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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构建和完善社区矫正体系建立学毕业

2013-11-28 01:19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浅谈如何构建和完善社区矫正体系建立学毕业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内容提要: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
 (内容提要: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结合下发《关于展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的性质、适用范围、工作任务、部门职责、工作请求等做出规则,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启动以来,绝大局部社区服刑人员可以认真承受改造,顺利回归社会。但是整个社区矫正工作展开的极不均衡,有的中央比拟好,有的中央是空白。社区矫正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审讯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对非监禁刑执行好坏的检验,也是对整个刑事法律、法规的考验。因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时期开展的请求,社会进步的必然。由于社区矫正触及公、检、法、司等各个执法部门和社会、单位、家庭等许多环节,很难谐和和统一。因而,增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必需树立健全社区矫正的自主功用体系,量体裁衣地强化教育矫正和帮扶措施,实行标准化运作,同时还必需统筹服刑人员的立功类型、性格特性、家庭环境等状况,构成并完善社会化的教育管理格局,施行个性化的心理安康教育、心理评价、咨询和治疗,使社区矫正人员可以认真承受改造,重新立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的彰显社区矫正体系建立的优势和效果。)
  近年来,自己所在的沂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讯工作牢牢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审讯政策,积极推进刑事审讯方式变革,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毁坏市场次序立功活动的同时,积极延伸刑事审讯职能,对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对象,不是简单的交给公安机关让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了事,而是积极参入到社区矫正的大格局中,将社区矫正工作真正归入整个刑事审讯的范畴,为县域经济开展、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证。下面,分离本院所展开的社区矫正工作理论,就如何构建和完善社区矫正体系建立,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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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前基层社区矫正工作获得的效果
  当前绝大多数地域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十分明显。拿沂南法院来说,沂南法院自2008年至2010年9月以来,全院共有被判处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以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因保外就医、哺乳期等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共有367人,其中年龄最大的 61 岁,最小的15岁。在这些进入社区矫正的被告人中,重新立功率为1/100以下。这些效果的获得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依法明晰缓刑和管制等非监禁刑适用的界线。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立功分子,依据其立功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则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立功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剥夺自在刑罚的被告人有如下法定情形的,暂不关押而归入社区矫正范围:(1)有严重疾病需求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本人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据以上规则,对适用对象严厉把关,做到宽也依法,严也依法,以到达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目的。
  二是依法严厉严厉审核监外执行的操作程序。沂南法院在2008年1月-2010年9月期间,对19名被告人按程序执行了监外刑。详细做法是先由合议庭对监狱不予收监或不应收监的被告人,严厉审核并做出合议意见,然后交由法院审讯委员会讨论决议,并制造《暂予监外执行决议书》及时和检察院、公安机关沟通并将决议书送达给他们,决议书一式六份,决议书上载明了被告人的根本状况、判决肯定的罪名和刑罚、决议暂予监外执行的缘由、法律根据等内容,一份交被告人、一份交检察院、一份交看守所、一份交公安机关转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一份交司法局转被告人所在地司法所,还有一份留法院存档。被告人到户籍地派出所及司法所报到后,归入到社区矫正人员范畴,而对其停止监管和矫正。在对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和审批方面,以努力搞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为前提,严厉审批,严厉把关,充沛表现公、检、法、司相互监视、相互配协作用,做到分工明白,协作有序,义务分明。 同时调动广阔大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气对罪犯停止监视、教育改造,经过遵纪违法、努力工作,化消极要素为积极要素,为社会多做奉献,来洗刷掉本人过去的羞耻,以此来报答社会给予他们的宽容和体谅,扶平被告人因立功遭到制裁而产生的社会伤痕,对被告人的亲人也是一种慰藉。这样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家庭的稳定,推进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又减轻了劳改机关的压力,使劳改机关集中力气改造重刑犯。同时,罪犯能够得到家人更好的照顾和约束,对其改造也有一定的协助。
  三是依法对缓刑和监外执行的罪犯跟踪管理。为稳固审讯效果,避免在社会上改造的罪犯重新立功,沂南法院定期对重返社会的被告人停止跟踪回访。每年年底法院同检察院监所科、公安局法制科、司法局一同,对全部被判处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人员停止调查。经过对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担任执行机关的派出所和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部门的调查,细致理解他们在社会上改造、教育、管理、就业等状况。从调查结果看,绝大多数罪犯均能恪守国度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用不同方式向派出所、司法所汇报思想、工作状况。有的被告人经过社区矫正,成为发家致富的能手并树立了幸福和睦的家庭;有的经过本人的努力考入高等学府继续进修;有的从一名让家人和社会烦心的人,转化为让家人和社会放心的人。如沂南县湖头镇xx中学就读的学生郑xx,2008年底因一念之差,结伙抢劫在校学生肖XX,将肖XX殴打致重伤并抢劫其现金180元。该案经过主审法官真情实意的压服、教育,郑XX表示认罪伏法,决议改过自新。鉴于郑XX是年仅15周岁的在校学生,抢劫数额不大,又是初次立功,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其监护人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也明白表示今后要实行好管束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宣布缓刑,目的就是让其回学校继续读书。在缓刑期间回访调查时,郑XX班主任对我们说:“郑XX经过你们因势利导的惩罚与教育,如今是恪守纪律的好学生,学习也很刻苦,成果从原来的倒数跃升到全班前10名了,感激法官给他矫正的时机,我置信郑XX在今后的学习中一定会获得更优良成果。”从这个个案能够看出,法院对其宣布缓刑是有一定意义的,对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是有一定协助的。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二、社区矫正存在的制度缺失和亟需处理的问题
  毫无疑问,随着社区矫正体系建立的日益完善和不时开展,不只表现了惩罚与教育并重的人性化矫正形式,而且也有利于立功分子的改造与重新回归社会。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和经济快速开展,现行法律法规未能依据理想状况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作出契合客观实践易于操作的相关规则,致使对暂予监外人员的监管工作存在着一些破绽,呈现了一些亟需处理的问题。主要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
  1、公检法司之间协作不分歧,欠缺义务追查机制。虽各有分工,但无明晰渎职之责,基层派出所和司法所由于警力有限,业务忙碌,从而使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处于管理不到位的状态。局部派出所和司法所在收到法院寄出的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后,没有及时把执行回执和送达回证寄回法院存档,也没有注销造册。还有局部派出所和司法所在树立监视调查制度和帮教组织的过程发挥得不够好,使得教育和改造罪犯的工作流于方式。
  2、脱管、漏管现象普遍存在。刑罚权的完成,是国度刑事法律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标志之一。对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益、缓刑、以及在刑罚执行中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监视与管理,作为刑罚执行的方式之一,直接关系着国度刑罚权的完成,在惩治立功,改造罪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沂南县的状况看,由法院判处的缓刑等非监禁刑及监外执行人员,判决书或决议书送到达公安机关和司法局后,负有管辖职责的派出所和司法一切的树立了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档案,有的并未树立,也未依法停止有效监视与调查。特别是由外地回归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因外地法院及监狱部门或劳改场所未及时将有关判决和决议及相关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和司法局,公安机关和司法局不能为这些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树立档案,也就无从谈起有效监视管理了。在相关人员不向所在地派出所和司法所汇报本人的思想、生活的状况下,公安机关和司法所很难晓得其是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自然也就谈不上对其加以有效监视、调查,从而招致矫正主体和矫正对象之间呈现了盲区,因此就呈现了被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现象。如2009年犯有入室偷盗罪的双堠镇石门村的王某因病保外就医,监狱部门未及时将有关档案送达公安机关,该被告人回家后因家中无亲人且生活无来源,又未跟上有效管理,便外出游荡,待发现其有漏罪需追查义务时,无法找到,至今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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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外执行规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固然规则,监外执行人员外出,要向当地公安机关请假和定期汇报思想及活动状况,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为了生存需外出打工,而法律却没有依据实践状况,作出更细致的便于操作的相应规则,这就使寓居地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基层组织和大众难以对矫正人员停止有效监管。从控制的状况看,每年都有约40%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外地打工或从事工商业运营,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他们的调查、监视因其在外地难以停止而疏于管理。如被告人杨某因病保外就医,在恳求外出治疗的借口下到青岛打工,重新走上了立功道路。因寓居地公安机关对此种状况未有明白限制手腕,因此不能对其停止有效监视与管理。
  4、有些交接手续亟需更新。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缓刑等非监禁刑,依据有关规则,有些是应当变卦强迫措施为其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的。看守所在收到取保候审手续后,会马上为其办理并放人,虽交代其要回户籍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到,但相关人员并不一定到两单位报到。特别是人民法院在邮寄取保候审手续给派出所和司法所需求时间,就会形成被告人可能曾经到派出所或司法所报到,而相关手续还没有邮寄到;或者是手续曾经寄到派出所或司法所,但是罪犯不按规则回派出所或司法所报到的状况。由于有些措施规则不到位,给矫正工作也带来一些艰难。由被告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直接把罪犯和相关档案一齐带报答到,做到见人见档,这才是最有效的做法。为此,在对相关人员监外执行的监视、管理工作上,应增强各部门之间的积极配合,明晰权限,明白义务,从而行成对被告人等社区矫正、感化、教育的有效格局,为使进入社区矫正的人员可以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最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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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执行机关监管力度弱化。依据我国法律规则,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指定其寓居地派出所和司法所详细担任监视调查,并树立健全监外相关人员的各项管理制度、档案,定期停止教育和调查,实行标准管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人员应按规则定期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报告本人的活动状况并汇报本人的思想动态。但从实践状况看,各基层派出所或司法所固然有的也树立了管理制度和档案,但未树立监视、调查小组,无帮教措施等状况。有的监外执行相关人员不按规则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报告本人的活动状况,致使其外出后,详细在哪里?做什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控制,也就无法对其停止有效的监视与调查。
  6、基层组织和大众监视流于方式。暂予监外执行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具有开放性的特征。相关人员应在特地机关和基层组织、大众的监视之下承受教育改造。但在理论中,相关人员被判决的状况常常只要驻地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或其亲朋、好友晓得,而基层组织和大众知之甚少。即便基层组织和大众晓得相关人员已被释放回家,但对其为什么被释放回家,能否还在服刑期间、处刑状况则不甚理解。加之他们对法律知之不多,没有明白参与矫正职责等要素的影响,便呈现了不晓得监视和不愿意监视等现象。在这种状况下,基层组织和大众监视只是流于方式。有的固然存在方式上的帮教组织,但由于帮教义务不明白,措施不具有针对性,实践上没有发挥应有的监视、帮教作用。
  三、增强和完善社区矫正体系建立的相关倡议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社区矫正的硬性规则,招致一些相关工作无法理顺。招致社区矫正工作的紧迫性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义务性的落差,这也是今后立法亟待处理的问题。无论从法律效果或社会效果思索,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已迫在眉捷,完整能够借助刑事法律修正案,对社区矫正作出明白规则,与监狱法等相关法律加以有效整合,出台社区矫正法或出台公、检、法、司、监五部门关于社区矫正的有关法律规则。除此之外,分离当前社区矫正实践,要实在增强对监外相关人员的监视与管理,确保国度刑罚权的正确运用,维护法律的权威,因而应着重增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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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完善有关对暂予监外相关人员执行地调查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顺应形势开展的需求,明白规则对外出打工经商的暂予监外相关人员的监视与管理方式,改动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人员单一由寓居地公安机关监管的传统方式,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的相关人员、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人员,由寓居地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因消费、生活需求必需分开寓居地的,应当持社区组织或基层村组织出具的证明,照实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书面报告本人的去向、消费运营地或者暂住地,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批准。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在核实其报告后,应当及时拜托其消费运营地或者暂住地的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代为对其停止监管,并及时树立监管档案,并将监管人员的工作、生活状况在规则时间,向监管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和基层组织通报状况。这样,就可防止对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人员的监管呈现真空的状况,有效避免脱管现象。
  2、确保判决机关与执行机关的互相衔接。法院作出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判决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议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转交执行机关和相关组织,并依照刑事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详细工作中,要做到:(1)书面手续当面托付分明;(2)判决书、托付执行决议书及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人员的一切资料及时送达执行机关,使执行机关及时理解和控制监外相关人员的立功事实、监外执行的法律根据、期限、内容,以便制定措施。(3)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档案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统一备案并指定其寓居地派出所分别树立监管、矫正档案。这样,就能够有效避免发作监管脱节现象。(4)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将派出所或司法所对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人员的监管、矫正状况归入对基层派出所和司法所考核范畴。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3、充沛发挥基层组织和大众对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人员的监视和帮教作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在相关人员被肯定暂予监外执行或刑罚执行期满后,向相关人员寓居地四周大众和所在单位公开宣布,让基层组织和大众充沛理解本人身边的人所犯的罪行,法院作出了怎样的处置。同时,应将民主评议的方式、办法归入对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人员的调查、监视范畴。树立由社区团体、大众代表、人民陪审员、执法执纪监视员等组成的民主评议机制,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人员停止有效的监视和评议。经过评议,协助他们进步遵纪违法的盲目性,加强自我约束的才能。根绝再次走上重新立功的道路。
  4、检察机关应加大刑罚执行监视力度。监管检察部门对本人辖区内的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人员,要全面控制并树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一切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人员每月至少停止一次全面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第一时间通报相关部门,使问题及时,依法得以处置。对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监视管理机制不完善、未树立帮教小组及帮教措施没有落实的,对脱管漏管的,依据不同状况,应有实践的检察权或处分权,对调查中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逝的,及时倡议有关部门作出收监决议。
  总之,构建和完善社区矫正体系建立,有利于进步被告人的改造质量。对矫正对象而言,运用良好的社区资源,协助其处理技艺培训、心理调适、艰难救助等问题,有效缓解社会抵触,激起其自我改造的动机;对被告人家庭来讲,经过社区矫正,可以防止被告人入狱带来的家庭决裂、孩子失学、失教等社会问题;对被告人周边的群体来讲,在直观理解了被告人改造后,可以更宽容、更友好地接纳他们,最大限度地减小被告人因立功行为带来的社会裂痕,最大限度地表现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和司法文化。因而在倡导调和社会的今天,增强和改良社区矫正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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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1、《中国社区矫正立法倡议文稿》
  2、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吴宗宪的有关社区矫正的问题的发言
  3、江苏省司法厅厅长缪蒂生承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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