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中国新媒体行政法律制度学毕业论文
2013-12-07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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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的崛起及困惑当“数字化生存 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生存态度,媒体
新媒体的崛起及困惑当“数字化生存 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生存态度,媒体的”数字化生存 已不可逆转地踏上征程。
无须置疑.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快速增长和转型 过去忠实于传统播送电视的受众正在逐步被各种新兴的媒体抢夺过去。互联网、手机、游戏等正在构成新一代受众获取信息文娱资讯的新中心。在中国, 新媒体 这个信息在不到两年的时间曾经被世人所耳熟能详。
纵观国际国内,简直每种新媒体的呈现都引发了传播业新一轮的反动.并带来推翻性的商业形式。新媒体交融了来自通讯,范畴的新技术,新产品以及来自广电范畴的节目内容和效劳.并共同结构起逾越多网络、多业务、多终端的整合平台。
但是,就在这个看似商机无限的范畴,新媒体的开展在中国却碰到种种为难——在相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部门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政策关卡 前.诸多想介入新媒体范畴的人怕一不当心冒犯法规而怯步不前.也有些运营商已因 违规操作”被勒令中止相关业务的展开。
不可承认的事实是.新媒体是在各种网络、各种业务,各种终端根底上分离起来的产物,因而.新媒体实质上的”媒体”的属性和新媒体运营形式上的”新 的特性.表现出新媒体行政监管的特殊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是内容的监管。重新媒体传播的内容看.有新闻、影视剧和其他各种视音频节目,数据信息、图文信息、语音信息等多方面。重新媒体内容传播的方式看.固然以 点对点 传播为特征,但却是“多点对多点”的传播方式.同时.也有大量的群众传播的功用和信息,特别是以网络视频内容传播为根底的P2P新媒体业务(P2P 即Peer to Peer,义为对等网络)。
因而.新媒体自身还是被界定为”媒体”.这就决议了新媒体运营主体必需经行政机关的答应,并遭到行政机关对内容的监管和检查。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其次.是技术和运营的监管。从技术层面看 新媒体触及到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 从传输方式看,会触及到互联网、宽带局域网,无线通讯网、有线电视网和卫星等多种渠道:从传播的载体看,又包括了电视机、手机、电脑、车载接纳设备和数据播送接纳设备等;从运营的业务形态看.包括付费电视播送、视频点播业务,双向可视电话,网站阅读,收发电子邮件.电子商务.联网游戏、短信、wap、VolP等电信和互联网增值业务。
在我国,新媒体运营主体必需在取得行政机关的答应前方可展开业务,并且要受行政机关对相关技术规范、传输渠道和传输方式的监管和检查。按现行法律制度.新媒体将要面对包括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
工商管理总 局等多个
行政管理部门。
我国与新媒体相关的主要行政法规、规章从目前行政监管体制看.一方面 行政机关对现行行政法律文件的修正、补充滞后于新媒体的快速开展 形成法律制度不该有的缺位:另一方面.各行政机关停止行政活动所参照的法律文件多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则 效能较低.仅限于本部门范围 形成有法可不依的为难 且各行政机关在制定、执行部门规章和行政规则时常常各行其是.又形成了行政法律制度执行的抵触。一切这些问题突出表如今对新媒体内容的管制和运营平台、技术规范的监管方面.首当其冲的行政机关是信息产业部和国度广电总局。
除一部《邮电法》外.信息产业部施行行政活动的法律渊源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自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其他一些行政规则.2000年9月25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和其他四部行政法规作为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调整信产部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信产部与行政相对人法律关系的根本法律参照。除此之外,还有33部部门规章.若干个标准性文件,以及一些中央性电信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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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电信条例》以调整电信市场、电信效劳、电信建立、电信平安的法律关系为主 作为第一部特地标准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其制定与实施对促进我国电信市场的安康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电信条例》在网问互联互通的相关标准和三网交融方面却存在着颇多的问题,前者在行政调解和判决制度方面对”一边倒 的电信市场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管 不利于电信运营商的公平竞争,后者则逃避了三网交融的问题 没有对加快中国信息产业的进程起到良好的推进和维护 反而滞后于社会的开展 以至成为以后几年障碍信息产业开展的负面要素。
《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只要二十七条.主要对运营性互联网效劳和非运营性互联网效劳的监管设定了分界 对新闻、出版及电子公告类的互联网信息效劳行政监管主体和答应、备案程序予以确认,并对互联网信息效劳的内容。从事互联网信息效劳单位的设立程序、监管方式、法律义务等关键事项做出指导性的规则。固然以后若干个盘绕互联网各种信息效劳的部门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相继出台 并在这些法律文件中有所表现但在网问互联问题和三网交融问题并没有再多补充性的解释。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尚未特地针对播送电视活动制定法律。国度广电总局目行进行行政活动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播送电视管理条列》、《播送电视设备维护条例》、《
电影管理条列》和《卫星电视播送空中接纳设备管理规则》 以及总局自行制定的一系媒列部门规章和规则。除此之外 还有35个部门规章和一系列标准性文件。
年9月1 El由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播送电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我国管理播送电视活动的根本法律根据。《条例》的实施关于标准播送电视活动的次序.促进播送电视事业的开展.增强播送电视范畴的法治建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当前状况看.十年前《条例》所确立的播送电视管理体制与如今播送电视产业推进的请求相比曾经显显露严重的滞后性。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广电总局2003年2月10 El发布实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方法》的出台.曾被新媒体和相关产业界看作是广电总局积极跟进中国信息化进程的一个信号.由于这个规章初次明白了对视听节目的网络业务实施答应管理.只需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网上传播视听节目答应证》 便可经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 而2004年1O月11 El实施的修正过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方法》(业界称之为号令 )则进一步为电信和广电业务的互相浸透开启了一条 门缝”。39号令明白了”广电总局担任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中央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担任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应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答应证》 。
但是39号令同时规则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答应证》的核发由广电总局依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纳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效劳三类停止核发 特别对以电视机为接纳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效劳只能由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方案单列市级以上播送电台、电视台.播送影视集团(总台)申请 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创办此类业务。这些规则被指直接构成对电信运营商的限制。此外 39号令关于经过信息网络对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影视剧类视听节目 和应用信息网络转播视听节目、链接或集成视听节目都有严厉的限制条款 而这些条款所指向的视听节目源均掌控于广电总局下属管辖的节目消费、制造、播放机构。
现行行政法律制度剖析显然 当今新媒体技术、内容与运营的交融曾经与目前中国行政机关职能的别离构成了明显的矛盾.而在缺乏一部具有管辖范围广.效能较高的法律的前提下,各行政机关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立法观念不同、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制度层次低直接招致了行政机构监管效率低下的结果。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立法观念的不分歧是最为突出的问题 (2)日本在日本.由邮政省主管包括播送电视在内的整个电信事业。
其中播送行政局担任管理播送电视业.包括有线电视系统在内.电信局管理频率分配和通讯业务.通讯政策局担任制定电信系统的各项根本政策和综合性规则。由于一切立法都源自邮政省.因而,集权的管理形式带来的最大优势就是关于电信和广电的相关行政法律制度较为配套。
日本2002年出台了《电信业务播送法》.保证了经过电信宽带网络顺利传输电视节目.推进了IPTV业务的开展。
欧洲在欧洲各国.监管主体及方式因国情而不同。但大致为两类.一类以英国为代表的监管形式—— 由通讯管理局横跨电信、广电业.统一监管内容、技术、频谱散布 战略及规划开展:另一类则以法国为代表的监管形式——网络、内容分设监管机构.最高视听委员会(CSA)作为独立于政府 议会之外的监管机构.统一管理包括公营、私营、全国和中央的播送电视节目内容。法国电子通讯与邮政监管局(ARCEP)作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f网络)容量和管道f频道)。
值得关注的是.在内容监管方面.欧盟已于2007年5月经过对《电视无国界指令》,TVWF指令)停止修正的倡议草案.将TVWF指令改名为《视听媒体业务指令》(Audio Visua作为欧盟统一的内容监管方面的法律标准.《视听媒体业务指令》将管辖范围掩盖了一切的媒体内容范畴.包括电信、播送、互联网、VOD等.而不受传播方式的限制。
上述状况标明.随着新媒体技术、运营和效劳方式所带来的一系列革新.交融不只仅发作在新媒体的产业端.政府和行政机关的立法理念、法律体系的树立以及法律制度的实行也须走向交融.突出表如今确立了网络与技术中立的准绳、业务上允许双向进入的准绳上。但是.简单照搬这些国度的形式.显然与我国的详细国情不相顺应。如何能将新媒体的开展与我国的详细国情相分离.树立起较好的法律制度以保证这个产业的安康、快速开展呢新媒体管理体制的立法倡议从理想状况看.假如仅仅从一、两个部门人手.对现有的部门规章停止修正难以到达实在的管理效果.且部门规章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命令的事项.因而修正势必形成违犯法律、恣意扩展行政立法权之嫌。因而,依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则.笔者以为.能够有以下几种思绪: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第一种.能够根据《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制定规章。新媒体产业的管理触及到信产、广电、文化、新闻等多个行政机构.能够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申请立项.由国务院法制办谐和成立立法小组依据详细状况制定新的行政法规.也可牵头各部门结合制定规章。这种思绪在短期内较为适用.能在缺乏层次较高的法律标准的状况下、以行政法规或结合制定部门规章的方式能暂时处置一些部门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均衡问题.但是.这种办法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计。从长期开展来看.并不能深层次地处理实质性问题.更不利于新媒体产业的长期开展。
第二种.能够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分离《电信法》等法律的起草、制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法律的方式予以标准。这种计划固然难度大、从立法到施行时间长.但在理想状况下却能为新媒体和传统电信、广电及相关行业的业态均衡、开展能奠定一个良好的法治根底。
不过.也应看到.固然法律的制定从其积极意义看.可以处理社会关系的共性问题.可以表现制度上的稳定性.可以维护社会成员的平安.为社会带来效率。但同时也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含糊性和滞后性的问题. 9法的”二律背反”现象。因而.思索到对中国新媒体产业的长期影响.《电信法》等相关法律的起草应当充沛注重立法技术的完善,立法制度的配套和健全.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假如仅仅停留于原来的状态.没有妥善地处置好变革、开放与认识形态、文化传统维护的关系.所立之法亦将只是个别行政部门用以揽权的工具.不能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开展做出任何的奉献。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这里笔者提出第三种思绪分离于行政体制的变革推行新的法律制度.亦 9自创有关专家提到的设立独立监管机构的思绪.能够在相关新的法律出台时.以法的方式明白一个特地的监管主体担任传播内容的监管工作。这种机构相似于法国视听最高委员会(CSA).主席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名.委员3—人.来自各相关行政部门,并可设若干机构.分别对播送电视、电信及各新媒体范畴的内容施行监管.有权制定触及内容监管的法规.设立触及内容管制的答应制度。至于信息产业范畴.可将局部触及市场和详细企业行为的职能剥离于行政机关后.仍实行行政监管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