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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应当善待违法者的生命权学毕业论文

2013-12-01 01:08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执法者应当善待违法者的生命权学毕业论文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2009年11月13日上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组织人员对该区天回镇街道
2009年11月13日上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组织人员对该区天回镇街道办事处金华4组胡昌明的违法建筑施行撤除,其前妻唐福珍及其亲属予以阻挠。其间唐福珍往本人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现场执法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唐福珍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11月29日晚分开人世。

  12月3日,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将该事情定性为“暴力抗法”事情。

  据金牛区区长马旭引见,1996年8月,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署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在未办理《规划建立答应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状况下,修建了面积达1600平方米的砖混构造及简易构造房屋,用于企业运营。尔后,胡昌明对所建房屋不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而属于违法建立。

  2007年8月,成都为推进全市四大污水处置厂之一的城北大天污水处置厂配套工程建立,决议施行衔接北新干道和川陕路的市政道路金新路建立,胡昌明的违法建立处在规划红线内。为保证金新路施工顺利停止,金牛区有关方面屡次与胡昌明沟通,请求其自行撤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违法建立撤除是不予赔偿的,但思索到历史缘由,金牛区有关方面依然拟以不低于土建及装修本钱的价钱给予恰当补偿,但胡昌明拒不承受,提出了高达800多万元的补偿请求。2007年10月,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向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撤除违法建立决议书》,并告知如对执法决议不服,可经过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处理。胡昌明对限期撤除决议不服,于2007年12月提起行政复议。2008年2月,成都市城管执法局经检查,依法维持了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撤除违法建立的决议。对此决议,胡昌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尔后,金牛区有关方面又屡次与胡昌明沟通、协商,请求其自行撤除,但胡昌明依然拒不撤除。唐福珍已于2004年与胡昌明离婚,并协议此处房屋归胡昌明一切。2009年4月10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立施行撤除,唐福珍组织其亲属多人暴力阻挠执法,唐福珍采取往本人身上倾倒汽油的极端方式相要挟,为防止不测状况发作,此次行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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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再次对胡昌明违法建立施行依法撤除。撤除行动开端前,执法人员依照工作预案,先行着手将违法建立内的人员带出房屋。唐福珍组织唐、胡两家亲属10余人,采取逐层关闭楼层通道,向执法人员投掷砖头、石块、自制汽油熄灭瓶,在楼道、平台泼洒汽油并点燃等暴力方式阻挠执法。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和其亲属发作了一些肢体抵触,形成多名执法人员和唐、胡两家亲戚不同水平受伤。对峙两个多小时后,唐福珍两次向本人身上泼洒汽油,执法人员屡次试图登上唐福珍所在的塔楼阻止,但均被其亲戚阻拦。其间,执法人员不时喊话,劝止唐福珍不要做出极端行为。约10分钟后,唐福珍忽然用打火机引燃,执法人员立刻用泡沫水枪灭火,不顾其亲属投掷的石块和持棒殴打,疾速搭梯救下唐福珍,立刻将其送往左近的成都军区总医院。

  经初步伐查,胡昌明及局部唐、胡两家亲属在此次暴力抗法阻挠依法拆违事情中涉嫌妨害公务立功,金牛区公安分局已于11月13日立案侦查,依法对8名涉嫌立功人员施行刑事拘留。

  同时,区长马旭表示,在执法过程中,唐福珍采取往本人身上泼洒汽油直至引燃的过程中,现场指挥的有关人员判别不当、处置不力。区政府已于12月2日对相关义务人作出处置: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停职承受调查。

  但是,被拆户胡昌明及一些见证人则对官方的说法提出了质疑,以为政府是“暴力拆迁”。

  唐福珍的三哥唐福明在承受记者采访时说:“为什么(选择)清晨的时分来拆迁?”据他引见,13日清晨5时左右,大批拆迁人员赶到楼下,将整个楼围住并开端砸门冲进楼里,“都是穿迷彩服的,有的拿着盾牌,有的拿着钢管,不分男女老少,见人就打”,“我的一个侄女,抱着一个小孩子,也被打倒在地”。依照他的说法,住在楼里的妹妹和亲友们是在打斗过程中被逼到三楼平台上去的。而此时,衣着睡衣的唐福珍也站到平台上,手里拿着汽油瓶。在双方对峙的过程中,“我的妹妹还对着楼下喊话,说只需他们撤人就能够坐下来谈”,他说当时唐福珍往身上倒了两次汽油,下面的人没有试图阻止,还回话请求其“不要与政府作对,你如今下来还来得及。”在他看来,妹妹唐福珍正是由于“看到亲友被打得很惨”才最终决然选择点燃身上的汽油的。“(自焚后)她曾经醒过来一会,就问(身边的亲友)大哥死了没有,大姐怎样样了?”唐福明以为,妹妹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唐福珍的邻居邓尤德说,我听到唐福珍一遍遍喊话:“你们退下,我们能够坐下来磋商,否则我就要自焚了!”看到她两次朝本人身上浇汽油,想以死来阻止那些人进攻,但那些人完整不理睬,他们锯开三楼防盗门,头戴钢盔,手持棍棒,冲上三楼楼顶,唐家的人都躲在楼顶平台上,呼啸声、打斗声、妇女孩子的哭叫声混成一片,站在阁楼上的唐福珍心情很冲动,再次把油桶举过头顶,将剩下的汽油全部浇在身上,她是万般无法才“自焚”的。

  魏交是唐福珍的外甥媳妇,她说:“当时我们一家人老少十几口都退到三楼平台上,我抱着一岁的娃娃不停游走,一群头戴钢盔、手持盾牌棍棒的人冲了上来,他们见人就打,从怀中夺走了我的孩子,又朝我踢了几脚。”

  据唐福珍的丈夫胡昌明说,这次事情中胡家有四位亲人受伤住院,其中两人伤情严重,住在重症监护室,七人被公安人员带走,未给法律文书,至今下落不明。这七人当时都被打了,经过多方探听,只晓得他们没有被羁押在看守所,而是被囚禁在旅馆。

  胡昌明对记者细致讲述了企业的变化及成为“钉子户”的历史渊源。1996年,村支书找到他,说金华村准备招商引资,以促进中央经济开展,运用土地政策优惠,村里可统一办理房地产手续。胡昌明和村委会签署了《建房用地合同》,先后投资数百万元,建起一幢2000多平方米的综合楼,一家服装加工厂疾速创办。

  胡昌明说,在此期间,他为办理房地产手续不断奔走于政府有关部门,但由于职能部门的推诿扯皮,房地产证书最终没能获取。2005年,金牛城乡一体化后,胡昌明企业的土地运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2005年7月,街道办相关指导说胡的企业用房是违章建筑,由于修路需撤除,当时只容许补偿90万元,几次调整后补偿费进步至217万元。胡昌明以为,为了企业他陆续投入700余万元,区区217万元,他真实难以承受。再者,修路本应在原路根底上扩展,而规划者却偏偏对老路弃之不用,绕了一个弯,修成弓字形,把胡昌明的企业冲掉。胡昌明看到对面同样没有任何产权证书、和乡村干部有关的楼房保存下来,心中愤愤不平。

  事情发作时,胡昌明正在北京上访,幸运得以安全。11月16日,记者在成都见到胡昌明,他说金牛区政府正在四处抓他,他很想到医院见妻子唐福珍一面,却又怕本人被抓后连个伸冤的人也没有了。但是,就在第二天黄昏,胡的亲戚打电话说:“躲到绵阳的胡昌明被金牛警方抓走了,什么罪名不得而知。”

  【评析】执法者应当善待违法者的生命权

  成都自焚抗拆事情被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惹起了很大反响,也引发了学者们对公民私有财富权的维护、2001年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等问题的考虑和讨论。在此,笔者仅从生命权的角度对成都自焚抗拆事情作一点讨论。

  关于唐福珍自焚抗拆事情,当地政府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终究孰是孰非曾经并不重要了,而且如今该事情早已被当地政府翻过一页,“唐福珍事情中被停职的城管局长钟昌林已官恢复职”。今天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在该事情中人的生命被漠视了!即便在今天,仍有相当多的政府执法人员缺乏维护被执法者特别是违法者生命权的认识。在此,笔者呼吁执法者应当善待违法者的生命权!

  需求阐明的是,严厉说来,执法者包括司法者,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也应善待当事人的生命权。鉴于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这里重点讨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善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别是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生命权问题。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一、善待生命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则的国度义务

  固然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根本权益和义务》一章以及其他章节中均没有明白规则生命权,宪法修正案也尚未规则生命权,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作出过关于生命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根本权益的宪法解释。但是,众所周知,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生命权十分重要,能够说生命权是人类最重要的权益,是一切权益的根底。正如一位国际著名的国际人权法专家所指出的:“生命权在各个时期都被描绘为‘最高权益’,‘最重要的权益之一’,‘一切权益中最根本的权益’,‘原始的权益’,‘一切其他权益的根底和基石’,‘最高权益……行使一切其他权益的必要条件’,‘人权的不可克减的中心’,‘一切其他权益的前提’和‘一切人权的根底’。” 总之,从重要性来讲,从常识上讲,从理论上说,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我们都能够说生命权是一项根本权益。亦正如韩大元教授所指出的:“能否在宪法上直接规则生命权并不影响生命权作为根本权益的属性与价值。”

  而且,既然生命权是一项公认的最为重要的人权,以至能够说是第一人权,而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度尊重和保证人权”写入宪法,那么我们完整能够以为宪法中的“人权”包括“生命权”,从“国度尊重和保证人权”这一宪法条款中解释出生命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根本权益。固然目前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尚未作出这样的具有法律效能的明白解释,但如今我们至少能够说生命权是我国宪法隐含维护的一项根本权益。

  我国现行宪法明白规则,宪法是“是国度的基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能”(序文)、“一切国度机关和武装力气、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需恪守宪法和法律”(第5条第4款),“都必需以宪法为基本的活动原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威严、保证宪法施行的职责”(序文)。显然,作为国度机关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然也必需思索到宪法,必需以宪法为基本的活动原则,积极维护宪法的威严、保证宪法的施行。对此,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总理2004年3月31日在掌管国务院第三次学习讲座时明白指出:“依法治国,最基本的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最基本的是依宪行政。各级政府都要把宪法作为基本的行为原则,严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实行职责。”“各级政府是贯彻施行宪法的重要主体,不折不扣地执行宪法的各项规则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指导干部,要充沛认识宪法在国度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崇高位置,学习宪法,恪守宪法,执行宪法,维护宪法。” 由此看出,既然“国度尊重和保证人权”是我国宪法的根本内容和根本肉体,那么行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就一直必需以“国度尊重和保证人权”这一宪法内容和肉体为基本的活动原则,按照尊重和保证人权(包括生命权)的宪法肉体来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当然在执行和适用法律时也就必需善待生命权,实在维护生命权(包括违法者的生命权)。能够说,善待和维护生命权(包括违法者的生命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则的执法者必需严厉实行的一项国度义务。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就成都自焚抗拆事情而言,当时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理应按照尊重和保证人权(包括生命权)的宪法肉体来了解、解释和适用《城乡规划法》第68条关于采取强迫撤除措施的规则,积极主动地善待和维护唐福珍的生命权,这是当时的执法者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必需实行的义务。

  二、善待违法者的生命权是国际公认的一项规律

  1992年2月,德国统一后的柏林法庭审讯柏林墙推倒前东德的一个守墙卫兵,由于他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自在的青年克利斯。这个兵士的律师辩称,这些兵士是执行命令的人,他们基本没有选择的权益。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这样对被告解释他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晓得这些鄙弃暴政而流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抵触的时分,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原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准绳;你应该早在决议做围墙卫兵之前就晓得,即便东德国法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准绳。” 作家龙应台曾经问过一位曾经担任过边境守卫的前东德人:“您说,围墙的守卫在改朝换代之后受审讯,公不公平?”得到的答复是:“当然公平。”“……是总理命令他们开枪的没错,可是没人命令他们一定得射中呀!”“开枪能够说是奉命,不由本人,可射中,就是蓄意杀人嘛!”

  或许,“钟昌林”这些行政执法者们会冤枉地提出:唐福珍不是我们杀死的,而是她本人自焚的!?确实,唐福珍是自焚而死的,但是她的自焚是发作在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强迫撤除其房屋的执法过程中,与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的执法行动亲密相关。执法者善待违法者的生命权,不限于本人不去剥夺当事人的生命,而且还包括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当事人的生命。正如欧洲人权法院所强调的:“国度不只要抑止成心和非法剥夺生命,还要采取恰当步骤来保证其管辖范畴内那些人的生命。” 在欧洲,在世界上,现已构成这样的共识:“国度保证生命的义务由以下三个主要方面组成:(1)经过其行为人来抑止不合法杀害的职责;(2)调查可疑死亡的职责;以及(3)在特定一些状况下,承当积极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可防止的生命损失。”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显然,在成都自焚抗拆事情中,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强迫撤除违法建筑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唐福珍自焚,维护其生命权。在当时,钟昌林等执法人员明知唐福珍要自焚而仍强行展开撤除行动的做法,是有悖于我国宪法关于国度尊重和保证人权(包括生命权)的宪法肉体和宪法义务的。

  三、严厉执法与维护违法者的生命权并不相悖

  2009年12月5日, 当时的现场主要指挥者之一、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在承受《南方周末》的记者专访时说:“我觉得这件事情是一个法盲的悲剧。唐福珍对我们工作的不理解,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而我们既然是执法,肯定有强迫性。好比一个杀人犯采取某种极端行为,难道我们就不追捕他了吗?”“唐福珍错在不懂法。我也深信我本人没有错,我对违法建立的认定没有错,我对法律程序和法律根据的运用没有错。” 对唐福珍“不存在歉意。我是执法者,应严厉执法,在法律面前不应该有歉意。”

  从《南方周末》的专访来看,显然钟昌林等执法者把严厉执法与维护违法者的生命权对立起来了!其实,严厉执法与维护违法者的生命权并不矛盾。固然,依据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中止建立或者限期撤除的决议后,当事人不中止建立或者逾期不撤除的,建立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能够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迫撤除等措施”的规则,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能够依据区政府的指令而采取强迫撤除的措施,但这不等于执法者能够不顾房主唐福珍的死活而蛮干。“生命权高于一切,无论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都不能构成其漠视生命权的借口。” 面对唐福珍的自焚行为,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当时完整能够选择暂时不采取强迫撤除措施,先退下来再次做好谐和工作,在协商好后隔几日再采取撤除措施也不迟!更何况,当时唐福珍曾经向现场强迫撤除人员提出了“你们退下,我们能够坐下来磋商”、“你们退下,我们能够坐下来磋商”的请求!退一步讲,即便是由于过去沟通谐和不成而不得不展开强迫撤除行动,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违法者死亡的事情发作!怎样能够明知并亲眼看到唐福珍要自焚而仍强行展开撤除行动呢?!亦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在中央电视台2009年12月2日的《新闻1+1》节目“拆迁之死”中所指出的:“拆将就算依法停止在这种状况下,假如缓一缓,能够防止这个悲剧,但是拆迁未来还能够再停止下去的。这就好比我们能够看到,有的时分就一个劫匪绑持了人质,前来救援的处理问题的警察可能也需求思索,要与劫匪来停止必要的会谈,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对公民的生命权的高度的关注。拆迁这样一种行为,即使是依法,假如说,与一条生命来停止比拟的时分,我以为毫无疑问,应当要优先思索生命权。”“唐福珍是用本人的生命来停止所谓的抗争,这时分不管事情如何,不管谁对谁错,在这里,我想应该首先思索生命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金牛区城管执法局这种把严厉执法与维护违法者生命权对立起来的、不顾违法者死活、不维护违法者生命权的执法活动自身并不是“严厉执法”,以至是违法,它违犯了“国度尊重和保证人权”的宪法肉体,而且还违背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则。2002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施行纲要》规则了依法行政的根本请求,其中不只请求“合法行政”,而且请求“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管理应当遵照公平、公正准绳。要对等看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岐视。行使自在裁量权应契合法律目的,扫除不相关要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腕应当必要、恰当;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管理能够采用多种方式完成行政目的的,应当防止采用损伤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显然,金牛区城管执法局采取形成当事人死亡的执法方式是明显违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施行纲要》有关依法行政的根本请求的。

  四、结语

  从成都自焚抗拆事情来看,钟昌林等执法者缺乏尊重生命、维护生命权,特别是尊重和维护违法者生命权的认识。这也是我国行政执法乃至司法活动普通存在的问题。能够说,长期以来在我们国度人们的尊重生命认识普遍缺乏,“我们这个社会缺乏一个尊重生命的文化,缺乏公权利对生命权真正的关心和社会的关心”。 但是,尊重生命的认识和文化是生命权得到维护的根底,在很大水平上只要生命至上、尊重生命、维护生命等生命认识成为广阔公民特别是广阔国度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共识,成为了我国的一种文化,生命权的维护才干真正得到完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治国理政,各级政府需求更大的耐烦,更宽厚的人道情怀,恃德不恃力。” 在此,笔者大声呼吁:广阔执法人员务必要好好学习宪法,充沛体会“国度尊重和保证人权”的宪法肉体,结实树立“生命至上”、“生命权高于一切”的宪法理念,使善待生命(包括善待违法者的生命)成为一种执法文化,在任何一次执法中都一直坚持按照国度尊重和保证人权的宪法肉体来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积极主动地实行尊重和保证生命权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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