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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律体系构建探究——法治问题反思学毕业

2013-12-11 01:16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谈法律体系构建探究——法治问题反思学毕业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一、“法治”的学了解析何谓法治?教科书给出我们林林总总的定义,如
一、“法治”的学了解析何谓法治?教科书给出我们林林总总的定义,如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以为法治至少具有以下五层涵义:“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准绳,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形式,四、法治是一种文化的肉体,五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刘作翔以为:“法治包含着多重内涵。
   首先,法治是一种观念,一种认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其次,法治是一种价值的表现,法治不但请求一个社会服从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而且还请求这种被普遍服从的法必需是好法、良法、善法;再次,法治是一种以“法的统治”为特征的社会统治方式和管理方式。”圈!cⅡ从国内经济和文化理想的契合和寻求考虑之结果的角度,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定义值得再次重温:“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取得普遍的恪守,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翻回忆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大会讨论法治问题则显得颇有意味,其关于法治的论述:“在一个自在的社会里,奉行法治的立法机构的职责是要发明和坚持那些维护基于个人的人类威严的条件,这种威严不只请求供认个人之公民权益与政治权益,而且请求促成关于充沛开展其人格乃至是必要的各种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
  显然的,经过上述的引述,“法治”不是一个容易答复的问题,“法治”或许还包含着边境不清的期许:法治与国度制度建立和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络,处理的不只是政治、经济问题,以至包括这个时期一切重要的问题。善法和良法的提法强调“法治”内容包含道德价值观念,在法律和道德上短时期内难以达至《共识,也难以令人称心地找到适宜的分界,但无须置疑的是。这是无法逃避和必需面对并需尝试寻求均衡。我国学者梁治平试图将“法律过程与道德诉求当心地加以辨别”,将“整个法律世界”从“日常生活的自然世界中辨别出来”,关于法治,他给出了以下定义:首先,把法管理解为一系列准绳,诸如法律具有普通性和公开性、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规则明晰明了、法律不言行一致、法律不请求不可能之事、法律具有稳定性、官员所为与发布的规则相分歧、必需确保司法独立、法院应对立法及行政活动具有检查权、诉讼应当易行、遏止立功机构所具有的自在裁量权不得腐蚀法律等等。其次,把法管理解为盘绕这些准绳树立起来的一系列制度,一种人们可以据以规划其持久的生活,因此使人类生活变得能够预见和能够控制的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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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这套制度的不只是相对完好的法律典章和立法、司法体系,而且包括与之相配合的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包括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素养,也包括使得普通当事人能够并且易于应用来完成其诉权的一系列程序和法律效劳设备。第三,将法管理解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方式和一种特殊的次序形式:它不但要限制独断的政治权利,促成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某种可预期的和稳定的互动关系,而且要使普通社会生活的重要范畴受规则的统制,以这种方式树立起法律的统治。最后,把法管理解为一种生活理论和认知过程,它与人们对法律的经历、见地和态度有关,与某种特定的法律信心和法律文化有关啤。这一系列纹理明晰的描绘,或能够给我们一个更为接近详细真实和适用的法治概念。
  二、现行法律体系的深思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法律设备和法律机构得以恢复,法律教育重开,法制建立被提上日程,大范围法律体系构建工作由此展开。依据中共十五大肉体,1999年修宪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度”,有法可依被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根底和根据”,让我们将“法律体系构建”作为对“法治”这一问题深思的起点。变革开放三十年,立法成就引人瞩目,至2010年4月底止,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33件,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80余件,中央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中央性法规余件(不含民族自治中央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五个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嘲。
  一)法律分类正是由于将有法可依作为建立法治社会的动身点,把立法构建便利性置于重要位置便不难了解。诸如在法律分类问题上,立法者将学理上品种繁多的法律部门分类,化繁为简地定义为“七分法”,即中国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中央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整体”。其划分的缘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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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分为这七个法律部门,可以分明地反映各类法律标准所调整的对象和办法,既可以把各个法律部门辨别开。又可以使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符合逻辑,并且契合我国现有法律和将要制定法律的情况。”阎相较于“二分法”——公法和私法,由来已久的“六分法”——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这并没有对“七分法”提供足够的理据,对在法律体系下能否需求构成更多层次的划分,值得认真讨论,由于法律分类包含了对法律次序构成的重要问题和原理的不同认识。又如在法律标准的问题上,法律标准作为法律体系的根本构成元素在立法操作上本质演化为了“标准性法律文件”或“法律部门”,从而逃避了从细致意义上答复:法律标准是什么、法律规 范的规范构造、法律标准的类型、法律体系的构建单元是不是法律标准等深层次立法技术上的问题。跨过了法律标准与政策、习气、协议、命令、法理等之间关系的讨论。实践上,法律体系的构建包含着对法律标准、法律渊源、法律分类、法律位阶等的认识和理论,采取理性讨论而不是逃避的态度,或许立法技术会与理想社会生活有更积极的回应。
  二)司法解释众所周知,从立法体制上司法机关在法律体系构成的角色和作用被明白扫除。依照我国表现“统一性与多层次分离”立法体制的解释:“所谓统一,就是一切法律标准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国度立法权统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同位法互相之间应当谐和。所谓多层次,就是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制定法律外,国务院能够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能够制定中央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能够制定中央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民族自治中央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特性,能够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规章。部委规章报国务院备案,中央政府规章不只报国务院备案,还要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市的规章同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政备案。” 换言之,有权立法的机构详细而言包括: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中央的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同上)的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司法理论中,法官在详细个案的裁判中只是适用法律无需也不解释法律。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第19次常委会经过的《关于增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审讯工作或检察工作中详细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停止解释。直至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则》中“司法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根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征引”,才勉强将司法解释归入法律体系之中,但按我国“统一性和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层次丰厚、数量宏大的司法解释的法律效能位阶认定令人困惑和惹人非议。上述的现象反映出立法者对树立逻辑严密无缝法律体系的希冀,对“法官造法”的排挤,否认司法裁判机关基于法律适用所停止的规则创制和规则梳理,不供认法官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缺漏的作用,从而阻隔了法律和理想社会生活及时有效的对接。法律作为调整行为的标准,从制定的同时就某种水平地落后于不时变化的时期。
  三)行政立法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中央政府规章等在报相应的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即成为法律体系构成的有效组成局部,在绝对数量上远远超越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标准性文件,成为行政管理范畴中最主要的行为标准。并且由于在法律体系构建中扫除了司法检查的作用,上述有的行政法规正逐步为政府越位火上浇油。有的中央政府财力慌张,政府内设部门不能全额拨款,于是相关职能部门为维护本身部门经济利益,呈现所谓的“部门立法”,用法律标准性文件来固化经济利益,立法在某水平上丧失了公平正义。
  三、结语以强调法律体系构建便利性的思想为主导已日益突显其弊端,立法者也认识到问题所在。“如何进步立法质量已成为当前立法工作的主要矛盾。这不只是指新制定的法律要进步质量,而且现有的法律也要经过修正,使其愈加完善。”[11惘时,奉行人为构建的理性主义思绪或许已走得太远,正如美国霍姆斯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是经历而不是逻辑”,能否应重新审视普通法系国度在漫长历史中分发出的经历主义和自然弥散机制,如今或许是恰当的时分在法律构建中注入新的思想以顺应社会转型期的理想需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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