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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威胁手段下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2013-12-14 01:02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暴力、威胁手段下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案情回放】  原告人顾某、吴某、杨某、严某系出租车驾驶
 【案情回放】

  原告人顾某、吴某、杨某、严某系出租车驾驶员,2009年1月9日至2月18日间,独自、辨别结伙或伙同别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接载日本籍乘客后采用言语要挟、封闭车门、开车绕圈、急刹车等手腕强迫被害人领取超额车费,施行强迫买卖行为合计11次。其中,顾某参与作案7次,数额5511元,合法获利5221元;吴某参与作案5次,数额4538元,合法获利4273元;杨某参与作案2次,数额2038元,合法获利1996元;严某参与作案1次,数额700元,合法获利679元。

  2010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人顾某、吴某、杨某、严某独自、辨别结伙或伙同别人,采用言语要挟、封闭车门、开车绕圈等方式强迫众被害人领取超额车费,超额车费与正常车费的最高比例达60余倍,最低比例亦有7倍多,属情节严重,四原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买卖罪,法院遂以强迫买卖罪辨别判处原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判处原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原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判处原告人严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守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原告人吴某不服,以现实不清、证据缺乏,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上海市初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审理时期,上诉人吴某自动表示撤回上诉。经审查,上海高院以为:上诉人吴某及原审原告人顾某、杨某、严某犯强迫买卖罪的现实清楚,证据的确、充沛,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讯顺序合法,应予维持。鉴于吴某自动撤回上诉,契合法律规则,应予准许,遂裁定准许吴某撤回上诉。

  【各方观念】

  本案四名原告人为了获取超额车费,对日本籍乘客采取了暴力、要挟手腕,其行为是构成强迫买卖罪还是构成抢劫罪?笔者留意到,四名原告人是以抢劫罪刑事拘留、拘捕,而以强迫买卖罪提起公诉,最终也是以强迫买卖罪定罪量刑的。究其缘由,在于暴力、要挟手腕下强迫买卖罪和抢劫罪的界线模糊,有时难以给出一个明白的答案,如2008年广受社会关注的河南郑州保罗国际“天价头”案等。如何区分暴力、要挟手腕下的强迫买卖罪与抢劫罪,并对本案定性作出正确认定,次要有以下观念: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公诉机关:区分暴力、要挟手腕下的强迫买卖罪与抢劫罪,关键是看行为次要损害的是自愿、对等买卖的市场次序还是财富与人身权益。假如是前者,构成强迫买卖罪;假如是后者,构成抢劫罪。本案四名原告人采用言语要挟、封闭车门、开车绕圈等方式强迫被害人领取超额车费,施行强迫买卖行为11次,扰乱了正常的出租车营运次序,损害了别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以强迫买卖罪定罪处分。

  某学者:实际上,强迫买卖罪对暴力、要挟的水平要求低于抢劫罪,但理论中难以详细掌握。因而,应从行为人能否常常停止商业活动,或许以商业盈利为主的角度区分两罪。本案四名原告人系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进程中强迫被害人领取超额车费,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买卖罪。

  某律师:区分暴力、要挟手腕下的强迫买卖罪与抢劫罪,应结合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能否存在特定的买卖,所牟取的合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相对数额、比例,以及运用暴力、要挟的水平三个方面递进作出判别。本案四名原告人虽然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出租车运输效劳买卖,但经过强迫买卖手腕所获取的超额车费与合理车费相差悬殊,属于以买卖为名行抢劫之实,其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分。

  【法官回应】

  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能否存在特定的买卖

  司法理论中,关于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买卖或许休息效劳的人,以暴力、胁迫手腕迫使别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买卖罪定罪处分,普通没有争议。关于以合法占无为目的,以买卖、买卖、效劳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腕迫使别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分,普通也没有争议。但是,关于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买卖或许休息效劳的人,以暴力、胁迫手腕迫使别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极为悬殊的钱物,情节严重的,是以强迫买卖罪还是以抢劫罪定罪处分,存在较大争议。笔者以为,暴力、胁迫手腕下强迫买卖罪和抢劫罪的区分,次要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停止综合判别: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能否存在特定的买卖

  依据刑法规则,行为人当场运用暴力或许要挟手腕并当场获得财物的行为,除能够构成抢劫罪外,还有能够构成强迫买卖罪。此时,区分强迫买卖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能否存在特定的买卖即商品买卖、提供或承受效劳。普通状况下,有特定的买卖存在,构成强迫买卖罪;无特定的买卖存在,构成抢劫罪。存在特定的买卖,阐明行为人普通是在牟取合法经济利益的客观动机驱动下,经过运用暴力或许要挟手腕促进商品或许效劳的买卖,到达牟取合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也就是讲,行为人牟取“暴利”虽然运用了暴力或许要挟手腕,但是经过客观的买卖行为取得的,这种行为毁坏了公道、自在、对等的市场买卖次序,损害了买卖绝对方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契合强迫买卖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流程图为:牟取合法经济利益的客观动机驱动→运用暴力或许要挟手腕→促进商品或效劳的不公道买卖→牟取合法经济利益(此“暴利”包括合理价钱、费用和合法经济利益两局部)。假如不存在特定的买卖,阐明行为人是在合法占有别人财物的客观动机驱动下,间接经过运用暴力或许要挟手腕到达获取别人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进犯了别人的财富一切权及人身权益,契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流程图为:合法占有别人财物的客观动机驱动→运用暴力或许要挟手腕→合法占有别人财物。显然,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能否存在特定的买卖,关于区分强迫买卖罪和抢劫罪至关重要。

  当然,特定的买卖应该是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买卖或许休息效劳的人与被害人之间停止的。关于不是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买卖或许休息效劳的人,运用暴力或许要挟手腕促进商品或效劳的不公道买卖的状况即“一次性买卖”,应详细剖析。假如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手腕迫使别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依然属于强迫买卖罪的范围。但是,假如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手腕迫使别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普通可以为行为人是以买卖、买卖、效劳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腕促进“一次性买卖”,完成合法占有目的,宜以抢劫罪定罪处分。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2.行为人所牟取的合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相对数额和比例

  假如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买卖,就应看行为人所牟取的合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相对数额和比例。相对数额大,比例未必高。因而,既要思索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相对数额,又要思索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关于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相对数额不大,比例不高即相差“不大”的情形,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买卖罪定罪处分。关于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相对数额大、比例高即相差“悬殊”的情形,司法理论中普通也以强迫买卖罪定罪处分。由于行为人不是以合法占有别人财物为目的,而是经过以不合理的价钱完成买卖来牟取“暴利”的。假如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相对数额特别大、比例特别高即相差“极为悬殊”的情形,则普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分。如强迫别人用2万元购置价值10元电子手表的行为,就很难阐明行为人不具有合法占有的目的,而应认定行为人以买卖为名行合法占有别人财物之实,即属于抢劫行为。在司法理论中,认定相差“不大”较为容易,但何谓相差“悬殊”、相差“极为悬殊”,在没有司法解释作出详细规则前,需求司法人员综合多种要素作出判别。

  3.行为人运用暴力、要挟手腕的水平

  在对暴力、要挟水平的要求上,强迫买卖罪低于抢劫罪。依据前文阐述,在商品买卖、提供或承受效劳中,行为人运用暴力、要挟手腕,假如缺乏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安康或许生命平安,即没有到达致使其不敢对抗或许不能对抗的水平,并由此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相差“悬殊”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买卖罪定罪处分;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极为悬殊”的合法利益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分。假如行为人运用暴力、要挟手腕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安康或许生命平安,致使其不敢对抗或许不能对抗,并由此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合法利益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合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目的,假如致人轻伤或死亡的,以成心损伤罪定罪处分;否则,情节严重的,仍应以强迫买卖罪定罪处分。在运用暴力、要挟手腕致使被害人不敢对抗或许不能对抗的场所,假如行为人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相差“极为悬殊”的合法利益的,则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分。由于在相差“悬殊”、相差“极为悬殊”的状况下,合法占有局部普通大于合理价钱、费用局部,行为人运用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安康或许生命平安的暴力、要挟手腕,就阐明行为人既想促进买卖又想完成合法占有,单就合法占有局部而言构成抢劫罪。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本案中,四名原告人均为出租车驾驶员,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出租车运输效劳买卖。虽然四名原告人为了促进不公道买卖运用了暴力、要挟手腕,但缺乏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安康或许生命平安。也虽然四名原告人的超额车费与正常车费的最高比例达60余倍,最低比例也有7倍多,但思索四名原告人存在开车绕圈等要素,故其所获取的超额车费不属于相差“极为悬殊”的范围。因而,四名原告人的行为属于强迫买卖行为而非抢劫行为,法院结合本案案情以强迫买卖罪判处四名原告人不同刑罚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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