犯。这种传统刑事诉讼司法形式强调国度权威为中心,并赋予国度笼统利益以优先位置,刑事诉讼形式更多地呈现出国度和立功人的二元对立形态,其中心价值在于经过惩罚立功维护社会次序和校正社会行为规则以表现社会正义。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刑罚理论更多关注的是对立功人的处置问题。被追诉人依然处在诉讼的客体位置,毫无诉讼权益可言,其位置实践上成了司法官纠问的对象和完成刑罚恫吓功用的工具。正如拉得布鲁赫所言:“在刑事程序开展过程中,曾有两个要素起到重要作用:针对立功分子而加强的维护国度请求,招致中世纪刑事程序向纠问程序转化;针对国度而加强的维护无辜人的请求,促使纠问程序大约从1848年开端向现代刑事程序的转变。”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主体性哲学思想确实立在一定水平上奠定了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被追诉人主体位置确实立从基本上说是其利益和需求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得到尊重和考量,这种诉讼程序中个人利益和需求的尊重和考量实践上浸透着对各种利益的均衡。刑事诉讼开展到今天首先面临着现代化重构的任务,而主体性哲学为刑事诉讼价值均衡奠定了哲学根底,即不同利益类型之间抵触的均衡要建构在尊重个人价值、尊重个人的人格威严和尊重其他主体利益的前提下,经过理性的交涉,使得抵触得到理性处理。实践上,从19世纪刑事诉讼现代化变革以来,无论是美国的合理程序反动,抑或是21世纪现代法治国度建立都表现了人们对传统刑事司法的深思。由于现代社会逐步认识到一味追求国度和整体社会的绝对正义结果依然不能从基本上改动社会控制才能降落、监狱人满为患、再立功率仍居高不下的场面。而在彰显诉讼主体位置和个人价值、威严思想的推进下,诉讼形式的演进呈现出交融的趋向,公法、私法的严厉界分亦呈现了松动。与传统的强调国度与被告人对等对立的司法形式相比拟,恢复性司法这一以被害人和被告人为中心的司法形式表现了刑事诉讼尊重、修复价值。也即是说,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把立功以为是对被害人的伤害,对社区战争和平安的要挟,扩展到了对被害人利益和社区利益的尊重。在诉讼价值均衡上引入了“替代性计划”、“自治性参与”等方式。反映在诉讼形式中,恢复性司法尊重被害人的主体位置,把被害人作为诉讼结构中的独立一极,使纠葛可以在立功人、被害人沟通与了解的根底上达成有效的处理计划,为刑事诉讼价值均衡提供了范例。

  (二)程序正义—刑事诉讼价值均衡的程序法根底

  法律程序的运转为裁判者和当事人制造了停止理性对话和争辩的“空间”,从而使被告人摆脱司法奴隶的位置,其人格威严和自主见志得到供认和尊重。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刑事诉讼的开展历史其实就是一部对人主体位置尊重的历史,反映在程序正义理论中,表现了人类从强调程序的工具价值,到认同程序的内在价值,再到认同程序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统一的价值认识过程。实践上,强调程序正义就是强调独立于实体结果的内在价值,强调法律程序的意义就在于完成诸如人的威严和自主性等价值的保证。司法理论中的刑事诉讼价值均衡本质上是动态的均衡过程,它树立在尊重人的价值和人格威严的根底上,详细表现为国度和被追诉人之间、被害人和被追诉人之间以及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互相堆叠和抵触的均衡。基于国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压倒性的先天优势,诉讼程序首先应当关注被追诉人的权益保证,矫正这种先天失衡的态势,这是程序正义的应然之义。正如美国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所说:“没有哪个部门法比刑事诉讼法更关注公正。政府比个人具有宏大的权利,它单独具有指控、控诉、惩罚方面的合法权威,所以任何一个在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刑事审讯,按其固有的特性,都不是对等的。合理程序法有助于矫正这种力气的不均衡,使得个人少受武断政府的伤害。” 中国大学排名

  程序的服从者时辰也不能遗忘人之威严和权益才是程序的基本。基于尊重法律程序、尊重当事人的主体位置能够确保程序正义的完成,被害人权益张扬表现了刑事诉讼程序在被害人和被追诉人之间的均衡。诉讼程序关注被害人人格威严和利益需求,这也表现了程序正义的应然之义。1981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教授杰里·马修(Jerry L. Mashaw)从程序正义对维护人的威严的直觉意义动身,提出了著名的“威严理论”( Dignitary Theory),强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中应使那些利益遭到直接影响的人取得根本的公正看待,使他们真正成为参与判决制造过程、主动影响判决结果的程序主体,而不是被动接受国度追查的程序客体,从而使其具有人的威严。“威严理论”的中心内容是:评价法律程序合理性的主要规范是它使人的威严取得维护的水平。也即是说,维护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人道性或者合理性,其最终目的在于使那些遭到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的威严得到尊重,确保诉讼各方参与裁判结果的制造过程并遭到对等看待,从而使诉讼各方成为裁判结果制造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争辩者和被压服者。林德和泰勒(Lind&Tyler)从实证的角度证明程序正义有助于个人对法律和司法裁判的服从,他们提出了判别程序正义的四个决议性要素:参与、可信、中立和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德国当代哲学家尼科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在他的《经过程序的正统化》一书中称这一机制为经过程序取得合理性,唯如此,无需寻务实体解释,结果即可被承受为正确。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并剖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他的研讨传送了一个激烈的讯息:在对一种会使一局部人的权益遭到有利或不利影响的活动或决议作出评判时,不能仅仅以结果能否合理为规范,而且还要看这种结果的构成过程或结果据以构成的程序自身能否具有合理性、合理性的规范。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三、刑事诉讼价值均衡的途径

  价值探求是完成法律合法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只要当我们晓得法律的合法性需求什么样的价值的时分,我们才有可能经过立法和司法使法律契合它们,从而使法律取得合法性。从刑事诉讼的演进过程来看,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元、开放的价值体系,其大致内在包含了如下要素:公平、正义、次序、自在和效率。这些价值要素之间既有抵触又有交融,由此产生了诉讼价值均衡的问题。

  (一)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之间的均衡

  利益与需求总是相伴而生、相伴而存的,没有需求就谈不上利益。依据人们对“价值”一词在法哲学层面的认识,刑事审讯法律程序的价值能够分为两个根本的层面:一是程序的外在价值,也叫工具价值,即可以完成“好”结果的程序,评价程序结果的规范是独立的;二是程序的内在价值。陈瑞华教授将刑事诉讼价值作了层次性划分:(1)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契合逻辑请求;(2)外在价值,即程序因具备产生公正结果的才能而具有工具性;(3)次级价值,即程序契合经济效益的请求,这一价值规范相关于前两者而言居于次级位置。曾友祥博士从刑事诉讼满足需求角度剖析,把刑事诉讼价值这一利益属性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满足刑事诉讼自身之需求的利益属性,该利益属性必需能使刑事诉讼与非刑事诉讼区别开来,从而使刑事诉讼肯定化,该利益属性被界定为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第二层次是满足刑事诉讼法的制定者设定的特定需求的利益属性,归根到底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者的利益属性,该利益属性被界定为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面对纷繁复杂的价值体系,我们有必要对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之间的均衡停止讨论。工具价值优先论者固然供认诉讼法“具有独立于实体法的自身价值”,但也以为诉讼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的确施。可见,其基本的缺陷在于他们以为公正性和内在质量的欠缺以至丧失并不影响裁判结果的产生,即混杂了刑事诉讼内在价值、外在价值之间的关系。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程序是法律的心脏,程序正义理论导源于西办法哲学中自然主义准绳和美国合理法律程序勃兴,究其本质是对公权利的限制,它经过控制公权利的自在裁量活动,保证权利运转坚持在“合理性”范围之内。国度在对公民根本权益,如财富、自在和生命停止限制或者剥夺时,刑事诉讼设置的程序,诸如辩护制度、逃避制度、公开审讯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等都起到了公民权益“防火墙”的作用,约束司法权扩张,避免刑事权利演化成肆意扩张的“利维坦”。由此,笔者以为,在对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停止均衡时,应当优先选择刑事诉讼内在价值。由于只要程序公正才干使当事人达成分歧,而且当事人可以达成分歧的独一程序是能保证程序公正的程序,对程序的认同也就意味着承受程序所带来的结果。

  (二)次序价值和正义价值之间的均衡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次序,没有次序的正义和没有正义的次序都是法律制度必需防止的两个极端。法律程序表现了法律的运作行为的理性,一定水平上取决于一个国度的法治情况以及司法所面临的任务。美国学者赫伯特·帕克教授早在1968年就撰文提出“合理程序”( Due Process)和“立功控制”(Crime Control)两种诉讼形式理论,并用“跨栏赛跑”来形象描绘“合理程序”形式,而把“立功控制”形式形象地比喻为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互相间的“接力竞赛”。两种形式的描绘其真实一定水平上表现了刑事诉讼价值选择的两种思潮。英美法系国度在20世纪90年代后鉴于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均衡,呈现了合理程序的回归,倾向于对社会次序的追求。美国立法政策办公室在1987年、1988年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刑事程序的报告中指出:“刑事程序应当回归到刑事侦查和裁判是为了发现真相而停止的理念。判决有罪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目的,假如真相不可以被发现和完成,则该制度在其根本目的上归于失败。”而英国在2002年7月发表的白皮书《一切人的正义—英国司法变革报告》中特别指出目前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问题:“太少的立功分子被逍遥法外;太多的被告人违背保释制度;太慢的程序将他们托付审讯;太多的有罪的人被无罪释放;太多的人没有取得应得的惩罚。”白皮书强调:“刑事诉讼程序目的应当调整为:查明案件的真实状况,尽可能及时地判决立功人有罪,并且把任何障碍这个目的完成的时机减少到最小限度。”这种英美国度近期“合理程序的回归”显现出合理程序的不时调适、不时均衡的过程,其内在蕴涵着诉讼价值的均衡,蕴涵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均衡、控辩双方之间的均衡及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均衡,其中心的思想是:刑事司法制度最低限度地尊重不同诉讼主体的利益、追求公平正义、处理社会纠葛、维护社会次序。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无须置疑,次序价值是刑事司法制度所追求的价值,但就整个诉讼价值体系而言,刑事司法理论应当在多种诉讼价值之间寻求均衡。片面扩展次序价值作用,必然会漠视或无视其他价值存在,更会招致诉讼价值体系的失衡。正如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谬误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约,只需它不真实,就必需加以回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论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需它们不正义,就必需加以改造或废弃。我们忍耐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求用它来防止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状况下才有可能。”因而,对次序价值的选择只能适用于特定社会时期,否则,只会招致价值体系的失衡。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认识到法律对维护社会次序的重要作用,但在司法理论中却一定水平存在把次序提升到最高法律价值的倾向。变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求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曾经获得的成果也会失掉”的结论,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初基于国际和国内的大环境的考量,他提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状况很不得人心。……缘由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立功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为什么不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立功活动的战役?”由此,我们不难了解在我国理想语境下法治的实质在于次序的安定性,法院亦以恢复次序为己任,只需可以化解或处理矛盾,就意味着法院任务的完成。近几年,全国的人民法院系统倡导马锡五审讯方式,脱下法袍、走近大众、大接访等等,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遭到大众的肯定就是这一理想语境的有力注解。

  (三)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之间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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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以为,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一对对立统一的价值,效率必需以公正为前提,公正又必需是树立在效率的根底上,二者相辅相成。程序正义完成的背后表现了国度资源的投入与分配,诉讼效率是经过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本钱,从而取得最大的产出。由于资源具有稀缺性,程序正义内在包含的许多要素和评价规范不可能全部完成,司法程序不得不充溢矛盾与妥协。于是刑事司法理论中,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案件积压严重成为世界性难题,由此刑事诉讼中的效率问题,随着诉讼理论的开展,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国度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时空局限性,都迫使各国不得不考虑如何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量以最小的司法资源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公正利益。

  目前,在认识诉讼效率、公正价值的关系问题上普通有两种观念:一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论,持该观念的学者把二者对立起来,他们以为程序公正性的加强会直接招致效率的降低。程序正义请求程序的繁琐性和复杂水平,相应的诉讼本钱必然就会增加,审理时间必然就会延长。虽说不讲效率的司法不可能是公正的司法,但过火强调诉讼效率常常会招致公正程序难以在诉讼中完成。二是“公正优先、统筹效率”论,进步诉讼效率请求首先必需坚持程序公正,“统筹”之义意味着效率和公正并非处于同一位阶。程序公正意味着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尊重和对诉讼权益的充沛救济,由此产生的判决结果承受水平大大加强,从而诉讼程序得以及时终结。而经由非合理程序草率结案,从个案角度看似缩短了诉讼周期,节约了司法资源,但由于结果的不公正或程序的不合理,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纠错本钱,糜费了司法资源并最终招致诉讼的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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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理论中,为处理效率问题而设计的各项制度应运而生,其中主要表现为:一是限制普通程序适用范围、扩展简易程序运用范围和创设多种简易速决程序;二是普遍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和诉讼期间制度;三是普遍运用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行刑制度。笔者以为,均衡二者之间关系,可从两个方面停止:一是“正义被耽误等于正义被剥夺”。这句英国古谚的涵义是指低效率的代价是昂扬的,人们把争端诉诸法院是希望经过司法救济的途径维护权益,诉讼程序即便生成的最终结果完整契合程序参与者的预期,但假如完毕争端的结果不在合理时间内呈现,那么当事人也不会仅仅由于好的结果而改动对这一程序的不良评价。二是效率价值应当具有限度。即对效率价值追求,应当设定适用的范围,应当依据案件的严重水平加以辨别。分离各国刑事诉讼变革理论,我们能够发现一个带有规律的现象,即对细微案件普遍注重效率价值的完成,而关于严重复杂的案件普通注重公正价值的完成。

  四、结语

  “人们关于仅仅依托对一切危及社会安定的行为停止暴力镇压来维持次序的法律制度,是不称心的。人们都希望法律可以保证社会次序,但人们同时还希望法律可以促进公平。”法律价值是法律的灵魂,当下的社会是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以及多元化的价值观并存的社会,刑事纠葛的处理取决于立法者和司法者在价值均衡的根底上作出契合正义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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