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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理论基础对官煤勾结的透视学毕业论文

2013-12-07 01:39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行政法理论基础对官煤勾结的透视学毕业论文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我国煤矿自然条件差,灾祸多;煤矿数量多,大、中、小并存;机
  我国煤矿自然条件差,灾祸多;煤矿数量多,大、中、小并存;机械化水平低,平安配备缺乏;煤矿从业人员复杂,综合素质较差等等,但除了这些客观缘由之外,对煤矿的平安管理不善,也是招致煤矿平安事故居高不下的重要要素之一,而官煤勾搭已成为煤矿平安消费管理的绊脚石,简直每一次矿难的背后都发现了权钱买卖。官煤勾搭使得原本充溢着高度风险的采煤业愈加祸不单行,能够说,官煤勾搭已成为我国采煤业的顽症。为此2005年8月2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整理关闭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该通知特别规则,凡投资人股煤矿的国度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担任人,必需在9月22日前撤资,否则依法严惩。但是官煤勾搭能否真能被有效地遏制住依然是个问题。一方面,有的官员尝到了人股煤矿的“甜头”,悍然表示宁不做官也要参与煤矿入股,另一方面,有的官员则采用更为荫蔽的手腕参与煤矿的“分红”,如“影子股”(又称“权利股或干股”,是指国度工作人员在政府垄断的行业里应用公权利为某个企业广开便当之门,企业投桃报李,对国度工作人员采取不具名、不投入股金、不参与运营、不承当运营风险、但报答国度工作人员以企业的股份,并与之分享企业红利的企业行为)。况且,官煤勾搭的方式有多种,人股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2006年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5.18”煤矿事故再次向世人宣示官煤勾搭依然未得到有效的遏止,种种迹象标明,在该事故中不只存在歹意瞒报,同时势故背后存在官煤勾搭、权钱买卖等糜烂问题。根除官煤勾搭如此困难,迫使我们不得不从行政法的理沦高度层而上对其加以剖析,以便认清官煤勾搭的实质,从而找到更好的处理方法。
  政府代理论及其三对法律关系的内涵在我国行政法学界从2O世纪9O年代起便开端了对行政法理论根底的探究,一时间控权论、管理论、均衡论、效劳论、公共权利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政府法治论等理论纷繁亮相,这些理论对我国行政法治建立产生了宏大的推进作用。在众多的理论中,最新呈现的政府代理论对我们剖析行政法现象具有严重的指导意义。政府代理论的三对法律关系对我们认清官煤勾搭的实质具有特殊的价值。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政府代理论是民法代理制度在国度管理活动中的运用。在民事法律中,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代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停止的代理行为,广义的代理还包括间接代理,即受托人以本人的名义代别人为法律行为,政府代理论主要借用民法广义代理制度的内涵,其是指政府以本人的名义在行政职权范围内代理权利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为法律行为。问接代理运用在我国行政法范畴内呈现出以下几个特性:
  权利机关相当于被代理人详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中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政府相当于代理人,详细为具备行政主体位置的各级行政机关。(3)行政相对人相当于民法代理制度中的第三人,详细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权相当于代理权。依据代理制度原理,权利机关一政府一相对人之间详细构成三对法律关系。即:权利机关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政府与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机关与相对人的法律关系政府代理论三对法律关系对官煤勾搭的分析.1 权利机关与行政机关(政府)的法律关系及其法理剖析行政机关是权利机关的代理人,其本不存在,只是在权利机关需求完成其意志时才被”创制”出来,具备了法律人格。其位置与权利机关并不对等。由于权利机关有权撤销或改动行政机关的职责及其自身。依照代理制度之原理,行政机关的权益有下列几种: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权利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管理经费与设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得到工资及其他应享用的社会保证待遇。其义务为:依照权利机关的意志(这种意志主要经过法律,有时经过政策表现出来)来停止其管理社会的活动。相关于权利机关来说,行政机关的职权全部为职责。行政机关还必需向权利机关定期或不定期汇报本人的工作状况,并承受权利机关的监视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权利机关的权益义务为:权利机关有权配置行政权并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或法的根本准绳来管理社会。在行政机关糜烂或违背职责时对其停止纠正或惩治。同时有义务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行使职责的物质及人员保证。
  在理论中,多数状况下,行政机关能正确地依法实行其职责。但行政机关一旦被权利机关创制出来之后,便有了独立的个性及本身的利益(包括行政机关的小集体利益以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因此其不会完整、正确地实行其职责,详细表现为:
  行政机关具有自然懒散性。主要表现为该作为时不作为,由于任何作为对行政机关来说都意味着资源与能量的耗费。详细在对煤矿管理中表现为即便没有官煤勾搭、权钱买卖但也不积极施行本人的监管职责、怠于管理,即所谓的行政不作为。
  行政机关具有自然的糜烂性。在物质或其它利益的驱动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互相串通损害被代理人逐个权利机关的利益,即人民的整体利益。主要表现为不该作为时其却施行作为的行为,如对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企业发放采煤答应证;本该这样作为却那样作为,如对本该取消的煤矿却责令其停产整理,或对本该取消或本该继续停产整理的煤矿却允许其继续消费。当然,行政机关有时也与局部相对人勾搭损害另一局部相对人的利益。
  行政机关的糜烂性也可能表现为直接损害矿主的合法权益,如对矿主施行违法的或显失公正行政处分;或串通司法机关损害矿主的利益,如在矿主不服违法或显失公正的行政处分诉讼到法院状况下,煤矿主管部门可能给法院施加压力或与之串通一气,招致司法权威的丧失与相对人利益受损。
  更有甚者,一些担任煤矿平安消费的管理人员痛快本人开煤矿,此时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合二为一,违犯了本人不做本人法官的行政法根本原理。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法理剖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益义务是行政法内容的主要组成局部,其由详细的行政法律标准表现出来,主要包括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内容。行政机关的义务相关于权利机关来说是职责,但相关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却表现为职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来说具有法律效能,相对人有义务服从。由于行政机关的职权是行政相对人的汇合体人民)的代表组成的权利机关赋予的。人民代表作出的决议其效能理应及于人民全体。
  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义务关系中,最为值得研讨的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伤被代理人利益的现象。在煤矿管理的糜烂行为中表现为典型的官煤勾搭。作为行政机关这个代理人来说,由于其存在着本身的利益,随时都有糜烂的可能性,因而,其极易在得到相对人益处的状况下放弃其职权或滥用职权,而置公共利益于不顾。作为行政相对人之所以愿意与行政机关串通,也是受利益的驱动。其在让渡本人较小的利益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促使行政机关违法作为或不作为的状况下,最终取得较大利益。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发作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二者串通、共同获利时极不易被权利机关或司法机关发现。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存在、行政法律制度之不健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素质的低下以及我国所受的浓重的亚文化法律关系的影响,都会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很容易一拍即合,共同损害权利机关(被代理人)代表的人民的整体利益,官煤勾搭之所以屡禁不止的缘由正基于此。为使公益不受损害,有效地避免官煤勾搭,公益诉讼制度之树立则十分必要。依据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伤被代理人利益的现象原理可知,行政官员的糜烂决不只仅表现为宫煤勾搭这一狭窄的范畴,确切地说,只需存在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中央,就存在其勾搭的可能性,只不过官煤勾搭直接招致了矿难,其糜烂结果立即为人们所直观感知并震惊而已。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权利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法理剖析人民选举代表产生权利机关,权利机关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整体意志。权利机关的意志是经过法律来表现出来的。行政相对人作为人民的个体或局部,其与权利机关的意志在总体上说具有分歧性的一面。因而,其理应主动服从权利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亦应与行政机关相配合。由于行政机关是权利机关的代理人,权利机关意志的执行者,行政相对人所遵照的法律实践上是他们本人曾经同意的。因而行政相对人与权利机关之间具有同一性。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与权利机关还有斗争性一面,行政相对人毕竟不是人民全体,有其个性的一面,有其本人所特有的利益。人民全体意志倾向于对公益的维护,而个人意志倾向于对公益的损害。
  行政相对人与权利机关之问的同一性与斗争性是以行政机关为媒介,经过权益义务的完成来到达统一的。依据民法的代理制度原理,代理的法律结果要由被代理人来接受,同理,权利机关也要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承当有利或不利的结果。如,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国度,而不是各个详细的行政机关。这本质上是说:“权利机关一行政机关一行政相对人”这一构造可进一步收缩为“权利机关一行政相对人”的方式。权利机关代表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代表私人利益,那么行政法的实质本质上就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这也正是公共利益本位论存在的理由。
  行政相对人与权利机关的同一性,本质上就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它表如今:
  它们是相互依赖的。没有个人利益也就没有公共利益,没有公共利益也就没有个人利益。
  它们可互相转化。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提升而成为一种独立利益的。但是,作为公共利益主体的社会总代表,只是笼统的人格主体,其并不能真正消化公共利益,最终仍需求将其分配给社会成员来享用。因而,公共利益最终仍将复原或转化为个人利益。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它们是互相包含的,即个人利益包括社会成员应享有、已享有、正享有或将享有的那份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本质或方式上就是各社会成员相同或共同的个人利益。
  行政相对人与权利机关的斗争性行本质上就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斗争性,它详细表如今:
  行政相对人倾向于躲避法律,对本人义务不积极地实行。详细表现为:矿主尽量采用最少的本钱赚取最大的利润,私挖乱采、逃避监管;设备粗陋、蒙混过关;偷工减料、不顾平安等。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串通,损伤公益,争取不当得利。最为典型的勾搭即为官煤勾搭,矿主想尽方法寻求维护伞与管理者共同损害公共利益。
  行政相对人与司法机关相勾搭,以至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员勾搭,歪曲法律,摆脱法律对其约束。在官煤勾搭的实例中不乏有个别权利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参与其中。
  富煤勾搭的“官身份”剖析官煤勾搭中的”官”是一个广义的概念,确切地说包括行使公权利的各级、各个官员都可能成为官煤勾搭者,但在理想生活中的“官”主要是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这并不是说权利机关与司法机关不会糜烂,只是说其糜烂方式不同而已。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对煤矿有直接收理的权利,矿主也当然愿意与这些官员达成默契。“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历。”官煤勾搭中的官也不乏权利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权利机关、司法机关中的官也可能经过行政机关中的官到达与煤勾搭之目的,只需其有才能直接或间接运用手中的权利充任矿主的维护伞,他们就有可能成为官煤勾搭中的“官”。这里主要剖析在煤矿平安消费中起管理作用的官身份。
  作为行政管理者的“官”具有多重身份,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身份也随之不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其是行使行政职权的管理者,国度权利的行使者;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是对等的当事人一方;在某些行政法律关系中官也可能成为被管理者,即行政相对人。由于官具有多重身份,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位置也不同,官煤之所以勾搭,是由于矿主看中了官的第一重身份,即可以给其带来法外收入的官身份。官也正是基于官身份也才得以与煤勾搭。在招致矿难事故中官的糜烂方式固然不同,但实质没有什么区别一都是滥用了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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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权利的行使有两个个特性:官假如依法正确行使手中的公权利,不会给其带来更多的利益,充其量保住其乌纱帽,从国度那里得到相应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至多再得到国度的奖励,其数量十分有限。但假如官滥用手中的权利,给其带来的利益将是十分可观的,以至其滥用一次权利给其带来的利益会超越其一百次依法行使职权所带来的利益,难怪许多官会铤而走险。另外,官滥用本人手中的公权利普通不会给本人带来任何损伤,除非东窗事发。
  正是基于这两个特性,官滥用公权利的可能性极大,唯有只需滥用权利就会东窗事发这一假定成立,官才会珍惜手中的权利,无愧于人民的公仆。
  官有三种不同的糜烂行为与矿难有关,第一,与矿主勾搭,参与人股,包括金钱股与权利股,或收行贿赂给矿主开绿灯;第二,应用手中的公权利之便本人开煤矿,普通与家人或近亲属共同开采;第三,不应用本人手中的公权利本人开采煤矿,普通与家人或近亲属共同开采;第一、第二种状况属于典型的滥用公权利之行为,第三种状况在理论上是能够存在的,但理想中却难以成立,由于在第三种状况下的官同时具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不契合人类的自然理性与权利限制的原理。
  总之官煤勾搭的实质在于官手中的公权利之滥用,权利机关如何控制其代理人是行政法永久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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